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語言中的法律常用詞研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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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立法語言中的法律常用詞研究</p><p>  摘要:在立法文本的詞匯系統(tǒng)中,除法律術語外,最有研究價值的是法律常用詞。根據(jù)法意表達功能,將其分為語篇連接詞、法意具指詞、書面語體風格詞、情態(tài)詞、模糊限制詞、介引對象詞、近義區(qū)別詞、高頻法律術語構成詞(素)八類。準確掌握法律常用詞的用法可以提高立法技術水平。 </p><p>  關鍵詞:立法語言;法律常用詞;法律術語

2、</p><p>  法律語言是法律內容體系的載體。法律語言是立法技術的重要內容,其規(guī)范準確運用是立法技術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重要保證。法律詞匯是法律語言的基礎和核心。在“語義三角”中,法律詞語與在思維領域的法律概念和現(xiàn)實世界的客觀法律事實之間存在著嚴密的指稱和標記關系。在立法文本的詞匯系統(tǒng)中,除典型的法律語體標記詞——法律術語外,還有一類法律常用詞有重要的法意表述作用,我們稱其為“法律常用詞”。以前立法技術的研究主

3、要側重于法律術語,對這些常用詞有所忽略,產生不少問題。本文重點描寫這些常用詞的類別以及其法意表達功能。 </p><p>  一、法律常用詞的界定及與法律術語的區(qū)別 </p><p>  法律常用詞是指不具有專門的法律指稱意義,不進入法律概念知識本體,但具有明確而相對固定的法意表達功能和專門的法律表達意圖的詞語,也稱法意表達功能詞。 </p><p>  法律常用詞

4、具有兩個特點和界定標準:一是常用性;二是表達法意的集中性和專指性。理論上,廣義的法律常用詞是包括基礎法律術語的,而狹義的常用詞與法律術語相對。本文研究狹義的法律常用詞。 </p><p>  從狹義的角度看,法律常用詞與法律術語有著明顯的區(qū)別:法律術語均具高強度的專業(yè)性,與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著嚴密的對應關系,是法律知識本體(ontology)的重要組成要素,可以是某個層次的節(jié)點,也可能是葉子終端,是法律知識框架

5、不可缺少的構成要件;法律常用詞不能進入知識本體,無法律概念和事物的關聯(lián)性,它們只是輔助表達法律行為,它們在普通語域也是高頻詞,但在法律語域中,它們具有獨特而穩(wěn)定的法律意圖表達用法。例如:法律術語“通緝”,指的是“通報緝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緊急措施”。它雖然也有普通語域的普通詞的用法,但在法律語域中卻是典型的法律術語,是“刑事訴訟法”知識本體的重要組織部分,是“通緝”法律框架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行為指稱者,嚴格地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與在逃

6、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類型。法律常用詞“通過”沒有具體的法律概念與法律事物與之對應,但在法律文本中,它卻被用來表示某種法律文件或法律事項,在經(jīng)過討論或表決后而被初步確定有效的結果,這種法律意圖的表達用法是穩(wěn)定而成規(guī)律的,這就是我們說的法意表達功能詞??傊?,法意表達功能詞實際是一種詞匯用法歸類,而法律術語是一種知識歸類。 </p><p>  在古代律學研究中,最典型的功能詞是被稱為“律母”的“以”“準”

7、“皆”“各”“其”“及”“若”“即”,以及被稱為“律眼”的“但”“同”“俱”“依”“并”“從”等等。這些詞有實詞,也有虛詞,它們是法律文獻中的程序化表述用語,在古代法典中具有明確的法律表達用途。例如,錢大群認為“如之”是用于表述同條后項之犯罪雖事有差異但性質及處罰同于本條前項之犯罪。如《唐律疏議》第395條規(guī)定的是“醫(yī)為人合藥及題疏、針刺”“故不如本方”的處罰,注文緊承其后,規(guī)定“即賣藥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亦如之”。這說明二者的犯罪性質

8、相同,處罰也相同,用“如之”進行比照量刑。在現(xiàn)代“立法文本語料庫”中測查,發(fā)現(xiàn)很多高頻的普通詞,如“遵照”“建議”“處以”“可能”“可以”“應該”“應當”“給予”“予以”“不準”“不得”“另行”等,它們都具有相類似的特殊而穩(wěn)定的法律表達用途。例如“建議”的動詞用法,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查找到的用例并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和部門立法文本中用例特別多。它的詞義還是語文性的:向人提出自己的主張。(《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在法律上“建議”詞義中的必需元

