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瑞律師事務所關于龍溪股份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見書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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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中瑞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瑞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龍溪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見書中瑞股字[2005]LX03號北京市中瑞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北路8號亮馬河大廈1座5層電話:(010)65900088傳真:(010)65900644郵政編碼:100004北京市中瑞律師事務所關于福建龍溪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法律意見書3文件,并依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股份公司為本次股

2、權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4、本所律師同意保薦機構在保薦意見書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內容,本所已對保薦意見書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再次審閱并予以確認。5、本所僅就與股份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有關的法律事項發(fā)表法律意見,有關其他專業(yè)事項依賴于其他專業(yè)機構出具的意見。6、本所已得到股份公司保證,即股份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或口頭證言;其向

3、本所提供的復印件、有關副本材料與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實、有效,且無隱瞞、虛假或重大遺漏之處。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無法得到獨立證據(jù)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股份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股份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xiàn)出具法律意見如下:一、股份公司的主體資格及股本結構1、股份公司的主體資格股份公司原名“福建龍

4、溪軸承股份有限公司”,系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閩政體股[1997]39號《關于同意設立福建龍溪軸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批準,于1997年12月24日由福建省龍溪軸承廠、中國工程與農業(yè)機械進出口總公司、福建省龍溪機器廠、福建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漳州市起重機械配件廠共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經股份公司2003年度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股份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更名為“福建龍溪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現(xiàn)持有福建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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