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投資條約中岔路口條款適用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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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碩士學位論文雙邊投資條約中雙邊投資條約中岔路口條款岔路口條款適用適用研究研究TheResearchonApplicationofFkintheroadClausein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作者姓名:栗瑤指導教師:何智慧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11內容摘要岔路口條款是雙邊投資條約中最常見的條款之一,現行的大部分雙邊投資條約都含有岔路口

2、條款,它通常規(guī)定在投資者與國家間的投資爭端解決部分。岔路口條款是賦予投資者爭端解決方式選擇權的條款,它規(guī)定發(fā)生投資爭端時,投資者可以選擇東道國當地救濟,也可以選擇國際仲裁,但是該種選擇是唯一的、終局的。它既賦予了投資者投資爭端解決方式的選擇權,體現了對投資者的保護,也能夠防止投資者一事兩訴,防止投資者既利用東道國國內救濟又提起以東道國為被申請人的國際仲裁而發(fā)生平行程序問題,產生訴累。它的規(guī)定既尊重了東道國國內救濟的效力,也有利于保證投資

3、爭端通過法律途徑有序解決。但岔路口條款卻容易為投資者所規(guī)避。從國際仲裁實踐來看,投資者就同一事項通過肢解訴訟的方法分別在東道國法院和國際仲裁庭請求救濟,國際仲裁庭對提出在先的東道國國內救濟所涉爭端嚴格解釋,或以爭端當事方不完全相同為由,或以訴因不同為由,裁決該在先的國內法院所審理的爭端與國際仲裁庭所審理的爭端不是同一爭端,據此裁決投資者不構成一事兩訴,也就不符合岔路口條款的適用條件,已進行的東道國國內救濟不妨礙仲裁庭行使管轄權,岔路口條

4、款因此無法防止平行程序,未能在投資爭端的解決中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雖然岔路口條款仍然存在于大量的雙邊投資條約中,但裁決其適用的仲裁實踐少之又少,如何使岔路口條款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是本文研究的主題。本文以雙邊投資條約中的岔路口條款的適用為研究對象,以投資仲裁案件為基礎,以國際仲裁庭對岔路口條款的分析路徑為起點,總結仲裁庭在分析岔路口條款適用條件時出現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分別借鑒歐洲法院處理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積極沖突的經驗、棄權條款的相關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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