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為“無名氏”維權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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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誰有資格為“無名氏”維權</p><p>  交通事故中,如果亡者是“無名氏”,誰能替“無名氏”維權?近年來,因車禍死亡的無名氏維權問題日益凸顯,因缺少法律明確規(guī)定,民政部門、司法機關等都充當過原告,民事索賠主體的身份障礙拷問著法律的缺位。法學專家呼吁,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填補空白。 </p><p>  民政局為“無名氏”維權被駁回 </p>&l

2、t;p>  劉高峰是一名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2014年8月11日,他駕駛車輛沿河南省臺前縣鄭吳公路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撞倒了一名步行老人,老人當場死亡。案發(fā)現場,警方在老人身上沒有發(fā)現任何能證明身份的資料。隨后,警方展開多方調查,始終沒有找到任何信息。 </p><p>  事故發(fā)生后,當地警方認定,肇事司機劉高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死亡老人身份不明確,也一直沒有親友認領,該案的民事賠償責任一直難以追究

3、。 </p><p>  那么,死亡老人的人身權利該由誰來維護?死者家屬的合法權益又如何體現呢?最終,該起車禍應由誰來給死者維權問題陷入僵局。河南省臺前縣民政局認為,“無名氏”作為國家公民,其生前死后的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民政局作為法定的社會救助機構,是政府負責處理社會救助事務的部門,有職責代被害人及其家屬主張權利,因而決定依法提起訴訟維權。 </p><p>  此案由民政局代為維權,

4、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也一時成為法律盲點。但當地民政局認為,這是一起公益訴訟,案件圓滿解決會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p><p>  因此,臺前縣民政局向臺前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劉高峰,以及肇事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掛靠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68182.3元。庭審時,民政局又將賠償數額變更為368182.3元。 </p><p>  庭審中,肇事司機及肇事車輛所

5、在的公司認為,任何法律都沒有明確賦予民政局有代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的權利。原告民政局與“無名氏”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本案中沒有承擔救助被害人的義務,也沒有墊付任何費用,即使墊付也僅有權就墊付費用追償。另外,雖然“無名老人”的賠償權利人尚未出現,但不能排除賠償權利人以后不現身找保險公司索賠。在“無名老人”交通事故案件中,民政局不宜代為履行訴權,應該等待真正的賠償權利人出現履行訴權。 </p><p>  2015

6、年12月,臺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臺前縣民政局并非事故被害人近親屬,且未給被害人支付任何費用,其訴訟主體不適格,最終駁回了民政局的訴訟請求。 </p><p>  為無名氏“討說法”的不同版本 </p><p>  調查發(fā)現,近年來,全國不少地方出現交通肇事撞死無名氏的事件。此類事件大多是:交通事故中,死亡者大多為不知姓名的流浪者,警方無法確認其身份,同時無法聯系到其近親屬,尸體也無人認

7、領。無名氏被撞死以后,為使肇事者“撞了不白撞”,司法機關在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以外,無名氏也應得到相應的民事賠償。 </p><p>  可是,究竟該由誰來替無名氏主張權利呢? </p><p>  于是,全國各地都出現了行政機關代位索賠的嘗試,諸如民政局、路政部門甚至公安、檢察院等都充當過原告,但在實踐中,出現了一種于法無據的尷尬局面,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的原告必

8、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上的原告“身份”顯然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 </p><p>  一直以來,我國對交通事故中無名氏死亡的賠償問題均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其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提到,對于無名氏的賠償標準、主體如何確定均存在爭議。2006年5月1日,廣東省實施的《廣東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曾明確無名氏的賠償標準按廣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死亡賠償金

9、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為保存。但是,如果肇事方不賠的情況下,誰來代替無名氏主張權利呢?這個沒有答案。 </p><p>  調查表明,近年來替無名氏維權的案例中,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嘗試建議由民政部門作為“親人”提出民事訴訟,民政局替無名氏起訴,或民政局以下屬單位救助站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者或保險公司等相關責任方承擔賠償的責任。數據顯示,民政局獲得的支持最多。 </p>&l