9、素得到定型化和前景化,包括建議人、建議事項、建議對象和建議</p><p>  此例中,建議人是“審計機關”,建議事項是“糾正與上級規(guī)定法律相抵觸的問題”,建議對象“有關主管部門”,建議失效的處理“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敖ㄗh”一詞表達法意的方式體現(xiàn)了類型化、模式化特點。在這個例子中,“有關”“應當”“不予”“依法處理”“提請”等也是與“建議”相類似的常用詞。另外,“建議”還有法律表述上的其它固定功能,有

10、時是作為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的法律處理方式的補充,多表現(xiàn)為行政建議,如:第七十七條 </p><p>  商業(yè)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經(jīng)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p><

11、;p>  “建議”雖然也有名詞用法,但無法成為法律術語,它不同于專業(yè)術語“建議權”:“建議權指公民向國家機構或國家公職人員提出有關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促進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發(fā)展的意見、倡議和方案等權利”(《法律辭典》)?!敖ㄗh權”具有明確的法律義項和法律指稱,而“建議”沒有。 </p><p>  法律常用詞可分為立法語言常用詞和司法語言常用詞:前者更側重于書面語語體風格,即正式體、事務體的語體風格,后者

12、更側重于口語體、商洽體的風格;前者更易整理與把握,后者比較靈活,定型化、規(guī)則性特征不如前者強。本文側重于對前者的研究。 </p><p>  二、法律常用詞的研究價值 </p><p>  法律術語是法學本體和司法解釋的重要研究對象,復雜的法律內涵和法律關系都凝聚在術語的定義中,同時,它也是法律語言學和法學詞典編纂研究的重要對象。古代對法律術語的研究非常重視,是“律學”學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

13、分,成果斐然,例如,在將術語意義闡釋得全面和準確方面得以《唐律疏議》為經(jīng)典,而理據(jù)和意義考證方面則以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功底最為精深。   法律常用詞由于法律指稱意義并不明顯,和普通語域很多時候同形近義,學科特點不如法律術語鮮明,所以在法律語言的研究中,常用詞一直處于被忽略的狀態(tài),鮮有研究,但也偶有亮點,如前文提到的“律母”、“律眼”研究,近年來有人研究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等詞的獨特法意表達作用。加強法律常用詞的研究有重要意

14、義。首先,因此從掌握熟練的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要重視對法律常用詞的描寫與研究。例如,法律語言并不是法律術語的無序堆砌。規(guī)范完整的法意表述依托于句法結構、語義邏輯嚴謹?shù)木渥印2徽搯尉溥€是復句,語序和虛詞都是重要的表達手段。虛詞是法律常用詞的重要成員,如果不能全面掌握虛詞在表達法意方面的固定用法和功能,就會在用虛詞連貫法律術語時出現(xiàn)辭不達意或偏誤累出的問題,這</p><p><b>  三、常用詞的分類

15、</b></p><p>  根據(jù)常用詞在表達法意方面的功能,可將其分為八種主要類別。 </p><p><b>  1.語篇連接詞 </b></p><p>  立法語言要求語篇結構嚴謹。語篇外在連貫形式上,主要是通過卷、編、章、節(jié)、條、款、項、目的形式,內在銜接主要靠關聯(lián)詞語,這兩種方式都稱為明接,而靠語句間內在意義邏輯聯(lián)系來進

16、行連貫的叫暗接。明接方式中的連詞、關聯(lián)詞語等是具有語篇架構作用的虛詞,稱為語篇連接詞。它們在立法文本的銜接、過渡、照應、轉換等方面起關鍵作用,是形成法律術語向更高級語法單位單句、復句、句群、語篇組合發(fā)展的語法、語用標記,它們是將法律語言研究從詞匯層面帶入自由短語、小句、句子、句群層面。 </p><p>  對語篇連接詞的研究要側重概括其在法律語境中獨特的使用范圍和條件限制。例如,連詞中的“和”“同”“跟”“與”

