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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淡江大學教師評鑒辦法.pdf】第1頁,共2頁淡江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淡江大學教師評鑑辦法95.11.03第56次校務會議通過95.11.13校秘字第0950003079號函公布97.11.07第60次校務會議通過97.11.24校秘字第0970003022號函公布100.06.08第6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0.08.04處秘法字第1000000006號函公布100.11.04第6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1.17校秘字第100000
2、3276號函公布102.11.08淡江大學7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2.11.25校秘字第1020011126號函公布103.06.11第7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3.07.02校秘字第1030006470號函公布104.06.05第7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4.06.30校秘字第1040006034號函公布105.06.03第7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5.06.24校秘字第1050006098號函公布106.06.07第77次校務會議
3、修正通過106.06.21校秘字第1060006054號函公布106.11.03第7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6.11.17校秘字第1060011291號函公布第一條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績效,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十三條訂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聘期屆滿之編制內專任教師,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每滿二年均應依本辦法接受評鑑。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
4、擔任國家講座者。三、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獲優(yōu)等研究獎三次以上者。四、本校講座教授或研究教授。五、聘期內曾獲教學特優(yōu)教師者,或前次聘期內獲得教師評鑑傑出獎、優(yōu)等獎者。六、聘期內曾擔任科技部各學門召集人者。七、聘期內曾兼任主管職位且教學評量每科均在四點五以上者。八、下學年度退休或離職者。教師休假及留職停薪期間,免列計入評鑑週期。受評資料提報期間均以教師接受評鑑之當學期往前推算四學期,但初聘教師未足四學期者推算至初聘起聘日。第三條教師評鑑
5、分初評、複評及終評三階段,依本校教師評鑑表,分別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評、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評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終評。第四條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各教學一級單位應於下列各配分比例範圍內自訂所屬固定配分比例,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一、教學為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镜髮W教師評鑒辦法.pdf】第2頁,共2頁二、研究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三、輔導及服務為百分之十五至百
6、分之三十五。教師評鑑之評分方式,應依照教師評鑑分項評分準則表辦理。教師評鑑分項評分準則表基本分數七十分,各評鑑項目基本條件、扣分標準、加分標準等,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第五條受評教師應於聘期屆滿前配合教師評審作業(yè)時間,依各教學單位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配分比例表及教師評鑑分項評分準則表,檢附舉證資料送所屬教學一、二級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鑑。第六條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參考評鑑結果作成通過、有條件通過、不通過等之決議。經校教
7、師評審委員會終評後分別處置如下:一、評鑑結果為通過(得分合計在七十分以上)之教師,除另有規(guī)定須續(xù)聘一年者外,其餘予以續(xù)聘二年或至規(guī)定聘期為止,且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二、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得分合計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或不通過(得分合計未達六十分)之教師,予以續(xù)聘一年或至規(guī)定聘期為止,且維持原俸不晉薪,並不得於校外兼課、兼職,校內不得超支鐘點,不得休假及延長服務。第七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終評結果,通過之教師依其評分結果於總評鑑人數之排
8、名情形,頒予獎項如下:一、傑出獎:占前百分之一(含)者。二、優(yōu)等獎:占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含)者。得獎之教師將接受公開表揚及獲頒獎牌(狀),且於教授申請休假時,視同獲得校內研究獎勵(助)一次。第八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終評結果,評鑑分數低於七十分者,應由所屬一、二級單位協助輔導改進;並須於次學年度再接受評鑑,受評資料提報期間均以接受評鑑之當學期往前推算二學期。改進後續(xù)結果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前項輔導規(guī)則另訂之。第九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終
9、評結果,如評鑑分數連續(xù)三次低於七十分或連續(xù)二次低於六十分者,得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次學年度起予以不續(xù)聘、停聘、解聘等之處分。第十條專任助理教授八年升等未通過,自第九年起一年一聘,每年應接受教師評鑑,直至升等通過之當學年度止,但八年內提升等尚未審定者不在此限。受評資料提報期間均以接受評鑑之當學期往前推算二學期。第十一條教師之評鑑配合本校教師評審作業(yè)時間辦理,各教學一級單位應將教師評鑑結果及所屬一、二級單位評鑑相關會議紀錄送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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