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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1頁共10頁安邦地鐵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安邦地鐵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安邦財險(備案)[2010](主)2號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保險標的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圍內的與實施工程合同相關的財產或費用,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第三條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應保險金額的
2、,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二)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三)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前,已經投入商業(yè)運行或業(yè)主已經接受、實際占有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財產,或已經簽發(fā)工程竣工證書或工程承包人已經正式提出申請驗收并經業(yè)主代表驗收合格的財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財產;(四)清除殘骸費用。該費用指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xiàn)場所發(fā)生
3、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shù)據(jù)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二)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三)土地、海床、礦藏、水資源、動物、植物、農作物;(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航空器;(五)違章安裝、危險安裝、非法占用的財產。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合同分項列
4、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六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第五條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fā)生上述損失所產
5、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3頁共10頁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二條在發(fā)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后,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tài)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五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
6、,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五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三)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fā)生損失,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二)保險金額低
7、于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第十四條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jù)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的金額或者為根據(jù)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保險標的在連續(xù)72小時內遭受暴雨、臺風、洪水或其他連續(xù)發(fā)生的自然災害所致?lián)p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并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xù)數(shù)
8、個72小時時間內發(fā)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第十五條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合同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guī)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第十六條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
9、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第十七條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
10、保險金額自損失發(fā)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保險責任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因發(fā)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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