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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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統計統計管理條例管理條例《重慶市統計統計管理條例管理條例》是重是重慶市統計統計工作的工作的規(guī)范性法范性法規(guī),于,于1998年3月28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由重日起施行。由重慶市人民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會通過第55號公告號公告頒布實施。施。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五號《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1998年3月28日經重慶市

2、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和原《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在重慶市轄區(qū)停止適用。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3月28日編輯本段修改10年來,《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為促進重慶市統計工作的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重慶市社會經濟形勢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統計工作正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已不能滿足統計工作發(fā)展的

3、需要,修改《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為適應新形勢下統計工作發(fā)展的需要,必須修改《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修改《條例》強和改善統計管理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fā)揮統計在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統計管理,是指對統計組織的管理、統計設計的管理、統計調查的管理、統計資料提供和使用的管理、統計監(jiān)督和統計檢查的管理。第三條本市

4、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遵守國家統計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以及統計制度的規(guī)定,準確、及時報送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和篡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第四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依照國家統計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及統計制度的規(guī)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守國家秘密。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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