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理論基礎簡述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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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理論基礎簡述</p><p>  摘要:通過對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界定、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淵源、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理論基礎的論述,試圖闡明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建構的理性基礎和理論依據。 </p><p>  關鍵詞:財產申報制度;公務員 </p><p>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

2、)11-0000-01 </p><p>  一、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界定 </p><p>  財產申報制度被公認為反腐倡廉的陽光法案,在英文中被稱為Assets Declarations。對于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研究首先必須理清財產申報制度的概念,對于財產申報制度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界定。閩勤勤認為財產申報制度即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對自己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的數(shù)量、來源等情況向監(jiān)察機

3、關做出報告;一旦監(jiān)察機關發(fā)現(xiàn)公職人員的財產與其合法收入不符,即視為非法所得而予以懲處的制度{1}。王士偉、王鴻鱗認為財產申報制度就是通過公開公職人員個人財產收入,預防、處置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權錢交易的一種有力手段{2}。丁品余、李洋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時、任職期間或任職期滿后,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及一定范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的制度{3}。丁榮昌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是通過政府官員向當局申報個人財產,個人及經

4、濟利益獲得的方式以及各種投資活動情況,以公開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和變化情況使民眾對其監(jiān)督,來限制消除各種現(xiàn)實和潛在貪污賄賂行為,從而防止政府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營私舞弊{4}。 </p><p>  筆者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指對法定范圍的公職人員要求其在法定時間按法定程序向法定機構申報法定范圍的財產的一種強制性的制度,違者將承擔違法申報的不利后果,它是被世界各國實踐所證明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預防腐敗的關鍵性制度,并為許多

5、國家法制化。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即是指公務員必須承擔按期如實向指定機構申報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產及各種財產性收益的強制性義務并予以一定范圍的公示,以有效監(jiān)督公務員合法行使權力的預防腐敗制度。本文所指的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條之規(guī)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p><p>  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淵源及理論基礎 </p><p&

6、gt; ?。ㄒ唬┕珓諉T財產申報制度淵源 </p><p>  財產申報制度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自此瑞典國民可以在稅務部門查閱官員乃至最高首腦的收入及納稅情況,以財務透明打開政治透明的通道。瑞典至今依然是全球最清廉的國度之一。英國于1883年通過《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第一次將這一制度法制化,并探索了以財產申報制度遏制選舉腐敗,使選舉資金來源及去向透明化,從而使體現(xiàn)人民民主的選舉制度真正體現(xiàn)其憲政功能。之后先

7、后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qū)實行了這一制度并使之法制化。 </p><p>  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政治腐敗民怨甚大,美國即時地借鑒并實施這一制度,在1978年頒布的《政府道德法》中對財產申報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有效地監(jiān)控公職人員的龐大職權和政治經濟活動,其實施的結果是逐步扭轉了尼克松政府時代的濫權現(xiàn)象,政府建立起了公信力,政治、經濟領域的清明帶來了大量國際投資和全球精英匯集的美國熱,美國經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復蘇九十年代重整

8、。雖然一部法律的成功實施并非是全部的社會發(fā)展進步的動力,但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是公認的迄今為止全球最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比如美國《地方政府法典》縣政府官員與職員的財務公開中,對于一些縣政府官員和其他縣政府官員和職員的財務公開分別立法,詳盡地定義實用的縣的范圍,規(guī)定適用的主體范圍、報告提交日期和內容、提交要求、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語言描述非常細膩。 </p><p>  俄羅斯自1992年制定了《有關國家行政體系內腐

9、敗行為》確立財產申報制度,于1995年頒布包含修訂的財產申報制度在內的《俄羅斯聯(lián)邦國家公務條例》,至2009年3月,為解決國內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俄羅斯總統(tǒng)德米特里&#8226;梅德韋杰夫率先曬財產,并要求聯(lián)邦和地區(qū)公務員向利益沖突調解委員提供公務員家庭收入和財產一、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界定 </p><p>  財產申報制度被公認為反腐倡廉的陽光法案,在英文中被稱為Assets Declarations

10、。對于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研究首先必須理清財產申報制度的概念,對于財產申報制度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界定。閩勤勤認為財產申報制度即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對自己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的數(shù)量、來源等情況向監(jiān)察機關做出報告;一旦監(jiān)察機關發(fā)現(xiàn)公職人員的財產與其合法收入不符,即視為非法所得而予以懲處的制度{1}。王士偉、王鴻鱗認為財產申報制度就是通過公開公職人員個人財產收入,預防、處置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權錢交易的一種有力手段{2}。丁品余、

11、李洋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時、任職期間或任職期滿后,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及一定范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的制度{3}。丁榮昌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是通過政府官員向當局申報個人財產,個人及經濟利益獲得的方式以及各種投資活動情況,以公開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和變化情況使民眾對其監(jiān)督,來限制消除各種現(xiàn)實和潛在貪污賄賂行為,從而防止政府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營私舞弊{4}。 </p><p>  筆者認為財產申

12、報制度指對法定范圍的公職人員要求其在法定時間按法定程序向法定機構申報法定范圍的財產的一種強制性的制度,違者將承擔違法申報的不利后果,它是被世界各國實踐所證明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預防腐敗的關鍵性制度,并為許多國家法制化。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即是指公務員必須承擔按期如實向指定機構申報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產及各種財產性收益的強制性義務并予以一定范圍的公示,以有效監(jiān)督公務員合法行使權力的預防腐敗制度。本文所指的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

13、條之規(guī)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p><p>  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淵源及理論基礎 </p><p> ?。ㄒ唬┕珓諉T財產申報制度淵源 </p><p>  財產申報制度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自此瑞典國民可以在稅務部門查閱官員乃至最高首腦的收入及納稅情況,以財務透明打開政治透明的通道。瑞典至今依然是全球最清

