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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法案例分析題民法案例分析題案例1讀小學的趙勇在市教委組織的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市教委下屬的一家美術雜志社聞訊后即來信表示,他們將出一期兒童作品專刊,希望趙勇能寄來幾幅作品供他們挑選。趙勇的父親趙量收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沒有回音。第二年6月,趙量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fā)現(xiàn)有趙勇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雜志社,質問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選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該雜志社稱,趙勇年僅8歲,還是未成
2、年人,還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沒必要署名;雜志社發(fā)表趙勇的作品是教委對其成績的肯定,沒有必要支付稿酬。[問題]1.根據(jù)我國法律,趙勇是否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2.雜志社發(fā)表趙勇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勇成績的肯定[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币虼?,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
3、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勇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2.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民法通則》第36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币蚨s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
4、雜志社與趙勇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shù)脑瓌t,雜志社選用趙勇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勇署名并支付報酬案例2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zhèn)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zhèn)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jīng)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
5、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問題]1.此買賣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析]1.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ll條的規(guī)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彼詮埬骋呀?jīng)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失行為能
6、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2.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買賣的標的——彩電。(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有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500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利;李某有收取張某500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義務。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
7、有任何聯(lián)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救晕吹酵⒓釉V訟。[問題]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2.法院應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分析]1.《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备鶕?jù)本條規(guī)定,非經(jīng)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jīng)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失蹤,王某的
8、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且經(jīng)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guī)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間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yǎng)育,現(xiàn)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案例6農(nóng)民田某于
9、1991年去外國打工時在途中遇海難失蹤,從此查無音訊。1996年其妻胡某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埿嫣锬乘劳觯嗣穹ㄔ航?jīng)審理判決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兒田燕一直身體不好,家中又沒有足夠的經(jīng)濟能力給田燕治療,1997年胡某將田燕送給膝下無子的鄰村姚某收養(yǎng),并辦理了合法的手續(xù)。1998年,失蹤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隨即撤銷了對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與胡某恢復夫妻關系,并提出田燕的收養(yǎng)未征得他的同意,違反我國《收養(yǎng)法》,是無效的,要求撤銷收
10、養(yǎng)合同。姚某與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訴至法院。[問題]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是否還存在2.田燕的送養(yǎng)是否有效[分析]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自動恢復。因為死亡宣告僅僅是一種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還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死亡宣告應被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
11、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2.《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8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因為在此期間其配偶是子女現(xiàn)實的惟—的法定監(jiān)護人,送養(yǎng)只能由其配偶決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養(yǎng)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銷收養(yǎng)。案例7李某的父親生前是一個集郵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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