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構成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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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 教學目的和要求 一、了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復雜性以及同這類犯罪作斗爭的意義。 二、掌握各種具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主要構成特征及其處罰原則。 三、掌握本章重點罪名的概念、特征及司法認定。,第二節(jié) 理論知識概要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構成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種類三、本章重點罪名介紹四、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實踐案例一:

2、 南京馬教授換妻案 實踐案例二: 段海軍幫助他人領取郵寄毒品案 實踐案例三: 鄭凌、王駿、盛春習、李毅、侯吉旭、靳付謙、陳紅于犯劫奪被押解人員案 實踐案例四: 被告人陳麗芳犯非法行醫(yī)罪上訴案,第三節(jié) 實踐所需主要素材介紹,實踐案例一: 南京馬教授換妻案,,實踐案例一:南京馬教授換妻案 一、案情簡介 2

3、2名被告人通過南京某大學原副教授馬某建立的倡導“同好游戲” 的QQ群結識后,通常在QQ群中通知時間地點后,結伙進行聚眾淫亂活動。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間,22名被告人先后35次聚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2009年8月,警方根據舉報,在秦淮區(qū)一家賓館內進行聚眾淫亂的幾名被告人被抓獲,后牽出了其他涉案被告人。,二、所需庭審法律文書 法院的庭審提綱、庭審筆錄、閱卷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委會討論筆錄、審理報告、判決書、裁定書;

4、公訴人的起訴書、公訴詞;律師的代理詞、辯護詞等。,實踐案例一:南京馬教授換妻案,實踐案例一:南京馬教授換妻案,三、案件爭議的相關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提示 四、本案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及理論提示,,實踐案例一:南京馬教授換妻案,五、根據案例素材設計問題提示 問題一:聚眾淫亂罪的概念及構成特征是什么? 問題二:本案入罪的充足理由是什么? 問題三:聚眾淫亂罪存在的必要性論證。 問題四:聚眾淫亂罪是否與刑

5、法的謙抑性相抵觸?,實踐案例二: 段海軍幫助他人領取郵寄毒品案,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段海軍于2006年1月12日16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三臺山路金達物流貨運站內,明知郵件內有毒品,持“梁宇”的身份證前來取此郵件,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查,郵寄的運動鞋內藏有“冰毒”(甲基苯丙胺)1包(凈重48.6克)和“搖頭丸”(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983粒(凈重94.8克)。,二、所需庭審法律文書 法院的庭審提綱、庭審筆錄

6、、閱卷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委會討論筆錄、審理報告、判決書、裁定書;公訴人的起訴書、公訴詞;律師的代理詞、辯護詞等。,三、案件爭議的相關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提示 四、本案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提示,五、根據案例素材設計問題提示 問題一: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問題二: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區(qū)別? 問題三:如何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 問題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意義是什

7、么?對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價值做一評析。,實踐案例三: 鄭凌、王駿、盛春習、李毅、侯吉旭、靳付謙、陳紅于 ------犯劫奪被押解人員案,一、案情簡介 2001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鄭凌糾集了被告人王駿、李毅、盛春習要求其三人找人從公安人員手中搶回其父母。后被告人李毅即將其叫來的人離開,又勸被告人鄭凌收手,并將鄭凌父母是被南海區(qū)公安人員抓獲一事告知被告人陳紅于等人,但被告人鄭凌、陳

8、紅于均無聽從。9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駿、盛春習、侯吉旭、靳付謙等12人到達韶關火車站,該12人購票上車。上車后,被告人王駿窺探到鄭德利夫婦被扣押的車廂,即打電話聯系解放軍某部戰(zhàn)士李學超,要李到花都火車站幫忙。被告人王駿又打電話通知了被告人鄭凌。于是,被告人鄭凌帶領被告人陳紅于和王勝全及另兩名男子開車到花都接了李學超后,一同到達花都火車站。,到站后,被告人陳紅于和李學超、王勝全及另兩名男子下車入站等候。9月22日凌晨5時許,1311次列

9、車到站,被告人王駿即下車帶李學超上車,與被告人盛春習、侯吉旭、靳付謙等10多人涌到扣押鄭德利夫婦的車廂并堵住通道。被告人王駿和李學超聲稱是廣州軍區(qū)的軍人,要查看公安人員的工作證件。在公安人員出示警察證后,被告人王駿等人又以沒有逮捕證是非法綁架為由,要帶走鄭德利夫婦,遭公安人員拒絕。后被告人盛春習、侯吉旭、靳付謙等人就擠推公安人員,被告人盛春習乘場面混亂之機將鄭德利拉出車廂,被告人侯吉旭、靳付謙等10多人即擁著鄭德利逃離火車。被告人鄭凌則

10、駕車接應鄭德利逃離了火車站。鄭德利被劫奪后,被告人鄭凌向羅沖等人支付了酬金3萬元,被告人靳付謙分得其中的2000元。2001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毅就本案到廣東省公安廳投案自首。,二、所需庭審法律文書 法院的庭審提綱、庭審筆錄、閱卷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委會討論筆錄、審理報告、判決書、裁定書;公訴人的起訴書、公訴詞;律師的代理詞、辯護詞等。,三、案件爭議的相關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提示 四、本案適用的

11、法律規(guī)范提示,五、根據案例素材設計問題提示 問題一:鄭德利是否屬于“被押解人員”? 問題二:鄭凌、王駿主觀上是否有犯罪故意? 問題三:鄭凌、王駿等人在實施劫奪行為的過程中有無使用暴力? 問題四:本案能否以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定性?,實踐案例四: 被告人陳麗芳 ------犯非法行醫(yī)罪上訴案,一、案情簡介 2002年7月,孕婦姚雪梅找到被告人陳麗芳要求待她分娩時為她接

12、生,陳麗芳在沒有取得執(zhí)業(yè)醫(yī)生資格的情況下,答應了姚的要求。同月28日15時許,姚雪梅待產,被告人陳麗芳接到姚的電話通知后,到姚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街道辦事處謝邊西滘五金廠,為姚接生。期間,被告人陳麗芳違反操作常規(guī),沒有充分了解產婦的生育史,沒有檢查產婦的心率、血壓、胎位、宮縮是否有效等情況,便使用催產素為姚雪梅肌肉注射,在沒有輸液、吸氧、胎兒監(jiān)護等條件的情況下為胎兒催生。胎兒娩出后,被告人陳麗芳未能及時發(fā)現產婦姚雪梅出現產后大出血,待

13、發(fā)現后,在沒有任何搶救設備、藥物的情況下,陳麗芳只為姚注射了維生素B1、B6、安絡血等對搶救產后大出血毫無幫助的藥物,沒有采取有效搶救措施。至19時許,西滘五金廠經營者黎逢深打電話通知醫(yī)院派員搶救,至21時許,姚雪梅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姚雪梅因產后宮縮乏力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二、所需庭審法律文書 法院的庭審提綱、庭審筆錄、閱卷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委會討論筆錄、審理報告、判決書、裁定書;公訴人的起訴

14、書、公訴詞;律師的代理詞、辯護詞等。,三、案件爭議的相關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提示 四、本案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提示,五、根據案例素材設計問題提示 問題一:如何理解非法行醫(yī)罪中的“行醫(yī)”? 問題二:該罪的主體必須是“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這一范圍如何界定? 問題三: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關于審理非法行醫(y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個人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開辦醫(yī)療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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