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民法法律主體分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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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專題三 法律主體制度研究,研討題一,被告用漢莎航空公司的徽章的形式和顏色制作戲謔性的招貼畫,并使用“縱欲漢莎”為其命名(漢莎航空的德文名稱為Lufthansa,其徽章為一只飛翔的鶴。在招貼畫上,畫有兩只鶴,且作交配狀,并命名為Lusthansa,即為縱欲漢莎之意)。,研討題二,某有限責任公司有5名股東。某日召開股東大會,對一投資事項進行表決。投票結果贊成票與反對票比例為3:2,股東會決議作成。股東會秘書制作投票表決之書面記錄,要求每

2、位股東簽字確認,每位股東皆簽字確認。事后經(jīng)查,某位股東因老眼昏花,竟誤將反對選項當做贊成選項,因而以錯誤為由要求撤銷投票行為。,研討題三,1946年9月9日,因被告醫(yī)院的過錯,一名婦女被注射了受梅毒污染的血液。1947年10月13日,該婦女產(chǎn)下了一名患有先天性梅毒的女嬰。該女嬰提起訴訟。,研討題四,一名婦女懷孕,到醫(yī)院檢查。醫(yī)生由于疏忽,一直未發(fā)現(xiàn)胎兒存在重大生理缺陷。等到發(fā)現(xiàn)缺陷之時,胎兒已經(jīng)基本孕育成熟。父母決定分娩該胎兒。后胎兒分

3、娩,為一先天性殘疾人。,研討題五,魯迅的兒子周海嬰(包括其孫子)與浙江某酒廠簽署協(xié)議,授權該酒廠在其產(chǎn)品上使用魯迅的姓名及肖像。后因使用糾紛發(fā)生爭議。周海嬰還曾狀告魯迅美術學院,認為其未經(jīng)許可使用魯迅姓名,構成侵權。比較荷花女案,以及最高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態(tài)度。,一、法律主體的意義,1、自然人(natürliche Personen)法人(juristische Personen)為基本的主體類型,此還有無權利能力社團

4、(我國稱為其他組織)。2、法哲學內涵:關于主體的法哲學內涵:通說對主體的理解,停留于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而未認識到主體是支配者。主體可在對象上實現(xiàn)自己的意志,故主體必須有意志。所謂主體支配客體,其實是主體的意志支配客體。意志是主體的核心和靈魂。主體是意志的存在形式。主體的根據(jù)就是意志。3、主體的法律規(guī)范內涵: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權利和義務。4、主體的各種能力: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當事人能力。,二、主體資格的保障制度:人格權,

5、1、人格:指人的尊嚴及價值,以體現(xiàn)人的尊嚴及價值的精神利益(Ideelle Interesse)。人格在抽象意義上,可概括為主體資格,即人之為人的資格或條件。人格由各類人格要素構成(物質性要素和精神性要素)。2、人格權:人格權,則是以各類人格要素為客體的權利,人格權具有絕對性、不可讓與性、不可繼承性。是否具有支配性?3、人格權中所蘊含的利益:精神利益?財產(chǎn)利益?,,4、人格權的發(fā)生和發(fā)展:(1)人格(personality)來源于

6、拉丁語persona(人格)。persona原指戲劇中的假面具,以后引申為一個人在生命舞臺上所扮演的各種行為,或者指面具之后的真實自我。在羅馬法中,“人格”一詞經(jīng)常用“caput”一詞。這個詞原意為頭顱。(2)近代關于人格權的爭論:“人格權否定說”(薩維尼、溫德沙伊德)和“人格權肯定說”(基爾克、耶林)。近代各立法例,在法典層面周延規(guī)范人格權的情況較少,多依賴司法判例和特別立法的推動,使人格權漸成一個龐大的法律族群。,,(3)人格權

7、制度在我國的發(fā)展 a.民國《民法典》在人格權問題上繼受了瑞士的制度,在“自然人”的標題下規(guī)定人格(用的是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名義)和人格權,規(guī)定了人格權,并規(guī)定了人格權的訴訟保護方法。 b.82憲法第87、88條的規(guī)定。 c.民法通則98-103條的規(guī)定。 d.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規(guī)定。 e.各相關司法解釋。,,5、各類具體人格權:(1)姓名權(商號權);(2)肖像權(Recht am eigen

