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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議我國民事簡易程序</p><p><b> 姓名: </b></p><p><b> 班級: </b></p><p><b> 學號: </b></p><p><b> 目 錄</b></p><
2、p> 中文摘要與關鍵詞…………………………………………………………………………...……2</p><p> 一、“簡易程序”的含義及范圍3</p><p> (一)“簡易程序”的含義3</p><p> ?。ǘ昂喴壮绦颉钡姆秶?</p><p> 二、我國簡易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缺陷與不足5</p>&
3、lt;p> ?。ㄒ唬┟袷略V訟法對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簡單且存在一定矛盾5</p><p> ?。ǘ┖喴壮绦虻倪m用范圍不明確6</p><p> ?。ㄈ┖喴壮绦蚪Y構殘缺,適用紊亂7</p><p> ?。ㄋ模┖喴壮绦虿⒉弧昂喴住保y以發(fā)揮實質功能7</p><p> 三、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建議8</p>&
4、lt;p> ?。ㄒ唬┧^“專事”即應明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范圍及排除范圍8</p><p> ?。ǘ┧^“專人”是指可以在基層法院專設解決簡易案件的機構或成員9</p><p> (三)所謂“專程序”應在保障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盡量簡化程序的運作方式,提高審判效率10</p><p> ?。ㄋ模┯H民化的“辯訴交易”措施11</
5、p><p> 參考文獻…………………………………………………………………………………….....…15</p><p>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人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高,民事案件的數量在急劇上升,有限的司法資源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訴訟需要之間的矛盾日益激烈,這給我國的法院系統帶來了許多的壓力。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簡易程序對于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因長時間訴
6、訟產生的不滿情緒以及最大限度的滿足民眾的需求具有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的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司法層面上均存在著諸多的不足,不能完全適應國家及時化解社會糾紛的要求,也不能很好的滿足社會公眾簡便、快捷高效地解決民事紛爭的強烈需求。</p><p> 關鍵詞:民事訴訟 簡易程序 快捷 高效</p><p> 淺議我國民事簡易程序</p><
7、;p> 當今社會生活,對法制的推崇引起了對司法的高度重視與期待。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貫徹和落實,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現,市場的急速發(fā)展也將各種大大小小的糾紛、矛盾帶進法庭。盡管國家對司法的投入不斷增加,訴訟案件的增長仍不可避免地給法院造成了相當大的審判壓力。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各級法院也在就如何理解及適用法律、如何在公平的基礎上保證效率、如何以現有
8、的司法資源條件保障公民能通過訴權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探索和實踐。例如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設立的“便民速裁法庭”,宣武、豐臺區(qū)法院的“離婚綠色通道”及海淀、朝陽法院的“訴前調解”等制度。但通過實踐我們也看到,因為立法的滯后,理解的差異及理論的薄弱,各地自發(fā)進行的改革實踐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亦可能出現誤區(qū)。因此,加強簡易程序方面的理論研究及相關改革已成為當務之急。本文擬在對簡易程序的相關理論及我國簡易程序的缺陷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
9、出相關建議,以期對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簡易程序制度改革有所裨益。</p><p> “簡易程序”的含義及范圍</p><p> ?。ㄒ唬昂喴壮绦颉钡暮x</p><p> 簡易程序在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均有廣泛適用,但因各國國情等差異,對其理解亦各有不同,且有些理解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例如:《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是:簡易程序,以相對快速、簡單的方式解決爭議或
10、處理案件的沒有陪審團的程序:《美國法律辭典》的解釋是:簡易程序,使特定的法律問題可以快捷的得到解決的簡化程序。簡易程序采用審理的普通形式,但是它簡略,根據簡化的程序規(guī)則進行;日本《法學辭典》的解釋是:簡易訴訟程序,是指相對于通常訴訟程序,以簡易、迅速為處理目的的訴訟程序。具體指督促程序、訴訟保全程序等等。</p><p> 我國學者對簡易程序的理解也多有不同,但大多數解釋還是認為:一、凡是不包括與普通民事審判相
11、同的訴訟步驟時,該程序便是簡易的;二、督促程序、缺席判決程序、保全程序等等都屬于簡易程序的范疇。三、獨立說;本文中,筆者較贊同“獨立說”這種解釋,即:簡易程序是指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屬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而言、并列而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正如我國學者劉榮軍所言:“國家根據民事案件的繁簡程度,在普通程序之外設置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等,針對不同類型的案
