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中心主義評析——以我國口供規(guī)則實施問題為視角.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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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沒有哪一種證據(jù)形式能像口供一樣,深刻地反映出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的緊張關系,折射出一國的民主、文明、法治狀況,并制造出如此多的學術爭論。我國古代就存在“罪從供定”、“無供不錄案”的訴訟文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都是被恫嚇、刑訊的對象。新中國建立以來,口供的法律地位雖然發(fā)生了一些理性的轉變,但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仍具有濃厚的“口供情結”,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多圍繞口供而展開,并將口供作為定案處理的主要依據(jù),形成了口供中心主義

2、的訴訟方式??诠┲行闹髁x雖然能保證絕大多數(shù)案件的正確及(短期內的)高效處理,但卻異化了訴訟構造,加大了無供定案的道德風險,并導致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冤假錯案不斷,進而侵犯個體權利,損害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對口供規(guī)則實施狀況的關注,對口供中心主義存在及其成因、利弊的客觀解釋,對具有中國特色現(xiàn)代性的口供規(guī)則的思索,都將助益于解決我國口供規(guī)則的“失靈”問題,而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刑訊逼供引發(fā)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以及刑事訴訟

3、法再修改穩(wěn)步推進的宏大背景下,對口供中心主義刨根問底式的研究無疑具有更強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本研究分為六個部分:
  第一章為史論部分,系統(tǒng)地歸納了我國口供規(guī)則的歷史變遷,以及1949年以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口供運用實踐,探尋了口供主義傳統(tǒng)的各種發(fā)展形式及這些形式間的內在聯(lián)系。自夏商至明清,我國古代口供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具有四個特點:“據(jù)供定罪”原則貫穿始終;由重多方供詞到重被告人單方“辭服”;作為例外的無供定罪在范圍上隨各朝對口供

4、的依賴程度不同而變動不居;主旋律是對刑訊的依賴與限制。而在古代的“推鞫”或“聽獄”實踐中,口供更是被強調到無以復加的程度:“贓證”僅僅是獲取和推核口供的輔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無供情況下則通常只能辦成“懸案”或“疑案”。相應地,作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斷獄中最不能離開的審訊手段。就其成因而言,有限的可知論、倫理秩序和“獄無淹滯”的價值訴求、反邏輯的自由心證及非對抗的刑事司法等則為口供主義提供了堅實的文化支撐,而非

5、專業(yè)知識的司法、以核查招狀為主的覆審制度、刑事科學技術的不受重視、片言折獄的司法理想、深入“官”心的酷吏文化和賤民意識等也都在鞏固口供至上的地位上發(fā)揮了或顯或隱、或大或小的影響。從清末到民國,雖然刑訊逐漸喪失了合法性,口供的法律地位也被降低,但頑固的法律傳統(tǒng)、不徹底的立法、混亂的社會狀況決定了,口供“證據(jù)之王”的角色并未受到撼動。
  第二章為規(guī)范分析部分,主要圍繞革命及“繼續(xù)革命時代”的口供政策、1979年口供法則的形成及其思想

6、來源、現(xiàn)行口供法則的基本內容及評價等三個方面對黨的口供政策和新中國的口供法則作了圖景式的勾勒。“重證據(jù)而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是黨貫徹唯物主義認識論和方法論、適應革命及繼續(xù)革命時代的特殊時局和司法形勢而做出的重要決策,在打擊敵對分子,團結革命力量,懲罰犯罪,維護政權穩(wěn)定上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這種強烈的時代印記也同時注定了這些政策無法克服的深刻局限,更何況,這些政策在執(zhí)行上也總是出現(xiàn)或左或右的錯誤。1979年

7、口供法則是對黨的口供政策的繼承和發(fā)展,當然,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西方的法律文化以及革命主義政治文化對于我國口供法則的形成均發(fā)揮了不容小覷的影響和塑造力,我們不應該從單一的角度理解這一復雜過程。20世紀90年代后,經(jīng)濟體制的轉型、社會形勢的變化對我國的口供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1996年大幅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幾乎在口供立法上未做任何改動。為了彌補立法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等通過法律解釋的形式對口供法則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筑起來

8、的口供規(guī)則體系主要由四個方面內容:即以強制為主的取供機制、非法供述的排除規(guī)則、對口供證明力的模糊限制及相對自由的審查判斷。
  第三章旨在通過實證,展現(xiàn)出我國刑事訴訟內外口供獲取與運用的真實面相。為此,筆者以問卷調查、卷宗分析、小規(guī)模座談等方式對口供法則的實施狀況進行了為期五個月的調研。調研結果表明:首先,在偵查階段,口供負載著多重功能。在印證證明模式和客觀真實觀之下,偵查人員已經(jīng)習慣于“由供到證”的偵查方式,已經(jīng)習慣于將拿下口供

9、作為案件偵破的標志,因此,訊問成為了整個偵查工作的基礎和核心,認罪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有極高的比例。即使對個別拒不“交代罪行”的嫌疑人,偵查人員也不會輕易放棄直接獲取口供或者實現(xiàn)“由證到供”的努力,為此,會嘗試各種訊問輔助方法,乃至刑訊、欺騙、誘導等直接或間接強制手段;其次,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檢察人員對偵查階段獲取的供述普遍抱有信任的態(tài)度,多數(shù)檢察官甚至不懷疑刑訊逼取的口供的可靠性,在審查逮捕或審查起訴中以核查訊問筆錄和提審被追訴者

