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fā)《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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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轉發(fā)《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二關于轉發(fā)《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批)》的通知》的通知各部門:按照《沈陽市工商局關于印發(fā)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各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首次實施清單內輕微違法行為的,應遵照《沈陽市工商管理系統(tǒng)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和《沈陽市工商管理系統(tǒng)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執(zhí)行。附件

2、:《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沈陽市渾南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17年5月3日2廣告使用的引證內容合法有據,僅未在廣告中標明出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一條廣告使用數據、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

3、0月27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免于處罰3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僅未在廣告中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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