12、件,采取不同的程序進行處理,保證有效、及時地處理糾紛,無疑是對接受裁判權的保障”。因此,根據案件的性質、當事人的爭議大小及涉訴標的的不同,有必要在程序上予以分別,并使簡易程序與民事一、二審普通程序相獨立、相并行。</p><p> (二)“簡易程序”的范圍</p><p>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其
13、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斷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這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必須具備的概括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
14、件以及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69條、第174條、第171條)。而普通程序原則上可以適用于包括簡易民事案件在內的一切民事案件。 我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采用的是“概括式”的方法,規(guī)定過于原則,對案件范圍難以確定。司法解釋以“列舉式”的方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立法予以細化,認為以下幾種案件,通常應當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
15、案件,或</p><p> 二、我國簡易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缺陷與不足</p><p> 依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p><p> 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該條款規(guī)定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審級和民事案件的范圍。依此,我國現行立法意義上的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
16、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其較之民訴法規(guī)定的普通程序,又具有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實行獨任制審理、開庭審理程序簡便、審結期限較短等特征。</p><p> 但結合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并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較,我們仍不難看出,我國的簡易程序無論在立法或是實際操作中均存在不足與差距:</p><p> ?。ㄒ唬┟袷略V訟法對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簡單且存
17、在一定矛盾</p><p> 我們民事訴訟法雖然于第13章設了專章對簡易程序作了規(guī)定,但僅有5個</p><p> 條文,對部分審理環(huán)節(jié)作了簡化,其他方面仍按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不能滿足對簡易程序審判案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和1993年共用了33個條文對這一程序的具體適用作出了幾近完備的司法解釋,但這種狀況本身就充分說明簡易程序立法條文之簡單是客觀存在的,更嚴重的是,通過對比分
18、析,我們還發(fā)現司法解釋與立法間存在矛盾,致使實際操作更加困難。例如,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當即審理的雙方同事到基層法院或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的案件,雖然無需制作口頭起訴筆錄與答辯筆錄,也無需制作詢問當事人筆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則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一下材料:(1)訴狀或口頭起訴筆錄;(2)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3)委托他人代
19、理訴訟的要有授權委托書;(4)必要的證據;(5)詢問當事人筆錄;(6)審理(包括調解)筆錄;(7)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調解協議;(8)送達和宣判筆錄;(9)執(zhí)行情況;(10)訴訟費收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四條第二款“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p><p> ?。ǘ┖喴壮绦虻倪m用范圍不明確</p><p>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
20、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p><p> 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個標準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在確定適用該程序的案件時,就成了法官“自由發(fā)揮、任意馳騁”的“競技空間”。同時,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互轉化的規(guī)定又不明確。對簡易程序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轉換成普通程序以及如何轉換等問題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造成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基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顧案情如何,全都使用簡易程序。在3個月的審理期限內
21、不能完成時,就轉化為普通程序,把普通程序當做爭取延長期限的手段。以北京為例,各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占民事案件收案數的90%以上,甚至爭議標的在500萬以下的案件,絕大多數也被適用了簡易程序。相比較言之,世界很多國家都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作了具體規(guī)定。如英國規(guī)定了訴訟標的額在5000英鎊以下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德國初級法院(即簡易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轄權力為標的額未逾1萬馬克的案件,并受理租賃、親子、婚姻、監(jiān)護、遺產、登記、
