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網絡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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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 35 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2、 15 日起施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二○○二年十月八日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一)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

3、品名表》 (GB 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一) 、 (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 、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

4、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guī)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四)建立本地區(qū)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tài)統(tǒng)計分析信息系統(tǒng);(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第九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tǒng)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發(fā)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 (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 ,持證上崗。第十條 登記中心應有 10

5、 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 3 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第十一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yè)秘密。第十二條 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qū)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第三章 登記的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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