10、t;p>  目前,全國各地已出現多起民政局替無名氏維權的案件,但判決結果不盡相同,也就是說不同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對于“原告民政局”有支持也有不支持。不同處理方式,引起了法律界及社會的高度關注。由于法律定位上的空白,民政部門的主體地位常遭到被告的質疑,維權面臨于法無據的尷尬局面。 </p><p>  2010年8月,河南新鄭市發(fā)生一起無名流浪女被撞死后,當地檢察院向當地民政局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民政局作為本

11、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就民事賠償向法院起訴。庭審中,法院認為,民政部門作為國家救助、社會公益事業(yè)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受損害的不明身份人員提起民事訴訟,依法支持檢察院的意見,并建議原、被告雙方自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協(xié)議不成再作判決。隨后,原、被告雙方自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肇事司機自愿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萬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屬、被害人近親屬,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訴。 </p><p>  2013年5月,河南新蔡縣的

12、宋小山在街頭駕駛越野車,將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警方認定宋小山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同時在當地媒體刊登公告,尋找被害人的親屬,但一直未果。警方找不到無名氏家屬,肇事方先拿出30萬元賠償押金放在民政局。新蔡縣民政局以對無名流浪人員有救助職責為由,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4月,新蔡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政局雖對所管理轄區(qū)流浪乞討人員有救助職責,但當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法律并未授權民政部門可以代為索賠,民政局也未

13、對被害人墊付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依法駁回民政局訴訟請求。 </p><p>  主體資格之爭及賠償款的處理 </p><p>  那么,究竟由誰來為無名氏主張權利?誰有主體資格?民政局可否替無名氏作為原告起訴呢?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目前在我國法學界主要存在有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在沒有找到無名氏親屬的前提下,民政局不能作為原

14、告代替無名氏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權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還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是

15、說,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等,而民政局或下屬的救助站不是無名氏的近親屬,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民事賠償請求權,無權替無名氏起訴索賠。當然,如果民政部門墊付喪葬費,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其他費用民政部門不能代為主張。事實上,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下發(f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權行為導致流浪乞討人員死亡,</p><p>  另一種觀點認為,民政局有權代替無名氏起訴。雖然

16、《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作為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但侵權人不愿意賠償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從維護無名氏這樣的弱勢群體的生命健康權利出發(fā),從民法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出發(fā),從國家和社會管理出發(fā),民政局可以成為案件中的訴訟主體。還有,按照法律上無因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由于民政機關或火葬場為受害者處理后事,這部分支出是由于肇事者的肇事侵權行為引起的,相關責任應該由肇事

17、者承擔。所以,民政機關可以依法向肇事者或保險公司求償。 </p><p>  第三種觀點認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檢察等部門可代為起訴。2010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行,各省市陸續(xù)出臺了以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性質的救助基金管理條例、辦法,賦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為保存無名氏死亡賠償款的權利。于是,這些類似規(guī)定促使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成為了代替無名氏請求賠償的主體。還有專家

18、認為檢察機關也可代為起訴,檢察機關對經公告確實無法查到被害人真實身份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公訴,并最終將所得的民事賠償款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專戶管理,若無名氏民事利害關系人出現即依法將賠償款轉交無名氏的法定繼承人。超過法定時效仍無人認領,視為無主財產充入基金服務社會。 </p><p>  除了主體資格之爭,還有一個更棘手的問題:賠償標準和賠償款的管理。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稱,在警方不

19、能明確無名氏是農村身份或城鎮(zhèn)居民身份情況下,又該依據什么標準進行賠償呢?還有賠償款的管理問題,目前一般觀點認為,賠償款應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為保存。劉靜認為,對于賠償款,各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公告程序,以期能夠尋找到死者親屬或者權利的繼承人。如該筆賠償款長期無人認領成為無主財產時,應上交國家,歸屬于專門的救濟基金,納入救助基金統(tǒng)一使用和管理。比如《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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