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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250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偫碇扉F基1998年10月25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
2、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第三條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guī)定登記的范圍:(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第四條第
3、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tǒng)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第五條第五條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條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
4、十二條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yè)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已有業(yè)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三)發(fā)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
5、為能力的;(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名稱、住所;(二)宗旨、業(yè)務范圍和
6、活動地域;(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zhí)行機構的產生程序;(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九)應當由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f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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