17、“及”“以及”等,在普通語域中都是高頻詞,但很少有人做過這些詞在立法文本中的分布情況調查。在“立法文本語料庫”中,對立法文本進行測查,我們發(fā)現(xiàn):人大立法中沒有口語色彩比較突出的“同”“跟”的用例,地方所立法規(guī)中用得較多,而“與”“以及”“及”文言色彩比較明顯,在人大立法中用得較多。這說明立法機關的層次高,立法語言的文雅度相應較高。地方法規(guī)由于面向的對象在文化層次及立法水平上有差距,造成口語體與書語體色彩混雜的情況,這是地方立法技術有待提

18、高之處?!昂汀笔且粋€中性語體色彩詞,使用語域最廣,具有廣域性,在人大立法文本中,其用例數(shù)倍于“及”“以及”“與”三詞的用例之和,這也說明人大立法并非過度追求文雅度,而是兼顧到了社會各階層的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 </p><p>  如果說單用的普通連詞主要用來關聯(lián)法律概念和法律術語,那么關聯(lián)詞語則主要用于句群的關聯(lián),體現(xiàn)其緊密的邏輯關系。例如: </p><p>  假設和條件關系:如果此

19、類組織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本公約的締約方,則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決定各自在履行本公約義務方面的責任。 </p><p>  并列關系:這既有利于保護老干部的健康,繼續(xù)發(fā)揮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于年輕干部的選拔成長。 </p><p>  目的關系: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以便代表寫票。 </p><p>  順承關系: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

20、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p><p>  選擇關系: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p><p>  轉折關系: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p><p>  但也要注意關聯(lián)詞語在法律語域的功能變異,例如

21、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測查,表示因果關系的典型關聯(lián)詞語“因為……所以”極少配套使用,也就是說極少出現(xiàn)帶顯性詞語標記的因果關系復句?!耙驗椤薄耙蚨眴为毷褂靡仓饕糜谝鰡尉渲械摹皬途涑煞帧被驈碗s短語,詞性是介詞而非連詞,如“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這里的“因為”作為介詞,出現(xiàn)于一個復雜的多層次的定中式偏正短語前,構成介賓短語,作整個句子的句首狀語;再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22、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這里的“因而”出現(xiàn)于一個復雜的“的”字助詞短語前。這種詞匯運用現(xiàn)象主要是因為人大立法大都是針對國家根本性大法,法規(guī)的表述不能像學術論文那樣進行大量的因果分析,只須說言明規(guī)定的依據(jù)、內容、執(zhí)行要求以及違反后的處罰措施即可,無須給出過多的學理理由。 </p><p><b>  2.法意具指詞 </b></p><p>  普

23、通詞往往具有釋義的抽象性和義域的廣泛性,而進入法律語域后,內涵義會增加法律學科意義,得到豐富化和具體化,而外延義意義也相應得到狹化,確指和定指某種法律意義,以上這些變異形成了該詞在表達法律意義上的具指化特點。   這類詞以實義動詞為主,例如執(zhí)行、中止、剝奪、撤銷、處以、決定、請求、中止、選擇、設立、擅自、提供、強迫、判決、提供、指定、修改、持有、取得、送達、構成、保留等,它們并不是法律術語,但都是《法律辭典》收錄的法律術語的構成詞素,

24、其構詞編碼量都在5個以上。 </p><p>  例如“中止”,在《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五版)中只解釋為“(做事)中途停止;使中途停止”。所舉兩個補充義域的例證“中止比賽”、“剛做了一半就中止了”,并沒有涉及法律語域的使用情況。這種釋義符合語文性規(guī)范詞典的定位,是一種全語域的解釋。在法律語域,經(jīng)過在人大立法材料中的測查,我們發(fā)現(xiàn),“中止”主要有以下用法: </p><p>  (1)及物動詞

25、用法——這與普通語域的用法一致。直接接名詞性賓語的用例極少,例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破產程序”等,而接謂詞性賓語的情況占多數(shù),如“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等。另外,“中止”與前接搭配伙伴詞“可以”連用的次數(shù)比較多,構成“可以中止……”的句式,表示一定的非強制性的可選性的措施,如“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薄扒楣?jié)

