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借款合同的審判實踐及處理構想.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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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的擔保方式在民間借貸中流傳已久。但因為前期經(jīng)濟形勢的繁榮,民間借貸沒有發(fā)生區(qū)域性大規(guī)模的逾期行為,故未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隨著國家經(jīng)濟以及世界經(jīng)濟的周期性波動,民間借貸領域也隨之產(chǎn)生波動,大量逾期債權的產(chǎn)生,導致了此類訴訟的不斷涌現(xiàn)。對于此類擔保行為如何審判,這成為了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爭論焦點。
  所謂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行為,主要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進行融資的同

2、時,雙方另行訂立以債務人作為賣方,出借人作為買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約定,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即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房屋,抵償借款。雖然最高院在2015年的施行的司法解釋中對其進行了一定的規(guī)定,但仍存在著漏洞,有必要予以完善。特別是對于以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擔保,相對于一般的買賣式擔保,存在著特殊性,其優(yōu)先受償權應區(qū)別于一般的買賣式擔保。
  本文第一部分為引言,介紹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行為發(fā)生的背景以及時間發(fā)展情

3、況。
  第二部分針對在最高院司法解釋出臺前后,審判實踐中具體發(fā)生的案例,闡述了最高院的對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不同審判思路,以及判決邏輯。
  本文第三部分,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進步與不足進行分析,同時深入分析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性質,第二部分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正是基于對行為性質認定上的分析所造成的,同時,進一步歸納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與典型擔保的區(qū)別,在我國現(xiàn)有法律環(huán)境下的適用,以及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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