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7年7月修改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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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財政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財政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財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加強對審批運行過程的監(jiān)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財政行政許可,是指財政部門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

2、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第三條財政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制度。財政部門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以本部門的名義統(tǒng)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在清單外變相實施行政許可。財政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增減或者變更要素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調整清單,并向社會公開。第四條第四條實施財政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標準化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第五條第五條財政行政許可事項由財政部門業(yè)務主管機構(以下統(tǒng)稱審批機構

3、)負責具體實施。3行政審批服務大廳,作為統(tǒng)一接收行政許可申請的對外窗口。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具體審批事項特點確定接收行政許可申請的統(tǒng)一窗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實行網(wǎng)上集中預受理和預審查,逐步推進網(wǎng)上全過程審批。第九條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明確受理窗口職責,建立健全首問責任、服務承諾、頂崗補位等制度,為申請人提供優(yōu)質文明服務。第十條第十條受理窗口接收申請,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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