26、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边€可以與前接伙伴詞“不得”搭配,構成“不得中止……”的句式,表達明確的、強制性的態(tài)度。 </p><p>  (2)“中止”可以以光桿動詞形式獨立做謂語,顯示出法律語言簡潔性特點,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p><p> ?。?)“中止”的名物化用法,如“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造成中止的情

27、況消失后,恢復執(zhí)行”等?!胺缸锏闹兄埂笔嵌ㄖ行远陶Z,“造成中止”是動賓性短語。 </p><p> ?。?)“中止”處于聯(lián)合短語的情況下比較多:一是處于具有層遞性特點的并列結構中,如“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其中三個動詞表示并列關系,但三者之間有處理程度的層遞增加的意思,順序不可變;二是處于表析取、可選邏輯關系的并列或聯(lián)合結構中,如“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28、三是處于表示合取邏輯關系的并列或聯(lián)合結構中,如“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p><p>  將“中止”在立法文本中的這些用法描寫出來,立法者就會了解“中止”一詞的常用固定表達式以及常用搭配對象方面的信息,維護立法語言的規(guī)范性特點。 </p><p>  3.書面語體風格詞 </p><p>  立法文本中的很多常用詞具有文雅性、書面性甚至是

29、文言性、古語性特點,是形成法律語體嚴肅、權威的語體風格的重要標記詞。例如: </p><p>  單音書面語詞:應 本 并 及 與 必 按 其 可 經(jīng) 每 已 檢 之 者 須 </p><p>  較 此 至 期 因而 凡 為 均 即 仍 特 另 備 系 限 違 令 擬 略 待 悉 始 妥 非 未 該 </p><p>  雙音書面語詞:根據(jù) 應當 不得 以下 予以

30、 及其 如下 依據(jù) 予以 事項 上述 處以 嚴禁所在 經(jīng)辦 一律 會同 復議 下達 因此 逾期 若干 尚未 事宜 另行 逐級 特此 加以 擬定 </p><p>  如“凡其判決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即為終審判決,不能再行上訴”,其中的“凡”、“之”、“再行”這些文言色彩的詞的使用使整個法條表述簡潔流暢,法意表述莊重。 </p><p>  很多這方面的詞會構成常用的文言表達式,如“所……”、

31、“……者”、“……之”等。 </p><p>  “之”字結構,一般前接雙音詞,后接單音詞,從而補足四字韻律,如“立案之曰”,“提供擔保之前”,“不同職務、級別之間”,“頒布之日”等。 </p><p>  “所”字結構有三種用法:一是接單音詞的,如“所得”、“所立”、“所欠”等,這種文言用法較多,主要是因為其表達上的簡潔性;二是構成法律概念解釋的程序化固定表達式“所稱……,是指……”句式

32、,如“本決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yè),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三是構成復雜名詞性短語,如“所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利息率、受償期限”。另外,在立法文本中,現(xiàn)代漢語中仍在使用的“為……所V”構成的被動句式只有極少數(shù)用例,如“本條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jīng)濟利益……”這種句式是古漢語的傳承,在現(xiàn)代漢語已經(jīng)被“被”字句取代了,后者更具通用性,在人大立法的法規(guī)中,表被動單句大多數(shù)都用“被”字句。 </p&g

33、t;<p>  “者”字結構的使用比較單一,用法類似“的”字結構。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等,但其用例遠不如“的”字結構多。與前面三種文言句式相比,前接復雜謂詞性短語,后加“的”字后構成的名詞性短語“的”字結構在法律中使用極其普遍。與“所”、“者”字結構構成的名詞性短語相比,“的”字結構的文言性并不強,具有語體色彩上的通用特點。有些“的”字結構還構成了統(tǒng)一的句式,如“××之

34、一(的)”,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中之一的”“下列內容之一的”“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上述情形之一的”“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 </p><p><b>  4.情態(tài)詞 </b></p><p>  立法語言的表達情態(tài)研究是法律語言學中的一個嶄新課題。情態(tài)可分為情感與態(tài)

35、度,又可分主觀情態(tài)和客觀情態(tài),是功能語言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在法律語言學中,很多副詞和能愿動詞都能鮮明地體現(xiàn)出立法者的情態(tài),表明了法條內容鮮明的價值取向。例如副詞的兩個子類:情態(tài)副詞、肯定/否定副詞,前者表示主觀情態(tài),后者表示客觀情態(tài)。 </p><p>  副詞類情態(tài)表達詞主要包括情態(tài)/方式副詞,如“親自”“擅自”“肆意”“公然”“大力”“穩(wěn)步”等;肯定否定副詞,如“必須”“沒有”“不必”“是否”等。而有著強

