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證據(jù)的實踐操作及效力研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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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手機短信證據(jù)的實踐操作及效力研究</p><p>  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手機短信證據(jù)”,在海量的搜索結果中,第一條即為“手機短信可否作為證據(jù)”,除此之外,諸如“手機短信能當借款的證據(jù)嗎”、“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jù)使用嗎”等質疑手機短信效力的搜索結果層次不窮。作為正在崛起的“第五媒體”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手機短信幾乎集中了以往紙質媒體、網(wǎng)絡媒體的所有優(yōu)點,但其易消失、易破壞的特性也十分突出,因

2、此,雖然其可以作為證據(jù)在法庭上使用,但證明力的大小卻大相徑庭,有必要細細道來其在不同情境下的司法適用狀況,以對其證明力有更深刻的認識。 </p><p>  一、手機短信證據(jù)實例分析 </p><p>  案例一、岳某訴蔣某離婚糾紛案①:岳某以蔣某有婚外情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經(jīng)濟賠償。其提交給法院的主要證據(jù)是一組從蔣某手機中摘抄下來的短信,同時其還用相機對短信內容進行了拍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3、由于原告在摘抄和拍攝過程中無法保證短信的完整性,同時原告以短信已刪除為由無法向法庭出示原始的手機短信。故,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提供的手機短信證據(jù)不予采信。 </p><p>  案例二、上海勵領某公司與劉某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②:被上訴人劉某原系上訴人上海勵領公司員工,因對劉某離職原因產(chǎn)生爭議,雙方訴諸法庭。上海勵領公司認為劉某系擅自離職,而劉某則認為其離職系因公司開除所致,并提供了雙方的短信往來

4、記錄,且將該份記錄予以公證。經(jīng)當庭質證,由于上訴人對公證書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故法院確認該短信記錄的真實性,并根據(jù)短信內容認定劉某系因上海勵領公司負責人短信通知開除緣故而離職。 </p><p>  案例三、楊某與李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上訴案③:在本案中,楊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條,用于證明李某負有向其歸還10萬元借款的義務,而作為被要求還款義務方的李某則提供了證人陳某的移動電話所留存的短信,以此作為已經(jīng)

5、履行還款義務的反駁證據(jù)。對該份短信的真實性,楊某予以否認,相關鑒定機構亦無法判斷。然法院認為,李某提供的短信證據(jù)從某方面已經(jīng)可以反映相關事實,而此時相應的舉證責任應由楊某承擔,在楊某無法舉證該些短信的虛假性的情況下,法院采納了該些短信所反映的事實,并據(jù)此作出了判決。幾乎基于同樣的理由,在彭某與廖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④中,二審法院駁回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對手機短信這一關鍵證據(jù)不作審查而直接否認其短信內容是明顯錯誤的,并肯定了彭

6、某提交的手機短信的證明力。 </p><p>  二、手機短信證據(jù)之操作規(guī)范探討 </p><p>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筆者歸納出質疑手機短信效力的常見抗辯事由:第一是手機短信已經(jīng)刪除,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第二是手機短信系偽造而成,根本不存在。第三是手機短信的發(fā)件人另有其人,而非真正的持有人。在手機短信的采納上,顯然,經(jīng)過公證的手機短信其可采性要大大高于未經(jīng)公證的手機短信,但是,手機短信

7、的公證保全只能證明手機短信確實存在的事實,其證明力無法衍射到手機短信內容的真實性以及合法性。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手機短信的證明力,除了公證保全外,在手機短信的收集和取證上,筆者提出如下操作方法: </p><p>  第一,在對需要提交法院作證的手機短信進行拍照固定時,要注意保證其信息的連貫性,要在相同的條件下逐幅連續(xù)拍攝,在拍攝照片時應注意將前一屏的最后一行作為后一屏的第一行,以保持該條短信的完整性。 &l

8、t;/p><p>  第二,如果短信已經(jīng)被刪除或者覆蓋,則應提供通信運營商的記錄資料,但由于涉及到個人隱私,應當申請法庭調查取證。通過在相應運營服務商的設備中拷貝出涉案短信的原始數(shù)據(jù),刻錄成光盤固定保全,以備再現(xiàn)。 </p><p>  第三,如果對方抗辯自己不是手機短信的發(fā)件人,可以申請法庭向相應的運營服務商調取其登記的用戶資料,同時拉出涉案短信對應的發(fā)信詳單,用發(fā)信的“時間、對方號碼”等信

9、息來進一步印證該發(fā)信事實。 </p><p>  當然,即便手機短信本身在采集、公證方面都已經(jīng)做到如上述般完備,在證明力方面,筆者依然贊同在一般情況下,單條手機短信不能作為定案的主要證據(jù),必須和其他證據(jù)相互配合,綜合分析、推理和判斷。如當事人能夠能提供多條相互印證的短信證據(jù),或者在提供短信證據(jù)的同時,還能提供其他能夠印證短息內容的證據(jù),如在欠款糾紛中,提供借款人的匯款或者轉賬證明等,手機短信才能發(fā)揮其證據(jù)力。但根

10、據(jù)誰舉證誰舉證原則,在一方提供的短信已經(jīng)能夠初步證明待證事實,對方?jīng)]有反駁證據(jù)據(jù)以推翻手機短信內容的真實性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單條手機短信也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p><p>  三、相關配套制度之完善建議 </p><p>  由于手機短信的取證經(jīng)常會涉及到專業(yè)的第三方或相關技術,因此在完善手機短信自身取證操作步驟的同時,筆者認為相關配套的制度也應盡快予以完善,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手機短信的

11、證據(jù)功效。 </p><p>  1、全面落實手機實名制。手機實名制對于確認手機短信的發(fā)件人身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應當予以全面實施與推廣。建議徹底取消代理銷售手機卡的零散戶,由電信服務商統(tǒng)一進行銷售并進行實名登記,一卡一名,即使要注銷號碼也需要帶相關證件到相關部門辦理,以確保手機短信證據(jù)來源的司法認定。 </p><p>  2、發(fā)展電子物證技術。最新研究表明,對任何刪除、復制、修改手機

12、短信息證據(jù)的痕跡,都有可能通過技術手段加以顯現(xiàn),國外一些發(fā)達國家的專家通過該種技術已經(jīng)能夠安全調取各種手機短信證據(jù)。然我國電子物證技術相較落后,目前還無法掌握該項技術,應加大研究,發(fā)展我國的電子物證技術。 </p><p>  3、合理規(guī)制電信服務提供商的作證義務。目前我國并沒有規(guī)定電信服務提供商有向第三人提供資料的義務,即使人民法院取證都可能遭拒,建議以立法的方式確立電信服務提供商的作證義務,并合理規(guī)定其拒絕提

13、供或提供錯誤的證據(jù)材料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以減少短信證據(jù)的采集可能產(chǎn)生的阻礙。 </p><p><b>  注 釋: </b></p><p> ?、賲⒁婐垜c松:“電子證據(jù)法庭運用實證研究”,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在職攻讀碩士學位論文,第7頁. </p><p>  ②參見(2010)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533號判決書.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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