14、廉的國度之一。英國于1883年通過《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第一次將這一制度法制化,并探索了以財產申報制度遏制選舉腐敗,使選舉資金來源及去向透明化,從而使體現(xiàn)人民民主的選舉制度真正體現(xiàn)其憲政功能。之后先后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qū)實行了這一制度并使之法制化。 </p><p>  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政治腐敗民怨甚大,美國即時地借鑒并實施這一制度,在1978年頒布的《政府道德法》中對財產申報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有效地監(jiān)控公職

15、人員的龐大職權和政治經濟活動,其實施的結果是逐步扭轉了尼克松政府時代的濫權現(xiàn)象,政府建立起了公信力,政治、經濟領域的清明帶來了大量國際投資和全球精英匯集的美國熱,美國經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復蘇九十年代重整。雖然一部法律的成功實施并非是全部的社會發(fā)展進步的動力,但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是公認的迄今為止全球最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比如美國《地方政府法典》縣政府官員與職員的財務公開中,對于一些縣政府官員和其他縣政府官員和職員的財務公開分別立法,詳盡地

16、定義實用的縣的范圍,規(guī)定適用的主體范圍、報告提交日期和內容、提交要求、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語言描述非常細膩。 </p><p>  俄羅斯自1992年制定了《有關國家行政體系內腐敗行為》確立財產申報制度,于1995年頒布包含修訂的財產申報制度在內的《俄羅斯聯(lián)邦國家公務條例》,至2009年3月,為解決國內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俄羅斯總統(tǒng)德米特里&#8226;梅德韋杰夫率先曬財產,并要求聯(lián)邦和地區(qū)公務員向利益沖

17、突調解委員提供公務員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拒絕與該委員會合作以及漠視法律要求毫無疑問應該成為開除公職的理由。至今已有包括芬蘭、德國、法國、日本、新加坡、韓國、肯尼亞、愛沙尼亞、尼泊爾、越南、南非、澳大利亞、加拿大、贊比亞、菲律賓、阿根廷等9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實施了財產申報制度。 </p><p>  (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理論基礎 </p><p>  歷史驚人的相似,每當一個國家陷于腐敗問

18、題層出不窮的時候,都會制定、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從憲政的角度而言,財產申報制度對于建立有限政府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反腐問題上,權利與權力的博弈往往表現(xiàn)為民意對財產申報制度的呼喚。而在腐敗問題嚴重的國度,公權力對于駕馭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的濫權謀利行為深感法制不利之時,權力層內部就會自上而下形成財產申報的內震效應,沖擊歷史上的政治頑疾,但只有在社會秩序較為安定的氛圍中政府有強大的控制能力之時,其政治體制才可以經歷這樣的陽光法案的實施震蕩。歸

19、根結底,在權力與權力、權利與權力的博弈中,有限政府的面目就較為透明而清晰了,公權力的行使并不因其掌控的強大的社會、國家資源而獲取非法的財產利益及財產性質的利益,這即是憲政者深謀遠慮謀求的憲政目標。 </p><p>  二戰(zhàn)以后,各國行政權日趨加強,公務員在強權行使職責中難以克服人性貪婪的弱點而易于運用個人執(zhí)掌的資源獲得經濟上的非法財產利益,就使得財產申報制度對于釜底抽薪地斷絕公務員的非分之想成為預防腐敗發(fā)現(xiàn)腐敗

20、的刻意制度設計,也往往成為一部服從理性和良知的法律。人性中存在惡的一面,人們無法把政治清明、公務員廉潔自律寄托在公務員自身個人品質純正和道德教化之上。休謨曾提出了著名的“無賴原則”理論,即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必須把人作為無賴,除了私利沒有其他目的。按照漢密爾頓的說法就是要用權力對付權力,用威懾對付威懾,這樣無論執(zhí)權者有多利欲熏心,才有可能讓他來為公益服務。按照這種思維方式和邏輯推理,財產申報制度的設計正是契合了憲政中的有限政府理論的,因為每

21、個公務員尤其是手握大權的領導者以及關鍵崗位的公務員就成為有限權力的權力掌管著和權力實施者,那么整個政府就是毋庸置疑的有限政府了。如果說財產申報制度管住了伸向錢袋子的黑手,從另一個角度而言,財產申報制度也保全了公務員的德行,對于其正確高效合法公正行使其行政職責,履行公務員的法定義務和神圣權力,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提供了他律與自律的原動力。 </p><p>  中國目前存在腐敗窩案、腐敗串案頻出的現(xiàn)狀,腐敗的制

22、度性問題日益突出,監(jiān)管腐敗的制度建設急需加強和改善。在我國,腐敗活動的私人成本相對很低,而腐敗的私人預期收益卻相對很高。在個人理性選擇中,腐敗好像是一本萬利、甚至無本萬利的積累財富途徑,這就是在一段時期中,何以腐敗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經濟學邏輯所在。財產申報制度作為公認的高效率的查處腐敗的制度,在反腐敗的法制建設中理應占有一席之地,以完善廉政立法。 </p><p><b>  參考文獻 </b&

23、gt;</p><p>  [1] 閔勤勤. 智利的腐敗問題與反腐敗制度體系探析.見李秋芳主編.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反腐敗體制機制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6-12 : 288. </p><p>  [2] 王士偉;王鴻鱗.關于實行領導干部家庭財產報告制度和公務員依法申報個人財產的理論思考.理論導刊,2002 . </p><p>  [3] 丁品余;李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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