22、破產和解等案件。</p><p> (三)簡易程序結構殘缺,適用紊亂</p><p> 我們民事訴訟在設計簡易程序時完全沒把握住簡易程序應是一種“具有完整</p><p> 結構的審判程序”這一性質來考慮,簡易程序區(qū)別于普通程序之特點的規(guī)定,就我國現行簡易程序的立法來看,主要涉及:(1)原告可以口頭起訴;(2)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3)不受
23、審前準備程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順序的嚴格限制;(4)實行獨任制;(5)縮短審理期限等五個方面的內容。除了第(4)和(5)項以外,事實上,我們很難感覺到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有多少本質區(qū)別。對于一個缺少相應配套措施的程序,要想使其得以良好運作是不可能的。這也就直接導致了訴訟實踐中簡易程序的適用失范。其突出表現為:不僅不同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簡易程序大異其趣呈現出一種“百花齊放”的紛繁局面,而且即使是同一基層人民法院,
24、在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簡易程序也是不斷地“推陳出新”,因而絕少雷同,不斷地“創(chuàng)造”出新的簡易程序。</p><p> ?。ㄋ模┖喴壮绦虿⒉弧昂喴住保y以發(fā)揮實質功能</p><p> 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對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加以區(qū)分,且又缺少一套體現簡易程序特色及獨特要素的規(guī)定,致使簡易程序的大部分程序環(huán)節(jié)仍適用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很難分清兩個程序本質區(qū)別,使得簡易
25、程序,程序環(huán)節(jié)不簡易,不能真正的做到快速審結案件。簡易程序作為一種獨立的程序結構,涉及到法院與當事人的關系、證據規(guī)則、訴訟費用、訴訟文書的制作、非訴法理的運用等要素,只有上述這些要素在立法中均予以充分的關注并加以歸置的前提下,簡易訴訟程序才可能有效的運作。目前,由于簡易訴訟程序獨特要素的嚴重缺失,在實踐中出現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關系不明與混用也就在所難免,而這必然又大大限制了簡易訴訟程序功能之發(fā)揮。另外,就判決書而言,經過簡易程序審理后,
26、長篇大論三段論式的判決書不僅不通俗易懂,而且有違訴訟經濟原則。</p><p> 上述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是我們無論在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均沒有重視簡易程序的深厚法理基礎,且未將其作為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獨立程序。因此,分析簡易程序的法律基礎,并改革、構建獨立的簡易審判程序意義重大。</p><p> 三、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建議</p>
27、<p> 我國在刑事審判程序中,也創(chuàng)造性的適用了簡易程序,并做出了較詳備的規(guī)</p><p> 定。如適用的范圍及排除,轉化的條件及情況,具體程序簡化措施及與當事人的“辯訴交易”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我國多數基層法院均設立有簡易刑事審判庭,專門處理當事人認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根據本國的程序法律借鑒原則,筆者認為,我國民事簡易審判程序,也應向“專事、專人、專流程”的專門化方
28、向及對當事人予以“優(yōu)惠”親民化方向改革。筆者的具體意見為:</p><p> ?。ㄒ唬┧^“專事”即應明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范圍及排除范圍</p><p> 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我國簡易程序在立法上應指定明確、具體、便于操作的劃分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標準。具體而言,我國在確定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時可以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案件性質、當事人合意作為標準。</p&
29、gt;<p> 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標準 </p><p> 關于財產權的訴訟,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作為劃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p><p> 標準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可進行借鑒。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標準,同時再明確列舉一些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案件。在確定適用簡易程序財產案件的金額標準時應考慮兩個問題:一是確定訴訟標的金額標準應適當。應該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根
30、據不同地區(qū)的情況加以確定,可將全國劃分為經濟發(fā)達和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兩個層次,并參考國外簡易案件的訴訟和人均收入水平的關系來確定出我國不同經濟地區(qū)簡易程序的受案標準。二是應統一訴訟標的的計算標準。德國民事訴訟法對標的價額的計算有詳細的規(guī)定,我國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專門有一篇訴訟標的額的規(guī)定。我國可借鑒其做法指定一套詳細、具體、明確的計算、核定訴訟標的方法,以避免在確定程序適用上發(fā)生爭議。</p><p> 以