36、烈的主觀情感態(tài)度的語氣副詞則無用例,這符合法律語體用客觀的語氣行文的特點,涉及的情感和態(tài)度表達主要屬于客觀情態(tài)、理性評價范圍。   能愿動詞是情態(tài)表達詞的另一個重要類型,如: </p><p>  表可能的:能、能夠、可能、可以。而“會”“可”兩個單音詞則極少用例。這主要是因為“會”的口語色彩強,而“可”與“可以”功能相類,所以較少使用。這也體現(xiàn)了法律語體的詞匯選擇策略的定型化和統(tǒng)一化特點。 </p>

37、;<p>  表必要的:要、應、應該、應當。 </p><p>  表意愿的:愿意。而此類詞中的“肯”、“敢”、“愿”由于情感色彩比較直白,立法文本中極少有用例。 </p><p>  在立法文本中,這些能愿動詞有著特殊的法律表達意義,可參考周赟對“可以”的研究,在此不另行舉例。 </p><p><b>  5.模糊限制詞 </b&g

38、t;</p><p>  法律語言具有精確性與模糊性的二維性屬性,這是學術界所公認的。一定程度、一定條件下的模糊表達是立法語言所需要的,所以立法文本中存在一些模糊詞,例如: </p><p>  有關 以上 以下 主要 進一步 相關 指定 有效 相應 部分 各種 較 其它 定期 特別任何 一般 一定 日前 多種 一些 臨時 適當 不少 盡快 至少 以外 大于 不足 近 今后 略之前 若干

39、以前 比較 以后 另行 年底 有的 近期 以內 近年 常 事先 如何 隨意 左右 適合隨時 盡量 最近 特定 個別 適時 附近 一系列 有些 某些 一部分 其余 鄰近 大部分 多年 </p><p>  模糊詞的最大特點是詞義的理性義具有一定的籠統(tǒng)性和概括性,義域有廣泛性和擴大化傾向,附屬義具有中性傾向,這些特點都是為了使法意的表述能涵蓋盡量多的法律現(xiàn)象和法律事實,將法條轄域擴大化。很多時候法條的具體規(guī)定由于這些

40、模糊詞的使用而轉變?yōu)樵瓌t性規(guī)定,這給執(zhí)行細則的制訂和司法解釋提供了彈性空間,同時增加了法律規(guī)定內容的靈活性,為一些難以處理的法律問題留下周旋空間,以應付司法實踐中千變萬化的現(xiàn)實需求。例如: </p><p>  模糊詞主要對語句中的名詞和動詞進行表達限制。限制動詞的模糊詞的主要職能是限制法律行為的范圍,限制名詞的模糊詞的主要職能是限制法律術語的內涵與外延。這些模糊限制詞體現(xiàn)了對名詞術語和法律行為的法律內涵、語義范

41、圍和表義重點的重新整合。例如:“從改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薄皩嫵煞缸锏慕M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例句中的動詞的作用范圍和情態(tài)是截然不同的,這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作狀語的限定詞上:“一般”是模糊限定詞,限制“不超過”,蘊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有例外情況的意義,擴大了動詞的作用范圍,增加了本法條的彈性;“堅決”非模糊詞,態(tài)度明確,價值取向單一,要求動詞作用域中不允許

42、出現(xiàn)例外和特殊現(xiàn)象。 </p><p><b>  6.介引對象詞 </b></p><p>  這部分詞主要包括介詞,特別是表示依據(jù)、方式、方法、工具、比較的介詞,如“按”“按照”“遵照”“依照”“根據(jù)”“依據(jù)”“本著”“通過”“比”“為了”等;表示關涉對象的:對、對于、關于、向、除了等;表示原因、目的的:因、因為、由于、為了、為,在表目的的介詞中不用“為著”,只用

