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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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1984年6月16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1984年7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1988年10月16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次修正1996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的決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的決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2、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4號)第一條為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安全渡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工農業(yè)生產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執(zhí)行;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江河流域的規(guī)劃和水利資源開發(fā)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并在各級防汛指揮

3、部統(tǒng)一領導下做好防洪調度工作。第三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jù)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市區(qū)、城鎮(zhèn)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shù)爻墙ú块T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第九條區(qū)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yè)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jù)當?shù)厮?,?guī)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guī)定

4、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第十條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shù)厥校ǖ兀?、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guī)定劃定護堤地: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wèi)重要城鎮(zhèn)或5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

5、側30米至50米;二、捍衛(wèi)1萬至5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20米至30米;三、捍衛(wèi)1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需要劃定。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第十一條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shù)睾拥赖谭乐鞴懿块T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yǎng)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shù)牡缆?,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p>

6、缺。第十二條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shù)睾拥赖谭乐鞴懿块T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第十三條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內河行駛的高速雙體船及其他大馬力浪損堤圍的船只,應當在通過危險堤段時減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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