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實施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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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宜賓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審查建議稿2)第一條第一條【目的依據目的依據】根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條【適用范適用范圍】宜賓市行政區(qū)域內各級各類地方志的編纂、管理和開發(fā)利用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主管部主管部門】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執(zhí)行并監(jiān)督實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二)組

2、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三)擬訂地方志工作規(guī)劃和編纂方案;(四)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和其他相關地情文獻;(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獻及相關地情文獻資料,組織開展整理舊志,推動方志理論研究;(六)組織開發(fā)利用地方志資源。第四條第四條【工作原工作原則】編纂地方志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科學規(guī)范,全面客觀,存真求實,確保質量。第五條第五條【鼓勵支持鼓勵支持】鼓勵和支持部門、行業(yè)、單位編纂部門志、行業(yè)志、專業(yè)志及年鑒。編纂部門志、

3、行業(yè)志、專業(yè)志,其編纂過程和實體成果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指導。3鄉(xiāng)(鎮(zhèn)、街道)編纂鄉(xiāng)(鎮(zhèn)、街道)志應將編纂方案、編纂篇目征求村民和社區(qū)自治組織、其他法人組織對編纂工作意見、建議;吸納歷史見證者參與編纂。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客觀公正,據事直書、忠于史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編纂人員在地方志中作虛假記述。地方志編纂涉及有爭議重要事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的機構請示。第十條第十條【工作制度工作

4、制度】新設立的縣(區(qū)),其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及時納入市、縣(區(qū))地方志工作規(guī)劃。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行政區(qū)劃有重大調整的,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收集、保存有關的地方志資料,記載其相關變化情況。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地方志出版發(fā)行實行分級審查驗收制度。市級地方志書,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合格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出版發(fā)行;縣級地方志書,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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