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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法專題研究-虛偽意思表示、詐欺、脅迫,1,101 年 10 月 16日,,,王志中 律師/法學碩士,案例思考,甲在高雄火車站看到一名老婦人向其要100元吃飯,同情其處境,欲拿100元給她,卻誤拿1000元鈔票交付。甲因積欠乙100萬元,乙即要求甲將其價值300萬元之傳家古玉以100萬元價格賤賣給乙,藉此抵債。,2,,意思表示不一致:行為人客觀所表示之行為與其內心所想的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與意思決定受到
2、不當?shù)母缮妗?3,意思表示,意義:將企圖發(fā)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意思表示之構成要素:主觀要件-內心意思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客觀要件-外部表示,4,,5,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意義:若為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則「可能」歸於無效。民法自第86條至第93條討論了許多有關意思表示有瑕疵之法律行為。,6,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7,有瑕疵(不健全)之法律行為,,不一致,不自由,,,故意不一致,偶然不一致,詐欺(
3、§92),脅迫(§92),,單獨虛偽意思表示(§86),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I),隱藏行為(§87 II),,錯誤(§88),誤傳(§89),意思表示不一致,意義:表意人之真意與其表示於外部之意思不符。 我國立法原則:以「表示主義為原則,以意思主義為例外」,以調和當事人保護與交易安全。,8,意思表示不一致類型:,(1)故意不一致(表意人明知):(2)偶然
4、不一致,9,故意不一致(表意人明知),A、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10,單獨虛偽表示之意義,當事人無意為意思表示所拘束(主觀),而為意思表示(客觀)之不一致。,11,效 力,(a)原則:有效(§86本文)。相對人不知時。(b)例外: i、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法律行為無效(§86但書)。 ii、但為保護第三人—表意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類推適用
5、167;87 I但書)。,12,通謀虛偽意思表示,a、意義: b、效力:,13,意 義,即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例如:債務人欲隱匿財產而與買受人通謀訂立虛偽之買賣契約(§87 I)。,14,效 力,(a)通謀虛偽表示,於當事人間無效(§87 I本文)。(b)對第三人之效力: i、為保護信賴該表示行為外觀之第三人,通謀虛偽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87 I但書)
6、。 ii、善意第三人得主張其有效,但亦得主張其無效,若主張其有效時,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對抗之,蓋所以保護交易之安全。,15,偶然不一致,A、意義: B、類型:,16,意 義,錯誤,乃表意人之表示,因誤認或不知,致與其意思偶然的不一致之謂。即表意人因誤認客觀的事實致表示與其不同內容之效果意思。,17,類 型,a、動機錯誤: b、內容錯誤(§88 I 本文):,18,動機錯誤,(a)意義: (b)效力:
7、,19,意 義,意思表示緣由錯誤,即何以形成客觀表示行為之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聽信某政府高層人士表示捷運將經過某地段,而高價購買該地段,嗣後發(fā)現(xiàn)是子虛烏有。動機存在於表意人之內心,外人不得而知,自不許撤銷。Q相對人明知表意人動機錯誤時,表意人可否撤銷意思表示?→否定,不許撤銷。,20,效 力,i、原則上:並無影響已表示之效力,惟其動機倘表示於外,構成意思表示之一部分時,其誤認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8、」始得撤銷。例如:租101附近飯店一晚要拍跨年煙火,但適逢颱風取消煙火施放?!p方皆無過失,利益衡量。ii、例外:保證契約。例如:甲誤以為乙富資力而為之保證,不可撤銷保證契約。故即使乙之資格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保證人甲仍不得撤銷其保證契約。,21,內容錯誤(§88 I 本文),(a)意義 (b)分類,22,意 義,意思表示中所包含的事項,客觀上與所認知之客體為不同一之標的。,23,分 類,i、事實上之錯誤:
9、ii、法律上之錯誤:,24,事實上之錯誤,(i)當事人同一性錯誤:甲誤乙為丙,而對乙為意思表示(例如:誤泌尿科陳醫(yī)生為心臟科陳醫(yī)生)。 (ii)標的物同一性錯誤:甲誤A書為B書,而出售於乙(誤為漢英字典,而買英漢字典)。,25,法律上之錯誤,例如:甲不知租賃有償,使用借貸無償。而就其所有之A屋表示出借於乙,實則以出租之意思甲得依民法第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撤銷。,26,表示方法錯誤,i、意義 ii、設例:,27,意
10、 義,即「不知」,表意人不欲為該內容之意思表示,錯誤發(fā)生於客觀之表示方法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28,案例,(i)甲誤新筆A為舊筆B而拋棄之(拿錯)。 (ii)效力:交易上重要者,得撤銷。,29,誤傳(傳達不實)(§89),i、意義 ii、設例iii、效力,30,意 義,意思表示成立後,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之傳達不實,而發(fā)生錯誤。,31,設 例,使者口傳,誤傳八萬元為三萬元。,32,效