31、案件性質為標準 </p><p>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案件性質來確定簡易程序的適用的,但這種標準十分抽</p><p> 象。至于哪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未作規(guī)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中列舉了3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些地方法院通過實踐的摸索,總結列舉了一些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種類,雖比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標準要具體明確,更易于操作,但仍存在范圍過寬的問題。
32、因而,最好是明確具體地列舉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種類。據此,可參考臺灣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并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加以規(guī)定,具體內容包括:(1)房屋租賃案件;(2)借貸案件;(3)雇傭契約案件;(4)因食宿、運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訴的案件;(5)因不動產界限、界標涉訴的案件;(6)票據案件;(7)利息、紅利、租金案件;(8)離婚案件;(9)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案件;(10)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案件;(11)遺產繼承案件;(12)損害賠償案件等。
33、</p><p> 3、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p><p> 第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為這樣的案件審理時被告不到庭,就無法知道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是否基本一致,無法知道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有無原則分歧,所以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第二,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三,發(fā)回重審
34、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為凡是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都不可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不可能具備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p><p> ?。ǘ┧^“專人”是指可以在基層法院專設解決簡易案件的機構或成員</p><p> 目前,我們基層法院缺乏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解決簡易案件。同一法官既審理簡單案件,又審理普通案件,很容
35、易混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尤其是一些法院的法官執(zhí)法不嚴,極易導致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從目前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立法來看,適用簡易程序的機構設置主要有兩種模式:其一是建立單一的簡易法院。日本可以說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至1999年止,日本在全國共設置437所簡易法院,其裁判機關及訴訟程序與第一審的地方法院都不盡相同,簡易法院的裁判機關由簡易法院法官組成,其人用要求不像地方法院以上的法官那么嚴格,只要從事多年司法實踐,具備簡易法院法官工
36、作所必須的學識及經營的人,通過規(guī)定的考試便可任命為簡易法院判事。</p><p> (三)所謂“專程序”應在保障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盡量簡化程序的運作方式,提高審判效率</p><p> 簡易程序的目的既然在于速審、速結,就應當盡量簡化訴訟程序,始能大成此目的。而現行我國簡易程序依訴訟法的規(guī)定僅在訴訟方式、審理期限、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開庭方式等方面作了相應規(guī)定,而在實際操作
37、中仍不夠簡化。在參考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簡易程序有待進一步簡化,具體可從一下幾方面入手:</p><p><b> 1、簡化起訴方式 </b></p><p> 在簡易程序,可以書面起訴,也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記錄后,可以當即</p><p> 口頭告知其已受理,也可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最遲應在三日內作出決(裁)定,當事人對
38、裁定不予受理的,原告可以提起上訴。</p><p><b> 2、縮短就審期間</b></p><p> 所謂就審期間,即送達訴狀與言辭辯論期間之日應有的一段時間,以便于</p><p> 被告準備答辯及到場應訴。在我國,這段實踐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以至于法院任意拖長這段時間,影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駛。為加快案件的審理,在送達當事人起訴
39、狀或言詞起訴筆錄時,應同時將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一并送達另一方當事人。除急迫情形和當事人合意要求速審外,就審期間至少應有5日,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應超過10日。</p><p><b> 3、簡化法庭審理 </b></p><p>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大多數為輕微小額案件,且往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p><p> 或爭議不大,如再次或多