10、為中心,把口供作為決定逮捕或起訴與否的主要依據(jù),沒有口供決定逮捕或起訴的案件以及有口供而不捕不訴的案件比例極低。再次,在審判階段,法官習慣于將偵查階段獲取的供述直接轉化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沒有口供不敢定罪。被告人翻供的案件雖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翻供很少被法庭采信。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尤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運行機制和配套制度的保障,非法供述的排除也難以實現(xiàn)。此外,口供依賴在我國不僅是一種刑事司法現(xiàn)象,更是一種由來已久的社會心理。普通民眾對

11、被告人的口供也有一種潛在的偏愛和信賴,對刑訊逼供和非法供述有很高的容忍度。
  第四章重在研討口供運用實踐背離口供規(guī)則的原因,深入揭示作為口供中心主義支撐的邏輯與經(jīng)驗。“重證據(jù)而不輕信口供”、“口供必須補強”以及“無供可以定案”等規(guī)則之所以被規(guī)避或擱置,的確有程序設計本身的原因,但更為重要的是,這些降低口供地位的立法努力,以及理論界對口供中心主義的“口誅筆伐”,都沒有觸動口供中心主義背后根深蒂固的實踐邏輯。其一,有罪推定作為封建法

12、律思想的遺毒依然存在。有罪推定強化了被告人作為證據(jù)來源的意義,滋生了刑訊逼供等非法取供現(xiàn)象,并構成了非法供述排除的觀念障礙。其二,口供中心主義的辦案方式直接形成于公安司法人員的如下辦案經(jīng)驗:“拿下口供,突破案件”,“不打不招,打了必招”,“否認就是抗拒,辯解就是狡辯”,“不怕只有口供,就怕沒有口供”等。其三,口供中心主義背后功利主義的結果主義價值論和“公共利益”優(yōu)位觀仍然為社會所普遍接受,而從經(jīng)濟學的角度而言,口供中心主義是刑事訴訟的參

13、與人個體之間以及其與現(xiàn)存的法律、政策、道德、慣例等因素綜合博弈的結果,是公安司法人員在該特定情境中的“帕累托最優(yōu)解”。其四,對偵查機關而言,口供中心也是迫不得已的選擇:一方面是過高的證明要求、“命案必破”的目標和限期破案、掛牌督辦以及將破案率同獎懲掛鉤的績效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則是證據(jù)(線索)獲取能力的不足、有限的偵查資源、和日益多樣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果不能改變上述實踐邏輯,就不能企盼輕易實現(xiàn)口供中心主義的轉變。最后,口供中心主義辦

14、案方式的長期存在與刑訊作為取供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礎以及異化的司法體制密切相關。如果沒有制度化的刑訊逼供,口供中心主義不可能長期存在,而如果存在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系統(tǒng),偵查取證中的口供中心主義就不可能延續(xù)到審判階段。
  第五章是對口供中心主義的利弊分析。口供中心主義的訴訟理念及辦案方式弊端重重,招致了學界如潮的詰責和批判,口供中心主義幾乎已成刑訊、冤獄、有罪推定等諸多刑事訴訟中惡陋觀念與問題的代名詞,“口供中心主義害死人”在

15、人云亦云之下也已成通說定論。但筆者認為,口供中心主義之所以在“重證據(jù)而不輕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排除非法供述”等已被確立為法律原則的背景下仍然“陰魂不散”,在口供運用領域以“同情掩蓋違法現(xiàn)象”之所以會成為“公開的秘密和不正常的常態(tài)”,就是因為口供中心主義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當前社會對刑事訴訟功能的合理期許,真實記載和反映了當下人們的共同價值和利益理念及整個社會對口供問題的主流信念??诠┲行闹髁x雖然導致冤假錯案不斷,但不影響絕大多

16、數(shù)案件的正確處理;雖然會增加錯誤成本,忽略了“道德成本”和“過程利益”,但卻可以節(jié)約直接訴訟成本;雖然會限制被追訴者的個體權利,但卻利于保護“集體人權”。當然,整體上看,不管在法律效果還是在社會效果上口供中心主義都是弊大于利。
  第六章為策論部分,主要反思在目前的“國情、民心和理念”之下,要克服口供中心主義的弊害,我們在做什么?我們應做什么?我們能做什么?轉變口供中心主義的理念和方式,首先應當明確“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基本立場

17、,即不因刑訊逼供的泛濫和口供可能的虛偽性就否定口供特殊的證明價值,而應該思考,如何在文明、合法的前提下,更為有效地獲取與使用口供,充分發(fā)揮其在認定案件事實、推進訴訟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選擇改革路徑時應當遵守三項原則,即注重實效,尊重規(guī)律和符合實際。尤其是第三項原則,直接關乎改革的成敗。就口供制度的改革而言,最大的“實際”體現(xiàn)在:國家權力結構等體制性因素的制約,口供中心主義的深層邏輯難以在短期內改變,證據(jù)獲取能力及偵查水平的提高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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