11、 力,傳達機關若係: (i)傳達出於過失—得撤銷。 (ii)傳達故意誤傳?(例如:甲請乙告知丙欲進貨冷氣機10部,乙自作主張告知丙說甲欲購20部冷氣機時,應如何處理?) (ai)甲說(德通說):「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乙之傳達非甲之意思表示故不生效力,根本無須撤銷。 (bi)乙說(新近見解):傳達機關由甲選任,故意誤傳之危險應由甲承擔。,33,意思表示不自由,詐欺 1、意義: 2、要件:
12、 3、效力: 4、脅迫:,34,意 義,詐欺人故意施行詐術欺罔被詐欺人,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並因之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也。,35,要 件,(1)存於詐欺人方面:(2)存於被詐欺人方面:,36,存於詐欺人方面,A、主觀要素:須詐欺人有詐欺之故意。B、客觀要素:須詐欺人有詐欺之行為。,37,存於被詐欺人方面,A、主觀要素:須被詐欺人因詐欺而陷於錯誤。B、客觀要素:須被詐欺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38,效
13、 力,對於當事人間之效力: A、施行詐欺如為「當事人之一方」時,則表意人不限何種情形,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施行詐欺者如為「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時」,則因該意思表示有無相對人而有區(qū)別。如有相對人時,則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實者,始得撤銷之(92 I 但書)(若無相對人時,財詐欺縱第三人所施,表意人亦得撤銷其意思表示。),39,效 力,C、對於第三人之效力: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
14、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股埔獾谌耍藭r表意人雖仍得行使撤銷權,契約雖歸無效,但表意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40,效 力,D、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民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應於「發(fā)現(xiàn)詐欺」時,一年內為之;但自「意義表示」後,經過十年亦不得撤銷。,41,脅 迫,(1)意義:(2)要件:,42,意 義,以不法的危害預先告知,使他人心生畏怖,而為意思表示或財物交付之行為。,43,要 件,A、存在於脅迫人:
15、 a、須脅迫人有脅迫之故意(主觀要件): b、須有脅迫之行為(客觀要件): c、須脅迫行為係不法B、存在於被脅迫人: a、須被脅迫人因其脅迫而發(fā)生恐怖: b、須被脅迫人因恐怖而為意思表示:,44,脅迫之效力,A、撤銷權: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92 I)。,45,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遭債權人執(zhí)行,遂與乙合意,由甲開立一張面額1000萬元
16、之本票給乙,並由乙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甲為了脫產,遂將自己名下之不動產以買賣名義移轉予乙。甲將房屋設定抵押權給乙,因甲未清償本息,乙遂聲請強制執(zhí)行,嗣發(fā)現(xiàn)甲將該房屋出租給丙,租期為6年。,46,民法第86條v.民法第244條,甲向銀行身辦信用貸款50萬元後,屆期未清償,為了逃避銀行強制執(zhí)行而將其名下房屋以買賣為名義過戶給姊姊。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民法第244條:有償/無償
17、由債務人舉證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已存在。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執(zhí)行,47,詐欺、脅迫,銀行理專以「保本保息」名義向甲遊說投資「南非金磚四國」連結式債券,詎料因雷曼兄弟倒閉,致本金全數(shù)無法領回。,48,錯誤,D旅遊公司將過年時間的美國來回機票標價為8999元,頓時即湧入10張訂單,D公司決定以折家券發(fā)放並毀約。,49,,法院判決爭點:D公司於系爭網(wǎng)站上張貼系爭商品規(guī)格、價格及販賣,是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兩造是否已就系爭商品成立買賣契
18、約?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xiàn)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作為區(qū)別要約及要約引誘之依據(jù)。DELL公司如就系爭商品標價錯誤,得否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某甲購買該商品有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50,謝謝!,51,聯(lián)絡方式:,王志中律師 電話:07-2227930 傳真:07-2222832 手機:0982-807366 住址:高雄市新興區(qū)民生一路56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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