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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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司法部2001年4月17日部長辦公會通過)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了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司法部指導全國法學研究工作的職能,加強對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部級科研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部級科研項目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研究

2、方法,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第三條部級科研項目以國家法治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重點,以推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目標,積極研究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及改革、開放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為國家法治建設中的重大決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級科研項目同時兼顧法學學科研究,注重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推動法學理論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第四條部級科研項目面向全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及法學類社團

3、,通過公平競爭,擇優(yōu)立項。第五條部級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申請人(批準立項后為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申報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的資格和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經費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部級科研項目設重點項目、一般項目,根據司法實踐需要,在年度課題指南范圍以外,設立專項任務項目。第二章第二章組織機構組織機構第七條部級科研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和行政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法規(guī)教育司負責

4、,其職能如下:(一)擬定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二)擬定部級科研項目中長期規(guī)劃及年度部級科研項目課題指南;(三)辦理部級科研項目的申報、評審、審批、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組織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的成果鑒定,協(xié)調解決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的成果推廣、出版;(四)承辦與部級科研項目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五)組織評定部級法學科研成果獎與法學教材獎;(六)其他相關事宜。第八條司法部設立部級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評委)。其職責

5、如下:(一)參與草擬部級科研項目中長期規(guī)劃;(二)制定年度部級科研項目課題指南;(三)對部級科研項目進行評審立項,對項目經費額度提出建議;評定部級科研成果獎與法學教材獎;(四)參與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的中期檢查、成果鑒定及推廣工作;第三章第三章項目申請與受理項目申請與受理第十八條司法部根據專家會議提交的立項建議,在核定項目經費額度后,批準立項并向申請人發(fā)出《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和《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

6、合同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書》)。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署《項目合同書》,并報送司法部。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辦理立項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第十九條《項目合同書》經司法部簽署后,即為正式立項。司法部對立項結果予以公告。第二十條部級科研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兩年。項目起始時間從立項公布之日計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為一個項目管理年度。第五章第五章項目中期檢查項目中期檢查第二十一條部級科研項目的中期檢查由司法部組織。一般于立項后第二年度的第

7、三季度進行。第二十二條項目主持人應填報《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中期檢查報告書》(以下簡稱《中期檢查報告書》),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或委托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司法部。第二十三條中期檢查的內容包括:(一)項目主持人及課題組成員是否按課題設計和預定研究進度開展研究工作;(二)項目主持人是否對項目承擔起實質性的研究工作;(三)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是否為項目實施提供了必要條件;(四)項目經費是否用于項目研究,開支是否合理;(五)項目的基礎性

8、調研、資料整理、專題研討等工作情況;(六)其他相關事項。第二十四條對于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部可以要求其作出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司法部將作出終止《項目合同書》的決定:(一)項目中期檢查時,仍未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的;(二)項目主持人因條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三)項目課題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的;(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主持人或研究課題的;(五)由于其他原因課題研究工作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9、。對于司法部作出終止決定的部級科研項目的項目經費,由該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并退還。第六章第六章課題結項與成果推廣課題結項與成果推廣第二十五條部級科研項目成果通過鑒定驗收為結項。如不能及時完成項目者可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詳細說明申請延長研究期限的理由,報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請最多可提出兩次,每次延期時限為半年。遇有項目主持人亡故、出國不歸等情況,可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提出變更項目主持人申請,報司法部核準備案。變更項目主持人的項目研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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