43、“為了”,主要是因為“為著”具有可持續(xù)性語義特征,其搭配伙伴詞和整個句子的表義往往具有一定的生動形象性,一般用于有文藝色彩的表達場合,所以立法文本不用。 </p><p>  根據(jù)框架語義學理論,我們認為,一個法律行為代表一個事件框架,而事件往往具有參與者,稱為框架元素。這些介詞與它們的賓語構成介賓結構,引入法律知識框架中的框架元素,如法律依據(jù)、當事人、嫌疑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元素,具有重

44、要的介引功能。在俄羅斯“意思文本”語義學中把這些元素又分出了必需參與者和自由參與者。介賓結構介引的對象往往是在一個法律框架中必需的法律框架元素,是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語義角色。根據(jù)介引對象的類型,介引對象詞可以分為介引工具、介引當事人等子類。 </p><p>  例如:“本著”所介引的框架元素一般為法律行為實施或執(zhí)行的依據(jù),而且這個依據(jù)一般是宏觀抽象的,經(jīng)過在人大立法材料中的檢索,我們發(fā)現(xiàn)其構成的表達式主要有

45、“本著……精神”和“本著……原則”,沒有其它方面的用例,其搭配伙伴詞的可選擇性是有限的。再如“除了”是普通語域中表示排除關涉對象元素的最常用介詞,但在立法文本中卻僅有少數(shù)幾例用例,而更多的是用“除”來表示,這體現(xiàn)了立法語言對詞匯的簡潔性和書面性附加色彩的選擇特點。 </p><p><b>  7.近義區(qū)別詞 </b></p><p>  立法文本中很多法律詞語具有近

46、義性,但表意重點、范圍等并不相同,要通過語境將其區(qū)別點突顯出來,從而達到準確區(qū)分相似法意的目的。不同于語文意義上的同義詞辨析,立法文本中的近義詞對或詞群主要是在表達法意功能方面具有近似性功能,即語言意義和表達法意功能上都要求具有近似性。 </p><p>  例如“中止”和“終結”都可與“執(zhí)行”搭配,但“中止”的語言意義強調的語義特征是“中途停止”,有可能再接續(xù)下去,重新啟動,在立法文本中,“中止執(zhí)行”強調的是“

47、執(zhí)行”這個法律程序“中途停止”,但還可以接續(xù);而“終結”在《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五版)中釋為“最后結束”,所用例證“案件終結”點明了此詞主要用于法律語域,在立法文本中,“終結執(zhí)行”強調的是執(zhí)行這個法律程序永遠結束。這對近義詞的準確使用可以將近似法意進行明確區(qū)分。這類詞很多,如“強制”與“強迫”“特別”與“特殊”“危害”與“危險”等,這些詞在《法律辭典》所收法律術語中作為構語詞素,編碼度都在5以上,了解它們之間的區(qū)別并在不同的語境中準確運用

48、,是維護立法語言表意嚴謹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外還有一些易混淆的同義詞也屬于這一類型,如“制訂”與“制定”“定金”與“訂金”等。 </p><p>  8.高頻法律術語構成詞(素) </p><p>  構詞編碼度是衡量一個法律常用詞的法意表達功能強弱的重要的量化指標之一,它用來計量一個詞素的構詞能力。法律術語是法律文體最重要的語體標記詞,研究法律術語編碼特點和量化編碼度,可以保證新術語的定

49、名與推廣、法律術語的司法解釋、法學詞典對法律術語的釋義等方面的工作做到準確貼切。法律術語多由普通構詞詞素組成,這些普通構詞詞素以單詞或雙音詞為主,這些詞在法律文本中多為高頻常用詞,且在術語編碼構詞方面具有較高的構詞能力,編碼度高,也屬于法意表達功能詞的一種。 </p><p>  在《法律辭典》中,以下常用詞的構成術語的編碼度都比較高,如:非法、破壞、共同、故意、過失、和解、混合、基本、假冒、簡單、間接、直接、具

50、體、拒絕、絕對、相對、臨時、普通、強制、強迫、侵犯、任意、實質、雙方、特別、特殊、危害、危險、消極、宣告、選擇、正式、重大、自然、自由等,還有一些詞綴語素,如:可、再、暫、準等。 </p><p><b>  四、結論 </b></p><p>  法律常用詞與法律術語共同構成了法律詞匯的內核,厘清其類別,探討其類型化和固定化的法意表述功能和特點有重要價值,而編寫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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