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2022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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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的決定(2022 年 2 月 2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7 號公布 自 2022 年 4月 15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其所屬的上海市殯葬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二、刪去第八條第一款中的“鄉(xiāng)政府可以申請建立公益性埋葬地”。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農(nóng)村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申請建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

2、。三、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墓地選址、用地面積等必須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guī)劃”。刪去第九條第(四)項。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四)項,并修改為“經(jīng)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必須有行人、車輛集散地和車輛進出分道”。(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罰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

3、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九、刪去第三十四條。此外,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的“經(jīng)營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和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經(jīng)營性公墓”統(tǒng)一修改為“公墓”;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市民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民政管理部門”;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jiān)管”;將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規(guī)劃管理”和第二十七條中的“規(guī)劃、土地”統(tǒng)一修改為“規(guī)劃資源”;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同時,對部分文字和條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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