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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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現代經濟與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是一把雙刃劍,使人們的生活更加富裕便捷的同時,也加劇了生活的風險。隨著人們對風險認識的逐漸提高,對風險的防范意識也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保險來分攤自己隨時可能遭受到的損失。人們通過購買保險、繳納保險費、進而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受到的損失分散給其他投保人,這樣的一種損失分攤、互幫互助的機制來防范風險?,F代保險對于控制風險發(fā)生、減少風險損失、降低風險管理成本、促進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損失補

2、償原則作為保險基本原則之一,是指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購買具有補償性質的保險產品,當合同約定的情形發(fā)生致使被保險人的財產狀況減退時,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給予一定限度內的補償,使其經濟情況恢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由于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具有可補償性,因此被定性為補償性保險合同,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但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問題,一直是保險理論及實務界的爭論熱點。由于人身損害的不可計量和不可補償性,在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損害或者生命喪失時,保

3、險人給予的賠償無法使其身體或者生命恢復原有狀態(tài),自然無法補償其及其家人的這部分損失,從這一角度來說,損失補償原則確實無法適用。但我們應看到,在人身保險中,有一部分保險合同如: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保險,若保險人以治療身體機能損失所支出的費用為保障對象,其數額是可以計算的,屬于補償性保險合同的性質,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發(fā)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其中第十八條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損失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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