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海設施和海上構筑物的登記制度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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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還沒有制定統(tǒng)一的不動產(chǎn)登記法。實務中面對海上構筑物的登記由地方法律的規(guī)制之狀態(tài),用海設施的登記還處于空白的處境。用海設施和海上構筑物登記由于登記機構不統(tǒng)一而致使查詢不便捷、缺乏公信力。同時,制度上的不銜接使得在共有關系中的申請主體不明確以及登記費用的標準呈多樣化態(tài)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海上構筑物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應當?shù)怯?。它們關聯(lián)著登記的類型,從便捷的角度出發(fā),將用海設施和海上構筑物登記類型規(guī)定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

2、銷登記、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對于用海設施也理應如此。為了明確權利狀態(tài)和保護交易中靜的安全和動的安全,登記制度須得確定登記和權利的順位原則。登記的效力分為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依登記對抗主義,登記與否并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僅在對抗善意第三人時,未經(jīng)登記則不具對抗力,登記在當事人之間并無作用。相反,登記要件主義當事人之間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物權變動之效果,也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些差異的根源在于物權變動模式不同而導致。從目前法治理念和

3、現(xiàn)實的條件分析,我國的不動產(chǎn)登記效力更適合采取登記要件主義。依據(jù)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物權變動的效力取決于公示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物權變動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這種模式既注重權利維護,又做到交易的完全保障,我國用海設施和海上構筑物的變動應采取形式主義模式。為了避免物的所有人處于“睡眠”的狀態(tài),將物置之不理,有權不用,造成資源的浪費,以及維護善意第三人合理的占有權益,可以考慮適用取得實效制度。從法治的市場化而言,權利人必將權利市場化,對于用海設施和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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