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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2013年11月,目錄,一、基本概念二、工資薪金如何納稅三、稅收協(xié)定四、減免稅五、征收管理,一、基本概念,人的范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基本概念,人的范圍(續(xù))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
2、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國稅發(fā)[1994]089號),基本概念,人的范圍(續(xù))外國人、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
3、體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國稅發(fā)〔2009〕121號),國稅發(fā)〔2009〕12
4、1號,基本概念,有11項納稅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等,基本概念,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基本概念,居住滿一年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
5、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shù)。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基本概念,境內所得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基本概念,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6、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國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工薪部分,主要文件:國稅發(fā)【1994】183號、國稅函發(fā)【1995】125號、國稅發(fā)【2004】97號、國稅函〔2007〕946
7、號,工薪部分,工薪部分,,,,工薪部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對境外企業(yè)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 國稅發(fā)[1999]241號 )部分外商投資企業(yè)和我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機構場所的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既有該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支付的,也有境外企業(yè)支付的。對這些雇員取得的由境外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機構場所是否應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研究,明確如下:,工薪部分,1、個人在
8、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yè)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境外企業(yè)存在關聯(lián)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據(jù)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yè),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lián)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也
9、應比照上述規(guī)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工薪部分,注: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或沒有營業(yè)收入而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會計帳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支付。,工薪部分(機構場所問題),實施細則第五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
10、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yè)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yè)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蔷用衿髽I(yè)委托營業(yè)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yè)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工薪部分(機構場所問題),國稅發(fā)【1
11、995】155號關于通知(148號)第二條關于“在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規(guī)定,其中“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凡涉及稅收協(xié)定的,是指上述機構已構成常設機構,且在據(jù)實計算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或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或采取按經費支出額核定方法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時,該機構已負擔的有關
12、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工薪部分(機構場所問題),稅收協(xié)定中構成常設機構問題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的固定場所固定性、營業(yè)性、持久性,工薪部分,,居住天數(shù)(判定納稅義務)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shù),以便依照稅法和協(xié)定或安排的規(guī)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shù)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shù)。,工薪部分,工作天數(shù)(解決具體計
13、算問題)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shù);其在境外營業(yè)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yè)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yè)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yè)在境外設有營業(yè)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
14、業(yè)場所工作的證明。不在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國稅函發(fā)【1995】125號),工薪部分,工作天數(shù)(續(xù))關于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1
15、25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shù)。(國稅發(fā)【2004】97號),工薪部分,183天問題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 :大部分國家和地區(qū)任何的12月:挪威、新西蘭、泰國、澳大利亞、韓國 香港: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停留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工薪部分,一次性獎金問題(國稅發(fā)[2005]9號以)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
16、次性獎金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83號)計算納稅。,工薪部分——一次性獎金問題(續(xù)),國稅發(fā)〔
17、1996〕183號 對上述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shù)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一次性獎金問題(續(xù)),國稅函〔2005〕715號 (全年一次性獎金含稅問題)(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shù),查找相應適用稅率
18、A和速算扣除數(shù)A;(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shù)A)÷(1-適用稅率A);(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shù),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shù)B;(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shù)B。二、如果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
19、法規(guī)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條規(guī)定處理。,一次性獎金問題(續(xù)),來華工作后或離華后,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對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的判定,首先確定的勞務發(fā)生地。來華后收到的數(shù)月獎金,凡能夠提供雇傭單位有關獎勵制度,證明上述數(shù)月獎金含有屬于該個人來華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可將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僅就其中屬于來華后工作月份的獎金,依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確定中國納稅義務。但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zhí)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
20、屬于在華工作月份的獎金,也應在取得該項所得時,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次性獎金問題(續(xù)),取得按上述規(guī)定判定負有中國納稅義務的數(shù)月獎金,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83號)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并不再按來華工作后的每月實際在華工作天數(shù)劃分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函[1997]546號),一次性獎金問題
21、(續(xù)),來華工作后取得的數(shù)月獎金中屬于到華當月的部分,只要該個人當月在華有實際工作天數(shù)(無論長短),根據(jù)國稅函[1997]546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均可將屬于該月的獎金計入應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數(shù)月獎金,(國稅發(fā)[1996]183號)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該個人在中國境內停止工作時,其離華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shù)與上述到華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shù)相加不足30日的,對其取得的數(shù)月獎金中屬于離華當月的部分,可不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2、(國稅外函[1997]61號 ),工薪部分(港澳 2012年16號公告),16號公告適用范圍:在港、澳受雇或在內地與港、澳間雙重受雇的港澳稅收居民計算方法:(一)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所得,根據(jù)《安排》受雇所得條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僅就歸屬于內地工作期間的所得,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shù)÷當期公歷
