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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規(guī)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市場秩序,保障電力安全,根據(jù)《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jiān)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fā)、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jiān)會)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電監(jiān)
2、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qū)內(nèi)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fā)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證。除電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第五條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二章分類與分級第六條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
3、試三個類別。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第七條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取
4、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第三章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第八條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變更經(jīng)營范圍。第九條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
5、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jīng)營場所;3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第十六條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nèi)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第十七條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八條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
6、許可的依據(jù)、條件、程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四章變更與延續(xù)第十九條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變更后的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第二十條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材料和許可證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一年內(nèi)不予受理:(
7、一)發(fā)生較大生產(chǎn)安全事故或者發(fā)生二次以上一般生產(chǎn)安全事故的;(二)發(fā)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二年內(nèi)不予受理:(一)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本單位承包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轉包或者分包的;(四)發(fā)生重大以上生產(chǎn)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一條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程
8、序辦理許可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后,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第二十二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二)許可證原件;(三)變更后的法人證明材料;(四)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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