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家屬”及“合適的人”.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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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訴訟法中的家屬概念不能與其他相似概念置換,它的內(nèi)在法律含義還有待加深認識,法律上正確解讀“家屬”能夠引起一個重要概念體系的產(chǎn)生—“家屬及合適的人”。這不只是一個邏輯問題,而是正當權利的必然演繹:家屬具有知情權與幫助權。通知家屬或者邀請家屬參與程序體現(xiàn)的是兩方面的權利。對于刑事被控人(及執(zhí)行階段的罪犯)而言,這是請求幫助權的體現(xiàn)。對于家屬而言,這是知情權和實行幫助權的體現(xiàn)。但是這并不排斥而且實際上必然意味著,在家屬缺位或者不便時,“合

2、適的人”與刑事被控人形成相似的關系。新近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已經(jīng)反映了令人遺憾的權利困擾問題。其三處提及司法機關“無法通知”的情況,似乎不再有變換通知對象的義務。刑事被控人的請求幫助權、社會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實行幫助權,在此規(guī)定中被故意忽略。在可預見的近期實踐中將意味著“接近剝奪”—這不符合設置家屬概念的法理初衷,也違背國際人權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家屬及合適的人”所指向的開放性權利,遠比“近親屬”更積極、更富有尊重人權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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