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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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適用范圍)《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fā)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職責分工)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xié)調。公安部門負責

2、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

3、,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第二章《居住證》一般規(guī)定第四條第四條(居住登記)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第五條第五條(主要功能)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于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

4、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yè)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公安部門核定)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簽發(fā)、制證、領證)《居住證》由市公安局

5、統(tǒng)一簽發(fā)。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制作,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信息變更)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辦理簽注)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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