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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協(xié)會(機構)</p><p> “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p><p><b> (參考樣本)</b></p><p><b> 第一章 總 則</b></p><p> 第一條
2、為了促進 (注冊人)成員 (本集體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提高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維護和提高“ ”集體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 (注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則。</p><p> 第二條 “ ”是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
3、體商標,用于表明使用本集體商標的經(jīng)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屬于 (注冊人)的成員。</p><p> 第三條 “ ”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是 (注冊人),商標權屬于 (注冊人)的全體成員。</p><p> 第四條 (注冊人)所屬成員按本規(guī)則履行手續(xù)后,均可使用“ ”集體商標。</p><p> 第二章 “ ”
4、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和手續(xù)</p><p> 第五條 使用“ ”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標準(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p><p> 第六條 (注冊人)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應辦理如下事項(或手續(xù)):</p><p> 1、申請領取《集體商標使用證》;</p><p> 2、申請領取集體商標標識;<
5、;/p><p><b> 3、交納管理費。</b></p><p> 第三章 (注冊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p><p> 第七條 (注冊人)成員享有下列權利:</p><p> 1、在其產(chǎn)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p><p> 2、使用“ ”
6、集體商標進行產(chǎn)品廣告宣傳;</p><p> 3、優(yōu)先參加 (注冊人)主辦或協(xié)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p><p> 4、對集體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p><p> 5、其他權利(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p><p> 第八條 (注冊人)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p&g
7、t;<p> 1、維護“ ”集體商標產(chǎn)品(或服務項目)的品質、質量和聲譽,保證產(chǎn)品(或服務項目)質量穩(wěn)定;</p><p> 2、接受 (注冊人)對產(chǎn)品(或服務項目)質量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jiān)督;</p><p> 3、“ ”集體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集體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
8、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p><p> 4、其他義務(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p><p> 第四章 “ ”集體商標的管理與保護</p><p> 第九條 (注冊人)是“ ”集體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p><p> 1
9、、組織本組織成員對《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進行制定和修改;</p><p> 2、組織、監(jiān)督按規(guī)定使用該集體商標;</p><p> 3、負責對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產(chǎn)品(或服務項目)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p><p> 4、對產(chǎn)品(或服務項目)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測;</p><p> 5、維護“ ”集體商標專用權;</p>
10、;<p> 6、協(xié)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p><p> 7、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成員作出處理。</p><p> 第十條 對本規(guī)則條款的修改應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p><p> 集體商標的成員變化時, (注冊人)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11、。</p><p> 第十一條 非 (注冊人)的成員,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產(chǎn)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該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或者 (注冊人)許可非本組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的, (注冊人)或其成員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p><p&
12、gt; 第十二條 (注冊人)成員在使用該集體商標時違反本規(guī)則, (注冊人)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收回其《集體商標使用證》和已領取的集體商標標識,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p><p><b> 第五章 附 則</b></p><p> 第十三條 “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費,由 (注冊人
13、)成員共同協(xié)商決定。</p><p> 第十四條 “ ”集體商標的管理費??顚S?,主要用于商標注冊、續(xù)展事宜,印制集體商標標識,檢測產(chǎn)品,受理集體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jù)材料和宣傳集體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集體商標產(chǎn)品(或服務項目)的聲譽,維護 (注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p><p>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該集體商標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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