8、en Bild);(3)隱私權和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4)名譽權和信用權;(5)生命權和身體權;(6)著作人格權;(7)個人數(shù)據(jù)保護權。,,6、一般人格權:(1)歐洲各國民法多未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甚至連名譽權都只能依靠刑法來加以保護(誹謗罪)。法院為了更加周延保護人權,于是援引《基本法》第1條和第2條,強調人的尊嚴和人性的發(fā)展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把所謂“一般的人格權”作為被現(xiàn)行法合理承認了的,并將之等同于第82

9、3條第1款所指的“其他權利”,從而填補了重大的空白。多依賴判例發(fā)展。(2)一般人格權,是指受尊重的權利、直接言論(口頭或書面)不受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預其私生活和隱私的權利。這里沒有一個明確且無爭議的界限。(3)瑞士民法典第28條第1款規(guī)定:私生活受到非法侵害的人,可提出排除侵害之訴。,,(4)發(fā)展 一般人格權的幾個經(jīng)典判例: a. “讀者來信案”; b.“騎士案”。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為,一般人格權的主要問題在

10、于不確定性。對一般人格權作界定時,必須在特別的程度上進行利益權衡(Güterabwägung),因為不同當事人間的一般人格權本具有平等地位,只能在個案中加以衡量和比較。因此,這種權利又被稱為“框架權”。,,(5)一般人格權常見案型(Fallgruppen): a.一般人格權可以補充名譽權保護的不足。 b.避免對個人(企業(yè))形象的歪曲。一般人格權制度可以避免由于錯誤地引用某種言論,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媚撤N具

11、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要素,而在公眾中產(chǎn)生一種錯誤(當然未必有損名譽)的形象。 c.一般人格權也包含知悉自己真實出身的權利。 d.一般人格權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指向對個人生活安寧的保護,甚至對某種公認的價值取向的保護。總體來說,一般人格權內容高度不確定,靈活而寬泛,在應對多媒體時代各種“惡搞”的問題上有其獨特作用,但也應防止其被濫用。,,7、針對人格權侵害的財產(chǎn)救濟(1)固有利益損失:人格權(如身體、健康、名譽)受侵害時,被害

12、人就所生的財產(chǎn)損失(如住院支出醫(yī)療費用,或被解聘收人減少);(2)人格權上的財產(chǎn)利益:系指姓名、肖像、聲音、隱私資料等個人特征本身所體現(xiàn)的財產(chǎn)價值,及個人對其人格特征得為商業(yè)上的使用,而獲得一定經(jīng)濟利益。其主要問題在于姓名、肖像等個人特征遭他人強制商業(yè)化( Zwangskommerzierung ),用于推銷商品、服務時,被害人得主張損害賠償。,,(3)損害的計算方法: a.具體財產(chǎn)損失, b.適當?shù)氖跈鄨蟪辏?

13、 c.獲利返還。也可以考慮通過不當?shù)美筒环o因管理的方式加以解決。,三、主體資格的范圍和類型,1、傳統(tǒng)民法上法人的類型:(1)公法人和私法人。(2)人合組織與目的財產(chǎn)。這一分類只在私法人中存在。法人由成員組成的,即社團法人,即人的聯(lián)合體(Personenvereinigung)。而由無成員的特別財產(chǎn)組成的,則是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只有管理機關。法人本質上是在組織體(Organisation)或聯(lián)合體(Vereinigung)上賦予

14、其人格,即通常所謂的團體法人(Körperschaften)。,,a.營利性社團和非營利性社團,中間社團。 b.設立中的社團(Vorverein)。設立中的社團是一種無權利能力的社團,適用關于合伙的規(guī)定。以此種社團名義對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行為人親自負責(多數(shù)人則負連帶責任)。但考慮到設立中社團與事后取得權利能力的社團之間存在著同一性,因此,為設立中社團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都直接轉移于社團。 c.財團(Stif

