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道路運輸管理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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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1995年1月13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修正,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秩序,建立統(tǒng)一、開放、競爭、

2、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城鄉(xiāng)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汽車摩托車維修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實施。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道路運輸的暢通,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經營。3第八條不超過三個

3、月的臨時營業(yè)性道路客、貨運輸,由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臨時道路運輸證后方可經營,并依法繳納稅費。第九條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合并、分立、遷移、改名以及變更經營項目的,應當在三十日前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在二十日前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上述事項還應當按規(guī)定到原登記的工商、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第十條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每年按規(guī)定到工商登記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經營資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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