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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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黔教會考發(fā)〔2012〕405號省教育省教育廳關于印關于印發(fā)《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籍州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管理辦法(法(試行)》的通知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適應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背景下學業(yè)水平考試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學校管理秩序,省教育廳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90〕黔教普通字第193號)進行修訂,制定了《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

2、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附件: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主題詞:普通高中學籍辦法通知貴州省教育廳辦公室2012年11月14日印發(fā)QFGD2012160083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所屬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普通高中學校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學生的信息錄入,為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第二章第二章入學與注冊入學與注冊第四條全省普通高中學生招生計劃由省下達。學校的設班計劃

3、和招生人數(shù),由市(州)、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于新生入學后的1個月內,將所轄各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最終招生人數(shù)分別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和省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辦公室。第五條學校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等錄取學生,不得擅自到其他縣(市、區(qū)、特區(qū))的學校招生。學生須持由縣(市、區(qū)、特區(qū))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學校發(fā)放的錄取通知書,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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