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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1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開設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本辦法所稱特定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2、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彩票發(fā)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業(yè)務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本辦法所稱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財政部門根據(j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開設的財政零余額賬戶不屬于財政專戶。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含市轄區(qū)和縣級開發(fā)區(qū))以上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管理。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遵循安全、規(guī)范、精簡
3、、統(tǒng)一、透明的原則。第五條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tǒng)一管理。第二章財政專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第九條財政部應及時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開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財政部門補齊材料。對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或收到補齊的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財政部門簽發(fā)《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附2)。對不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及時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省級以下
4、財政部門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財政部《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后1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開戶的財政部門。第十條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后,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選擇開戶銀行,并按規(guī)定辦理開戶手續(xù)。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財政專戶備案表》(附3),由省級財政部門按月匯總報財政部備案。第十二條地方財政部門發(fā)生下列變更事項,應比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報財政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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