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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11261126章香港浸會大學條例三香港浸會大學條例三摘要:本條例旨在廢除《香港浸會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并就香港浸會大學成立為法團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d)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履行主席職務,則由副主席署理主席職位。(e)如在任何期間,主席及副主席均由于不在香港或喪失履行職務能力以致不能執(zhí)行其各別的職能,或在任何期間主席及副主席職位均懸空,則眾成員可在根據第(1)(b)款獲委任的成員中委出一人在該段期間署理主席職位。(3
2、)(a)在不損害《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2條的原則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任期為3年或行政長官就任何個別情況所指定的較短任期,但可不時再獲委任。(b)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可隨時藉發(fā)給行政長官的書面通知而辭去其于校董會內的職務。(由2002年第23號第66條修訂)(3A)(a)在不損害《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2條的原則下,由校董會委任的成員任期為3年或校董會就任何個別個案所指定的較短任期,但可不時再獲委任。(b)由校董會委
3、任的成員可隨時向校董會發(fā)出書面通知而辭去于校董會內的職務。(由2002年第23號第66條增補)(3B)當根據第(1)(d)或(e)款成為校董會成員的人停任選出或提名他的團體的成員,他即須停任校董會成員。(由2002年第23號第66條增補)(7)大學學生會當其時的會長無權參與審議個別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教職員的委任、晉升或個人事務,亦無權參與審議個別學生的取錄或學業(yè)評核。(由1994年第93號第20條增補)(由1994年第93號第20條修
4、訂)第1126章第17條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校董會可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除非有5名成員以書面要求主席將正處理的事務的某個別項目提交校董會下次會議,否則由過半數成員以書面通過的書面決議,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校董會會議上通過的一樣。第1126章第18條關于委員會的一般規(guī)定(1)校董會可為一般或特別目的而成立和委出其認為適當的委員會,而該等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可由非校董會成員的人組成。(2)任何根據第(1)款委出的委員會,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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