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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漫長的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刑罰制度伴隨著社會發(fā)展從野蠻不斷向文明衍化,上古時代那種傷人肌膚,損人肢體的肉刑,到了6世紀末的隋朝已基本被廢除。但是,歷史進入10世紀下半葉的宋朝時期,配隸法的出現(xiàn)使歷史又發(fā)生了逆轉,在犯人臉上刺字這種殘酷的肉刑,在司法實踐中被大量使用,并一直影響到明清。在犯人臉上刺字目的有兩個:一是起到標志的作用,便于日后追逃和對累犯定罪量刑;二是要通過這種刑罰方式讓受刑人感到人格的貶損、尊嚴的喪失和精神的痛苦。然而刺字對面
2、目的損毀,對于減少犯罪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很多罪犯抱著“面目一壞,誰復顧藉”的心態(tài),自暴自棄,于是犯罪越演越烈。宋朝以后統(tǒng)治者認識到這一問題,開始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對犯人用所刺部位的不同加以區(qū)別,為初犯者留下了一線自新的希望。刺字的部位除了面部以外,很多時候也刻在罪犯的頸部、手背和胳膊上。這一特殊的歷史想象,至少從表面上打破了刑罰制度發(fā)展的方向。究其社會原因,是封建社會階級矛盾和統(tǒng)治階級內部矛盾日趨激烈的產物。
統(tǒng)治者創(chuàng)建配隸法
3、是用以寬貸死罪,將它作為代替死刑的特殊手段,這樣就可以把死刑犯轉化為可以再利用的勞動力量或軍事力量。配隸刑最初并不是獨立適用的法定刑種,在宋朝的基本刑法典《宋刑統(tǒng)》中,就沒有對此加以規(guī)定。自宋太宗以后,配隸法在司法實踐中逐漸被普遍適用。有關的詔令也不斷增多,并且被納入宋朝所特有的立法活動“編敕”中。宋真宗時,關于配隸法的編敕有46條,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配隸法條就有二百余條。到了南宋淳熙年間,竟增至570多條,由于配隸刑逐漸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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