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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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貴州大學文件貴大學術〔2005〕3號關于印發(fā)《貴州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貴州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各學院、校直各單位:《貴州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已經學校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貴州大學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主題詞主題詞:委員會委員會章程章程通知通知抄送:校黨政領導、助理巡視員、校長助理貴州大學校長辦公室2005年12月20日印發(fā)共印25份2第五條第五條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由在某一學科領域有較深造詣和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以

2、省管專家為主,其成員由各學院(部、中心、重點實驗室、所)推薦,校黨委常委會審議確定人選,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掛靠研究生院。第六條第六條學術委員會下設五個學部,分別為文法學部、理學部、經管學部、農學部、工學部。每部設學部主任1名,負責學術委員會例會期間對本學部委員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及主持本學部的日常工作,學部主任對學術委員會負責。第七條第七條每屆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可以連

3、選連任,但連任總人數(shù)不超過上屆總人數(shù)的一半。委員在任期間退休或離開學校崗位連續(xù)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學部可向秘書處提出替補人員的申請,由學部主任審核后,并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作為替補委員參加學術委員會的活動。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撤換,由學術委員會討論,須三分之二以上人數(shù)通過,新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第八條第八條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學術委員會決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在學術問題上,注意尊重少數(sh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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