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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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xiàn)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就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符合國家和省現(xiàn)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資助政策,嚴格執(zhí)行資助政策相關規(guī)定及要求。第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將民政、扶貧、殘聯(lián)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

2、人口信息與教育部門學生信息實行定期、動態(tài)比對,建立部門聯(lián)動、信息共享機制。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堅持陽光操作,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確保資助對象認定各個環(huán)節(jié)和認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第二章認定對象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在籍在校學生(含幼兒,下同),包括以下7類:第八條非本地戶籍的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向就讀學校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殘聯(lián)等部

3、門出具的扶貧手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證、最低生活保障證、殘疾證的原件或復印件等證明材料。第九條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認定表》須經戶籍地或取得居住證所在地村(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街道)民政部門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簽署審核意見并簽章,學校通過家訪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真實情況后再進行認定。第十條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符合資助條件的,從下學期起按規(guī)定程序納入資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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