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拉維烏斯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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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西方法學的歷史,Western History,西方法學的歷史,研究法學史的意義研究法學史的方法西方法哲學史中國法理學史,歷史研究的意義:“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歷史上的問題在當代社會依然存在。本專題學習目的在于,深入理解前人對法學的話語體系和問題意識的把握。法學史要研究的就是前人對于法律現(xiàn)象的認識史、觀念史。,李大釗:“歷史不是只記過去事實的記錄,亦不是只記過去的政治事實的記錄。歷史是亙過去、現(xiàn)在、未來的整個的全人類生活。

2、那些只記過去事實的記錄,必欲稱之為歷史,只能稱為記述的歷史,決不是那生活的歷史?!睔v史本身既指已有的事實,又指我們對這種事實的記錄。事實有“實在的事實”和“歷史的事實”之分。,西方法學史的幾個關鍵問題,一個主題——什么是法兩個主線——自然法與實在法三個派別——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四個階段——古代(古希臘羅馬時期法學) 歐洲中世紀 近現(xiàn)代法學(17、18C至20C)

3、 當代法學(戰(zhàn)后,20C60、70年代至今),,基本線索: 古典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社會法學——自然法學戰(zhàn)后復興——三大學派鼎立(論戰(zhàn))——三大派相互靠攏——非法學思潮的影響,西方法哲學的主要發(fā)展階段:古希臘的正義和法治觀念羅馬法學歐洲中世紀法學西方近代法學多元化的現(xiàn)代西方法學,古希臘 前8世紀——前3世紀,,特點:城邦小國寡民,并非統(tǒng)一的國家;各城邦法律不同;不存在法律職業(yè)。兩大對

4、立的城邦法律體系:斯巴達、雅典。古希臘是正義、法治思想的源頭。,,古希臘三杰之 蘇格拉底(前469-399),蘇格拉底沒有著作留存,其思想體現(xiàn)在弟子柏拉圖、色諾芬的著作中。主要觀點: 1.道德規(guī)范的混亂是由于在知識上沒有確定是非善惡標準所致。 2.遵守法律是一種美德,因此守法就是正義,遵守法律是道德的要求。 3.蘇格拉底教學法的特點,,蘇格拉底的審判,西方歷史上兩大著名審判:蘇格拉底審判和耶穌審判“言

5、論思想自由的殉道者” 《蘇格拉底的審判》,斯東著,三聯(lián)書店,,古希臘三杰之 柏拉圖(前427-347),主要著作:《理想國》、《政治家》《法律篇》(西方歷史上第一部法學著作)正義思想、理性思想正義——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正義即和諧,各守本分。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的最高標準是善德。人治思想——法治思想,,古希臘三杰之 亞里士多德(前384-322),百科全書式的學者主要著作:《

6、政治學》、《雅典政制》、《尼各馬可倫理學》關于法的定義:正義性、普遍性、平等性、可變性、權威性。法治思想;法治的定義,,1.荷馬史詩《伊利亞特》、《奧德賽》和希臘悲劇《安提戈涅》。2.智者派對于正義的思考:自然與習俗的區(qū)分。3.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正義理論:從對于各種美德的定義到正義的理念。4.《理想國》中的正義論。5.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古希臘的正義理論,,在柏拉圖那里,各種理念本身就構成了一個具有等級

7、秩序的“理念世界”。這個“理念世界”由低級到高級大體上可以分為自然物的理念、人造物的理念、數(shù)學意義上的理念、范疇意義上的理念、道德和審美領域的理念,以及作為最高理念的“善”的理念。善的理念構成各種理念由以派生的終極根據(jù),所有的事物和理念都趨向于“善”的理念的秩序井然的世界模型和本體論體系。,,古希臘的法治觀念法律對希臘人來說就是國家的凝聚力。亞里士多德經(jīng)典性的法治定義。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指出,達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組織的主要

8、目標,而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真正建立起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亞里士多德放棄了 “哲學王”理念,“法律” 是“不受欲望影響的智慧”,明確提出“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和“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理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為最優(yōu)良的治國方略。,,亞里士多德首次對“法治”作了系統(tǒng)界定和闡釋,他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要素: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為了單一階級或個人利益的宗派統(tǒng)治

9、或暴君專制;第二,在依據(jù)普遍規(guī)則而不是依靠專斷命令進行統(tǒng)治的意義上,同時也是在政府重視法規(guī)所認可的習慣和約定常規(guī)的比較籠統(tǒng)的意義上,法治意味著守法的統(tǒng)治;第三,法治意味著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法治得以落實的文化——心理保障在于被治者對于法律的基本信念。,羅馬法 前5世紀——公元6世紀,羅馬民族是務實的,具有深厚的“實用理性”的精神傳統(tǒng),正是這種實用理性將希臘人在思辨王國里取得的成果最終落實到了現(xiàn)實的實際事務之中,與人們的實際生活結為一體

10、,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體現(xiàn)著理性精神,傳承了希臘文化,其結果是使羅馬法和羅馬法學成為世所公認的西方文明史上最偉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職業(yè)法學家、專門的法學著作、法學教育、獨立的法學流派。內容完備、影響深遠:近現(xiàn)代民法學的基礎、大陸體系的淵源。,羅馬法的歷史地位,(一)形成時期 羅馬世俗法學,始于公元前3世紀之后。佛拉維烏斯、柯隆加尼烏斯、阿埃利烏。前304年,佛拉維烏斯將法律訴訟文書盜出來予以公布;公元前254年,柯隆加尼烏斯

