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研究——以山東格林公司制造地溝油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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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食品安全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2011年9月,在公安部協(xié)調指揮下,山東、浙江、河南警方協(xié)同作戰(zhàn),偵破山東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制造地溝油案。查明山東格林公司以制造生物柴油為名,大量收購浙江、四川、江蘇等地地溝油,非法偷偷制造食用油后批發(fā)給河南等地的糧油經銷商獲取非法高額利潤。因地溝油的危害性鑒定難度極大,該案在適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產生了激烈爭論,影響了

2、對該類犯罪的及時打擊。筆者通過對三種罪名構成要素分析,認為該案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構成要件。2012年4月,公安部商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研究后也認定對山東格林公司制造地溝油案等此類案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通過山東格林公司制造地溝油案,反映出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層面存在條文規(guī)定過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在實踐中容易混淆;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標準較高、條文約束

3、范圍比較狹窄;將涉及食品犯罪歸入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類犯罪,打擊力度不夠以及涉及食品類犯罪罰金刑銷售金額實踐中難以計算、缺乏資格性等問題。山東格林公司制造地溝油案說明涉及食品安全事件不僅損害廣大人們的健康安全,還會影響社會政治穩(wěn)定,因此,必須加強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本文建議通過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歸入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完善罰金刑、增設資格性等對策,加強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構建完善的公共食品安全法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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