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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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 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fā)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國發(fā)〔1986〕50 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fā)展職業(yè)教育的決定》(國發(fā)〔2005〕35 號)、《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魯財綜〔2010〕162號)等規(guī)定,制定《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青政辦發(fā)〔2012〕5 號印發(fā)

2、?!掇k法》共 18 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 關于印發(fā) 《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發(fā)〔2012〕5 號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

3、,望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編輯本段 編輯本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yè)均衡快速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發(fā)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國發(fā)〔1986〕50 號)、《國務院關

4、于大力發(fā)展職業(yè)教育的決定》(國發(fā)〔2005〕35號)、 《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魯財綜〔2010〕162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附加由稅務部門依法征收, 遵循統(tǒng)一領導、 分級管理、財權與事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3 第八條 財政部門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年度教育附加的總規(guī)模,定期將教育附加、轉移支付分配及資金結余情況通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

5、部門; (二)組織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報的年度教育附加安排計劃進行評審,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分配方案; (三) 會同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教育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計劃,并根據已下達的教育附加安排使用計劃以及工作進度,定期、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四)會同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教育附加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guī)程; (五)監(jiān)督檢查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在教育附加使用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項

6、目資金需求預算; (二)落實項目實施條件; (三)對獲得的教育附加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對教育附加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五)按照要求提供教育附加使用情況和項目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 第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青島市教育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的目標要求,緊緊圍繞全市產業(yè)結構、經濟社會發(fā)展特點組織申報使用教育附加的項目;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論證和遴選,并向財政部門提報項目評審資料;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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