40、次開庭,將有違簡易程序之本質特征,也不符合費用相當性原理。簡化法庭審理,主要包括兩方面:(1)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除個別復雜情況外,通常應在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實現此目標,法院在言詞辯論通知書中應標明適用簡易程序,并要求當事人務必于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帶證人到場,以免因調查證據而延長期日。(2)依職權為一方當事人辯論判決。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缺席審判存在兩種模式:一是缺席審判主義,二是一方辯論判決主義。(3)為了提高訴訟效率,
41、我們認為對于在言詞辯論日無故不到場的當事人,法院有必要依職權由到場的一方當事人辯論而做出判決,對于不到庭之被告且未在規(guī)定期間內提交答辯狀或雖提交了答辯狀,但故意隱匿而致使傳票無法送達者,采用缺席判決主義做出判決,以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p><p> 4、簡化裁判文書等法律文書的制作 </p><p> 可以考慮借鑒其它國家和地區(qū)有關裁判文書制作的規(guī)定,簡化裁判書的制</p&g
42、t;<p> 作,在判決書中只記載當事人的姓名、雙方爭議的事實和理由的要點、應給付的金額及判決日期即可。對于庭審筆錄,經法院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在判決書、調解書的敘事說理部分力求簡單扼要,合并記載其要領即可。另外也可參考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做法,依不同種類案件統一制作格式化的判決書、調解書、起訴狀等,適用時根據不同的情況填上相應的內容即可,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p><p> ?。ㄋ模┯H民
43、化的“辯訴交易”措施</p><p> 民事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不可能在判決結果上給與當事人任何“優(yōu)惠”,但筆者認為,這并不影響簡易程序在尊重當事人的基礎上,在程序上、時間上及費用上給與當事人優(yōu)惠。因為當今社會,人們均在為生機而忙碌的工作,“時間就是金錢”已不再是口號,請假、休息漸漸變?yōu)樯习嘧宓纳萃4蠖鄶等瞬粫敢鉃槿唛L的訴訟而占用正常的工作實踐。因此,基于筆者前述意見,簡易程序也可以成為一種獨立的專門的訴訟
44、方式,故可以在時間、費用等方面以更加靈活多樣的形式來給當事人提供“優(yōu)惠”。例如2008年西城法院便民速裁庭曾推出如經雙方當事人申請,可以在工作日的晚上5點至7點或周六的上午9點至11點開庭;對適用簡易程序速裁方法的案件,當事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是否同意由法院決定;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經雙方當事人申請并由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速裁方法審理。且也適時的退出“醫(yī)患糾紛綠色通道”。如醫(yī)患雙方可自行達成調解意愿需要法院對協議進行
45、確認的,法院可以減免當事人的訴訟費。該措施即保證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的同時,也將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當事人訴累、提高審判效率作為工作的重點。</p><p> 基層法院的改革實踐可以說是對簡易程序的摸索性改革,同時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最寶貴的經驗。</p><p> 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與效率”作為司法改革的目標,把效率視為爭議的兩個基本維度之一,“效率優(yōu)先”的意義可見一斑。簡易程序
46、設立的基礎載于“以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序、較短的訴訟周期、較少的訴訟成本、高效地處理簡單民商事糾紛”,效率當然是它的第一指導思想。簡易程序改革應當突出體現效率的價值目標,在提高效率的基礎上,更要注重社會效果,以此達到社會的和諧,人民生活和諧,司法和諧,這對于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意義重大。</p><p><b> 【參考文獻】</b></p><p> 1、劉榮軍著:
47、《程序保障的理論視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96頁。</p><p> 2、高洪賓著:《民事調解的理論與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58頁。</p><p> 3、劉瑞川主編:《民商案件調解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75-76頁。</p><p> 4、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48、社2000年版,第263頁。</p><p> 5、楊潤生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調解規(guī)范化研究課題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頁、第10頁、第262頁、第388頁。</p><p> 6、趙鋼:“略論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結構”,《法商研務》,1998年第4期,第86頁。</p><
49、;p> 7、章武生著:《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2002年12月第1版,第125頁。</p><p>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2、9、10條。</p><p> 9、任玉峰:《簡易程序重構之思考》,載《中國法院網》,發(fā)布時間:2005年2月2日 。</p><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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