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人民法院之審判困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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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析人民法院之審判困境</p><p>  摘要 4月6日,被社會廣為關注的浙江海鹽“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件有了定論:闖黃燈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是該案同時暴露出了人民法院審判面臨的問題:立法缺失導致無法可依、執(zhí)法機關放縱執(zhí)法、外部監(jiān)督不當干涉司法以及涉訴信訪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加強法治建設,完善立法、強化執(zhí)法,另一方面更需要人民法官樹立正確的法律思維,將社會問題轉(zhuǎn)化

2、為司法問題,在解決法律問題的同時解決社會問題。 </p><p>  關鍵詞 人民法院 審判權 法律思維 </p><p>  作者簡介:季煥爽,河南大學2011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學;曲洋逸,西北大學2008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p><p>  一、“闖黃燈案”案情及其社會影響 </p><p> ?。ㄒ唬瓣J黃燈案”基

3、本案情 </p><p>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鹽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榮駕駛的小型轎車,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于黃燈時未越過停車線且越線繼續(xù)行駛。次日,當?shù)亟煌ň齑箨犚蚱潢J黃燈,對其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舒江榮認為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xù)通行”,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并無法律依據(jù),并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后,2011年9月26日,舒江榮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一審敗訴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4月6日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適當。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判決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確。 </p><p> ?。ǘ瓣J黃燈案”判決之社會影響 </p><p>  浙江

5、嘉興海鹽縣的舒江榮因闖黃燈不服行政處罰而提起行政訴訟,該案被新聞媒體稱為“全國首例‘闖黃燈’案”。當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各大新聞媒體競相報道。豍新聞媒體的介入,一方面使該案的審理程序接近透明化,實現(xiàn)了司法公開;另一方面也使當事人以及社會各階層對該案的態(tài)度顯露無余。那么公眾對于該案究竟是什么態(tài)度呢?該案的判決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呢?根據(jù)《法制日報》與搜狐網(wǎng)聯(lián)合做出的一項在線調(diào)查表明:在參與者超過1500人的調(diào)查中,有56.1%的被調(diào)查者

6、表示在行駛過程中,面對綠燈轉(zhuǎn)為黃燈時“踩油門,能過就過”,只有另外43.9%的人選擇“踩剎車,避免‘闖黃燈’”。在記者的隨機采訪中,不少民眾認為“黃燈只是過渡,而不是禁止”;而對于“闖黃燈”車輛是否該處罰,68.27%的被調(diào)查者認為“闖黃燈”不應該予以處罰??梢?,該案的審理結果并非同人們的理解十分契合。此外,調(diào)查中63.2%的被調(diào)查者認為“信號燈變換時間太短,應取消黃燈指示改為其他方式”,豎這是執(zhí)法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當然更有人將問題直指

7、立法,“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能夠多寫一筆,黃燈今天就不會如此尷尬了”豏。但是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所有的焦點都將聚集于</p><p>  二“闖黃燈案”暴露的審判困境 </p><p><b> ?。ㄒ唬┝⒎ㄈ毕?</b></p><p>  法律缺失、模糊造成審判工作被動。《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中的“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8、”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對于“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是否可以通行無規(guī)定。雖然通過對法律進行條文解釋和目的解釋,并根據(jù)立法原則可以推知立法者的意圖為:禁止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繼續(xù)通行。但是該種解釋在未被有權機關采納時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此外,條文經(jīng)仔細推敲仍存在許多瑕疵之處:如何理解“黃燈亮時”的內(nèi)涵,是指綠燈黃燈轉(zhuǎn)換的一瞬間,亦或是黃燈閃爍的時段?如何界定“已越過安全線”的標準,是機動車的首部、前輪,后輪還是車身全部?人民法

9、院審理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官審理案件適用“三段論”的邏輯,立法缺陷使“準繩”模糊、“大前提”缺失,其直接結果就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被動。 </p><p><b> ?。ǘ﹫?zhí)法問題 </b></p><p>  放縱、便宜執(zhí)法吞噬法律權威。根據(jù)相關調(diào)查,北京市電子攝像頭全部從紅燈開始記錄違法行為,車輛在黃燈時通過不會拍攝記錄,在北京對于闖黃

10、燈不視為違法,也不進行處罰;廣東省深圳市目前抓拍沖紅燈設備,只有紅燈亮時啟動的車輛仍通過了停止線的,設備的快門才會啟動,產(chǎn)生拍照。換句話說,在黃燈的3秒過渡期內(nèi),設備不會拍照,更不會處罰。各地市對于“闖黃燈”現(xiàn)象的放縱,導致人們“闖黃燈行為合法”的觀念滋長。豐人民法院的審判必須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多數(shù)人認為合法的行為進行處罰必然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影響,但是,人民法院更不能以犧牲裁判的“合法性”來迎合人民群眾的價值取向,這就將人民法院

11、置于兩難的尷尬境地。 </p><p><b> ?。ㄈ┬侣劚O(jiān)督 </b></p><p>  媒體介入審判影響案件審理。浙江嘉興海鹽縣的舒江榮因闖黃燈不服行政處罰而提起行政訴訟,該案被新聞媒體稱為“全國首例‘闖黃燈’案”,這種“貼標簽”的行為已屢見不鮮了。這種“貼標簽”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媒體出于“眼球經(jīng)濟”的考量,但往往使讀者產(chǎn)生片面的解讀。新聞媒體將案件情況曝光