11、在公開場合公開地傳授法律知識,這成為羅馬世俗法學產(chǎn)生的一個重要標志;大約公元前200年,阿埃利烏斯以非神官的身份著有大部頭的關于市民法的三部書,這就為后來的世俗法學的產(chǎn)生奠定了基礎,標志著羅馬法學的形成。嚴格意義上的羅馬法學的世俗化是在公元前100年以后,這時騎士階層出身的法學家在法學家階層中占據(jù)了主流地位,才形成了嚴格意義上的羅馬世俗法學。,羅馬法的歷史進程,(二)發(fā)展時期 西塞羅(Cicero,公元前106—前43)接

12、受了斯多亞學派的自然法理論,把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發(fā)展為系統(tǒng)的自然法論,區(qū)分了自然法與人定法,認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義,是衡量人定法的正當性標準。由于法律的統(tǒng)治是理性的統(tǒng)治,所以法治是政體最好的選擇。,(三)昌盛時期 古典時期,也即黃金時期,也是羅馬帝國的繁榮時期,法治觀念在羅馬深入人心。奧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學家以解答權,解答權的授予極大地提高了羅馬法學和法學家的地位,刺激了法學家的競爭;學派——薩賓派和普羅庫魯斯派。五大

13、法學家——蓋尤斯(Gaius,130—180),保羅(Paulus,?—222),烏爾比安(Ulpianus,166—228),帕比尼安(Papinionus,150—212),莫蒂斯蒂魯斯(Modestinus,?—224),他們協(xié)助皇帝立法、解答法律問題、撰寫法學著作、從事法學教育,對羅馬法學做出了杰出貢獻。,(四)衰落時期 “引證法”,明確宣布只有五大法學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學家”的稱號從此建立;當五大法學

14、家意見不一致時,以多數(shù)為準;如果勢均力敵時,以帕比尼安為準;如果帕比尼安沒有談到,就以五大法學家中比較公正的為準。這就扼殺了羅馬法學的創(chuàng)造性精神,使羅馬法學日趨衰落。,查(尤)士丁尼在位時期(公元527—565)。《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編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統(tǒng)稱“國法大全”,又稱“民法大全”。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對世界法學,特別是對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學的影響是直接而深刻的,它在內容和體

15、例上為大陸法系的德國派和法國派樹立了范例。,(五)中興時期,羅馬法學經(jīng)歷了上千年的演變,內容豐富而復雜。從總體上看,羅馬法學的基本特質可以概括為相互聯(lián)系的四個方面:以私法為研究中心;以唯理論和自然理性觀為指導;重在解決法律實務;同國家權力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恩格斯:“簡單商品生產(chǎn)即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chǎn)的完整的法”。成為歐洲商品經(jīng)濟法制的源頭。.,,歐洲中世紀法學,,注釋法學:注釋法學派、注解法學派教會法學:《教會法矛

16、盾調和集》經(jīng)院哲學家的法律觀:奧古斯?。ˋugustinus,354—430)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6—1274),,在阿奎那看來,整個宇宙由神、理性、政治權威這三種秩序組成,由此而把法律分成四類:一是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體現(xiàn),是上帝用來統(tǒng)治整個宇宙的規(guī)則;二是自然法,是永恒法對理性動物的關系,自然法就是上帝引導和統(tǒng)治人類的法律;三是人法,是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人法必須服從于自然法;四是神法

17、,即《圣經(jīng)》,是主宰人類的法律,是永恒法的體現(xiàn)。,,西方近代法學,,(一)近代法學的主導思想以人為目的而非手段自由思想權利學說,(二) 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三個階段:法學與神學的分離 個人權利的推導 應用階段三大特征:古典自然法學派論說的主題是自然權利說與社會契約論。,,(三)哲理法學派 哲理法學亦稱法的形而上學,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 康德

18、(Immanuel Kant,1724—1804)《法的形而上學》 黑格爾(G.W.F.Hegel,1770—1831)《法哲學原理》,,(四)歷史法學派 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薩維尼(Fr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 歷史法學派主張用歷史的觀點來考察法律。,,(五)功利主義法學杰里米·邊沁

19、 (Jeremy Bentham,1748—1832)約翰·斯圖爾特·密爾 (J.S.Mill,1806—1873),分析法學與哲理法學、歷史法學并列,是西方十九 世紀三大法學,其主要代表是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1832年出版《法理學的范 圍》一書,建立起分析法學。 四大特征,(六)分析實證法學,多元化的西方現(xiàn)代法學,(一)自然法學的復興復興的主要原因

20、富勒(Lon Fuller,1902—1978)《法律的道德性》(二)新分析法學凱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的純粹法學哈特(H.L.A.Hart,1907—1993)的《法律的概念》,(三)社會學法學 1.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4—1964)提出了 法律的社會控制理論。 2.20世紀20、30年代美國現(xiàn)實主義法學興起。 卡多佐(Benja

21、min Cardozo,1870—1938) 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jīng)驗” 的卡爾·盧埃林(Karl.N.Llewellyn,1893—1962) 杰羅姆·弗蘭克(Jerome.N. Frank,1889—1957),,其他法學派,經(jīng)濟分析法學 理查德·波斯納 (Richard.A.Posner,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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