15、tung,本意即為基金會)。在財團中,確定捐助行為的宗旨,可不受時間方面的限制。只有在實現(xiàn)宗旨不可能,或者實現(xiàn)宗旨有害于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對宗旨做出變更。,,2、作為法人的組織體(1)股份公司(AG)、有限責任公司(GmbH)、民法上的社團(BGB-Verein)。這里民法上的社團具有最強的人合性,其成員資格既不得轉移,也不得繼承。通常情況下,社團未經(jīng)登記是不具有權利能力的。比較我國法人的范圍。(2)內部決議:社團法人在對外從事

16、法律行為之前,還必須在內部形成社團的意思。成員大會通常以決議(Bschluß)的形式作出。決議是否為法律行為?(3)對外代表:原則上,董事會(Vorstand)對外代表社團。任何代表行為都具有一定的表見特點,無論內部是否存在決議或授權,出于保護對權利外觀的善意信賴,都有必要承認代表行為的有效性。原則上,內部決議并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章程(Satzung)則可以以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須登記。,,3、非法人的組織體——民法上

17、的合伙(BGB-Gesellschaft)(1)具有最為強烈的人合性,他不具備商法典承認的有限制的法律上的獨立性,有疑問時,適用全體合伙人共同代理原則。在德國法上,有關合伙的規(guī)定適用于無權利能力社團。為無權利能力社團實施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承擔個人責任。但是合伙具有消極的當事人能力。比較我國合伙的地位。(2)合伙財產(chǎn)共有的性質?,,4、非法人的組織體——其他無權利能力社團(1)在形式上,它和有權利能力社團一樣,是長期建立的、其成員

18、的變更對之不發(fā)生影響。社團有自己的名稱,其代理人以此名義對外代理社團。(2)無權利能力社團的債務仍然是各社員的債務,因為社團無權利能力,不能自己承擔債務。然而,今天普遍認可的是,各個社員對社團債權人不是以個人的全部財產(chǎn),而僅是一社團財產(chǎn)承擔責任。(3)德國無權利能力社團規(guī)定的歷史背景和當前情形。,,5、我國法上主體類型的整理和反思(1)法人: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2)非法人企業(yè):企業(yè)集團、合伙型聯(lián)營、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私營獨資

19、企業(yè)、外資企業(yè)、鄉(xiāng)村企業(yè)。注意其主體資格和當事人資格的問題。(3)其他無權利能力主體。各類未取得登記的社會團體。,四、主體資格的延伸保護,1、胎兒的法律地位,及其保護制度(1)權利能力取得的時間,各國立法例均不認為出生前之胎兒具有主體資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之載體。德民第1條,民通第9條。(2)胎兒問題的核心,不是主體資格的問題,而是如何保護的問題:羅馬法上很早就形成一項規(guī)則:只要對胎兒有利,就應將胎兒視作已經(jīng)出生。臺民第7條規(guī)定:

20、“胎兒以將來非死產(chǎn)者為限,關于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弊罡咴喝松頁p害司法解釋第17條:“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3)關于出生前之損害的問題。侵害發(fā)生時,并未取得主體資格,但只要損害延續(xù)至主體獲得之后,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4)關于錯誤出生(w

21、rongful life,wrongful birth)問題: a.父母對醫(yī)院的請求權? b.孩子對父母的請求權? c.孩子對醫(yī)院的請求權?,,2、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1)比較法上的現(xiàn)狀。德國法院有將人格權保護擴展到死者的趨勢。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解釋說,人的權利能力消滅后,其人格仍有保護的價值;不得對死者進行貶低或歪曲性描述,是出于對死者的尊重。因此,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利要求制止或收回遂死者的不實之詞。這種做法

22、并不與人的權利能力因死亡而消滅的原則相背離,也不是說與人密切相關的一般人格權可以轉讓或者繼承。親屬在這里行使的是自己的權利,授予他們權利既是為了死者的利益,又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2)1899年俾斯麥遺體偷拍案之后的發(fā)展:從不當?shù)美颠€的財產(chǎn)法思路,到肖像權保護的特別人格權思路,再到一般人格權的寬泛保護思路的轉變。(3)死者保護問題的兩種做法: a.直接保護法:荷花女案; b.間接保護法:蔣孝嚴訴陳水扁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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