12、,但在報道中往往帶有傾向性,這在信息化的當代是正常的現(xiàn)象,但是對于法官審理案件卻也不無影響。2012年4月6日,浙江‘闖黃燈’案二審判決作出,但是在此前已經(jīng)有大量的新聞報道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關注,其中不乏對案件實質(zhì)性問題進行的“解讀”。當這些“解讀”和調(diào)查呈現(xiàn)在法官面前時,對于要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裁判者必然定會增加其審判之外的負擔。 </p><p><b>  (四)涉訴信訪 </b>

13、;</p><p>  涉訴信訪因素影響司法公信力?!瓣J黃燈”案件作為行政案件,其本身意義耐人尋味:行政案件的審理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衡。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行政法規(guī)定,行政糾紛產(chǎn)生后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有如下五種: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和信訪。前四種可謂常規(guī)性救濟方式,當這些方式窮盡卻仍無法得到救濟時,可通過信訪途徑進行終極救濟。信訪途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人治”的特點,與法治理念相悖,故將其作為特殊的救濟途

14、徑是合理的。然而,如今人民法院卻經(jīng)常面臨當事人“信訪不信法”的尷尬局面。“闖黃燈”案的當事人舒江榮作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判決公布后表示服判,該行為得到了媒體的認可??此普5默F(xiàn)象,確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的嘲弄,似乎當事人不服裁判選擇信訪才是正常的選擇!   三、化解當前審判困境的建議 </p><p>  如何解決前述審判困境,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解決: </p><p>  第一,完善立

15、法、加強執(zhí)法。對于立法問題和執(zhí)法問題應當通過完善立法和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來解決。針對“闖黃燈案”,只有立法者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將“闖黃燈”行為作一清晰、明確的規(guī)定,才能消除大眾對此問題于法律層面的疑惑。畢竟有法律依據(jù)的執(zhí)法對公眾才更具說服力,才能達到用法律手段制約人們行為的目的。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更為重要的是執(zhí)法機關要“有法必依”,各地執(zhí)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統(tǒng)一化、標準化執(zhí)法,這樣才可以使人們形成守

16、法的習慣,為司法活動提供良好的社會土壤,避免出現(xiàn)“社會法”與“習慣法的沖突”。 </p><p>  第二,強化法官法律思維。對于媒體監(jiān)督和涉訴信訪問題,筆者以為其本質(zhì)為一個問題:人民法官審理案件如何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問題。媒體監(jiān)督和涉訴信訪問題是目前人民法院的兩大課題,也是當前審判工作的現(xiàn)實背景,其形成有特定的社會原因,存在合理性亦有負面因素??梢哉f媒體監(jiān)督和涉訴信訪是當前審判工作的客觀條件,是必須面對的

17、問題,也是短期內(nèi)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的問題,故筆者不愿著墨過多,相反筆者更愿意探討審判工作的主觀因素:人民法官在面對媒體監(jiān)督和諸多案外因素時法律思維的運用問題。筆者以為這是追求審判工作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鍵問題。 </p><p>  何謂法律思維?鄭成良教授在給佛山兩級法院所作的《法律思維的基本規(guī)則》講座中,將法律思維定義為:在公共決策和私人決策的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

18、式或稱思考的方式。而具體到審判實務之中,法官的法律思維應當是:對事實、證據(jù)、法律依據(jù)等判定的過程實為一種符合邏輯規(guī)則和一定經(jīng)驗條件下,兼有知識性思維和常識性思維的理性實踐過程。豑法官的法律思維有如下特點: </p><p>  首先,法律思維應當是程序性思維。法律思維活動一旦開始,就應當按照一定程序展開,由一個環(huán)節(jié)向另一個環(huán)節(jié)過渡,形成有序的流向,這就是法律思維的程序。法律思維的基本程序是:從法律出發(fā)(而不是從實

19、際出發(fā)),根據(jù)法律進行思維,最終達到維護法治的目的。 </p><p>  其次,法律思維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當作思考問題的前提,圍繞合法與非法來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和關系。如在“闖黃燈”案中,法官應當首先排除媒體等因素的干擾,根據(jù)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對“闖黃燈”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認定。無論法律規(guī)定是否完善、執(zhí)法活動是否存在漏洞,法官應當完全專注于案件的審理,也就是在這一階段法官只需要關注案件

20、的法律效果。同時,法官應當進行工作還包括法律解釋、當事人權利義務認定等。 </p><p>  最后,將目光從案件的特殊性轉(zhuǎn)向法律規(guī)范的普遍性,解決合理性問題,兼顧審判的社會效果。運用法律思維解決社會爭議的過程并不只是一個對客觀事實真相的探知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按照法律標準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法律規(guī)范具有普遍性的特點,但也有滯后性、盲目性甚至法律空白等缺陷,運用法律處理社會事務不僅要獲得一個法律上的結論,而且,更重

21、要的是提供一個能夠支持所獲結論的法律上的理由,使裁判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在面對諸如“闖黃燈”案等社會焦點問題時中,法官在進行“合法性”分析之外,在“合理性”問題上應投入更多精力,如此才能夠“魚”與“熊掌”兼得。 </p><p><b>  注釋: </b></p><p>  豍本案之所以被廣泛關注,與新聞媒體的“推波助瀾”不無關系,以網(wǎng)絡傳媒為例,中國新聞網(wǎng)、網(wǎng)易

22、、搜狐網(wǎng)等知名新聞網(wǎng)站均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予以全程關注。 </p><p>  豎http://news.sohu.com/20120413/n340433262.shtml.2012年4月16日. </p><p>  豏http://www.cnr.cn/gundong/201203/t20120314_509284485.shtml.2012年03月14日,人民日報. </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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