23、天數(shù),工薪部分(港澳),(二)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所得,根據(jù)《安排》受雇所得條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就符合條件部分在內地免予征稅;內地征稅部分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shù)÷當期公歷天數(shù))×(當期境內支付工資÷當期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工薪部分(港澳 2012年16號公告),用語解釋:(一)“當期”:
24、指按國內稅收規(guī)定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當個所屬期間。(二)“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指應當計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國內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三)“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均按照國內稅收規(guī)定確定。(四)“當期境內支付工資”:指當期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中由境內居民或常設機構支付或負擔的部分。,工薪部分(港澳 2012年16號公告),用語解釋:(五)“當期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指應當計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總
25、額,包括未做任何費用減除計算的各種境內外來源數(shù)額。(六)“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shù)”指港澳稅收居民當期在內地的實際停留天數(shù),但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按半天計算為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shù)。(七)“當期公歷天數(shù)”指當期包含的全部公歷天數(shù),不因當日實際停留地是否在境內而做任何扣減。,工薪部分(港澳 2012年16號公告),一次取得跨多個計稅期間收入 港澳稅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個計稅期間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加薪、勞動分紅等(以
26、下統(tǒng)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每個計稅期間支付的獎金),仍應以按照國內稅收規(guī)定確定的計稅期間作為執(zhí)行“安排”規(guī)定的所屬期間,并分別情況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在適用本公告上述公式時,公式中“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shù)” 指在據(jù)以獲取該獎金的期間中屬于在境內實際停留的天數(shù);“當期公歷天數(shù)” 指據(jù)以獲取該獎金的期間所包含的全部公歷天數(shù)。,工薪部分,負擔稅款問題(國稅發(fā)[1994]89號) 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
27、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一)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shù))÷(1-稅率) (二)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公式(一)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詳見所附稅率表一、二、三)對應的稅率;公式(二)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工薪部分,負擔稅款問題
28、 (續(xù))(國稅發(fā)[1996]199號)一、雇主全額為其雇員負擔稅款的處理 按國稅發(fā)[1994]089號文件計算二、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的處理 (一)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二)雇主為其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即: 舉例說明:某人月工資、薪金收入人民幣12000元,雇主負擔其工資、薪金所得30%部
29、分的應納稅款,其當月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2000-4000-375×30%)÷(1-20%×30%) ?。?390.96(元) 應納稅額=8390.96×20%-375=1303.19(元),工薪部分,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原居住國的稅款(稅收平衡) 有些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華的機構場所,為其受派到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例如:雇員在華應
30、納稅額中相當于按其在原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部分(以下稱原居住國稅額),仍由雇員負擔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員工資時從工資中扣除,代為繳稅;若按中國稅法計算的稅款超過雇員原居住國稅額的,超過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負擔。對此類情況,應按下列原則處理: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工資(即:扣除了原居住國稅額的工資),按國稅發(fā)[1994]089文件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公式,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按該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
31、(即:未扣除原居住國稅額的工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其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協(xié)定,稅收協(xié)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協(xié)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xié)議。主要目的:防止國際偷稅、避免雙重征稅我國最早的稅收協(xié)定1981年1月與日本的談判,目前已簽署了99個稅收協(xié)定,與香港、澳門的稅收安排,稅收協(xié)定,協(xié)定條文結構第一章 協(xié)定范圍 第1條 人的范圍 第2條 稅種范
32、圍第二章 定義 第3條 一般定義 第4條 居民 第5條 常設機構 第三章 對所得的征稅 (共16條)第四章 財產 (我國一般沒有這條)第五章 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 第23條A 免稅方法 第23條B 抵免方法第六章 特別規(guī)定 第24條 非歧視待遇 第25條 相互協(xié)商程序 第26條 情報交換 第27條 稅款征收協(xié)助 第28條 外交代表和領
33、事官員 第29條 區(qū)域的擴大 (我國一般沒有這條)第七章 第30條 生效 第31條 終止,稅收協(xié)定,16個條款:6類所得1.營業(yè)利潤;2.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3.勞務所得:獨立個人勞務和非獨立個人勞務;4.財產所得:不動產所得和財產收益;5.特殊所得:董事費、藝術家和運動員、退休金、政府服務、教師、學生;6.其他所得,www.themegallery.co
34、m,Company Logo,稅收協(xié)定簡介,總局國稅發(fā)【2009】124號、國稅函〔2010〕290號享受協(xié)定待遇需要備案或審批,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 Logo,稅收協(xié)定簡介,審批類:(一)稅收協(xié)定股息條款;(二)稅收協(xié)定利息條款;(三)稅收協(xié)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四)稅收協(xié)定財產收益條款。,www.themegallery.com,Company Logo,稅收協(xié)定簡介,備案類(一)稅收
35、協(xié)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yè)利潤條款;(二)稅收協(xié)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三)稅收協(xié)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四)其他稅收協(xié)定條款。注意:為享受協(xié)定待遇必須申請,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xù),減免稅,[94]財稅字020號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暫免個人所得稅,減免稅(續(xù)),1、對以非現(xiàn)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shù)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月份
36、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2、對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3、對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yè)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減免稅(續(xù)),4、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
37、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證明;5、對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征收管理,存在的問題:1、計算不準確2、境外支付所得未申報3、享受稅收協(xié)定未備案或報批4、未登記、變更、注銷5、自行申報(護照、回鄉(xiāng)證等)號碼與登記號碼不一致,征收管理,入境登記變更離境(職)清稅,
38、,謝謝大家!不當之處請指正,,高層管理人員中國境內企業(yè)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jiān)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公式一,,,,,公式二,,,公式三,,,,非獨立個人勞務,一、除適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二、雖
39、有第一款的規(guī)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ㄒ唬┦湛钊嗽谟嘘P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內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xù)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ǘ┰擁棃蟪暧刹⒎蔷喖s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ㄈ┰擁棃蟪瓴皇怯晒椭髟O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獨立勞務部分,中韓協(xié)定關于獨立勞務部分1、締約國一方居民由于專業(yè)性勞務
40、或者其它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1)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這種情況下,該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對屬于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稅;(2)在有關歷年中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xù)或累計超過183天。該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對在該締約國進行活動取得的所得征稅。,,2、“專業(yè)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化、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y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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