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務廳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事項清單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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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附件 1云南省商務廳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設定法律依據 適用情形 不予處罰法律依據 備注1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招用外派人員及存繳準備金的處罰《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存繳備用金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

2、要負責人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 1 年以上 3 年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yè)在限期內,違反《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

3、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加強教育、指導、約談。保險等規(guī)定的處罰正;拒不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三)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行為進行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行政處罰。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對未按要求上報勞動合同、未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未對停止勞務合作人員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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