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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技術合同糾紛訴訟實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一庭彭文毅,1,2,主要內容,技術合同的種類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實體審理簽約方主體資格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及法律后果技術合同的違約責任技術合同糾紛的成因分析,2,技術合同的種類,技術開發(fā)合同:1.委托開發(fā)合同;2.合作開發(fā)合同;3.科技成果轉化合同(參照);技術轉讓合同: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2.專利權轉讓合同;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5.技術進出口
2、合同 ;6.技術轉讓合同中關于讓與人向受讓人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7.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并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8.其他技術轉讓合同,如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植物新品種許可合同等,可以參照合同法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規(guī)定。 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3,技術合同條款(一),一、
3、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應當反映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應當與技術合同的內容相符。二、標的的內容、范圍、要求 1.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包括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等技術方案,但對技術上沒有創(chuàng)新的現有產品的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對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除外;具有實用價值但尚未實現工業(yè)化應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階段性成果)。 2.技術轉讓合同標的:現有特定
4、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fā)的技術成果(技術開發(fā)合同)和不涉及專利等知識產權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傳授(視具體內容歸入技術咨詢合同或者技術服務合同)。,4,技術合同條款(二),3.技術咨詢合同標的: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等服務項目,應載明咨詢項目的內容、咨詢報告和意見的要求。特定技術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
5、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yè)性技術項目。4.技術服務合同標的: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業(yè)服務項目,應載明技術服務項目的內容、工作成果和技術要求。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yè)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的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jié)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huán)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yè)技術問題。,5,技術合同條款(三),三、履行計劃、
6、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合同履行計劃和進度: 合同履行期限較長的,應載明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和執(zhí)行步驟。履行地點: 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技術開發(fā)合同在研究開發(fā)人所在地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人所在地履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在受托人所在地履行,技術服務合同在委托人所在地履行。,6,技術合同條款(四),合同履行方式1、技術開發(fā)合同一般通過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制和開發(fā),樣品、樣機的試
7、制,成套技術設備的試制、生產等多種方式來完成;2、技術轉讓合同一般通過讓與人提交技術圖紙、計算機軟盤、磁盤、磁帶、工藝或者材料配方、工藝規(guī)程、樣品、樣機、成套技術設備、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等形式完成;3、技術咨詢合同一般通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研以及分析報告等方式完成;4、技術服務合同一般通過工藝產品結構的設計、新產品新材料性能的測試分析、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以及利用新技術
8、和經驗為特定項目服務等方式完成。,7,技術合同條款(五),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1、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應載明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的責任。2、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商業(yè)秘密事項,應列出涉及技術秘密的資料、樣品、信息、數據和其他秘密事項的清單,保密期限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3、當事人可以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xù)有效,各方均應繼續(xù)承
9、擔保密的義務和責任。,8,技術合同條款(六),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fā)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0、。,9,技術合同條款(七),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載明研究開發(fā)風險的范圍、歸責和負擔辦法。約定科研風險由雙方分擔的,載明各方負擔的份額或者比例。風險責任的負擔:(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3)當事人一方發(fā)現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
11、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這種科研風險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看研究開發(fā)課題本身在國際和國內現有技術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夠的難度;二是看當事人在研究開發(fā)工作中是否充分發(fā)揮了主觀努力并已取得實質性進展;三是對同行業(yè)專家來說,因科研風險導致的這次失敗是否屬于合理的失敗。,10,技術合同條款(八),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
12、、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合同當事人就履行技術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歸屬、使用權、轉讓權、利益分配辦法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等問題約定明確,即明確知識產權和技術權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轉讓,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怎樣分配。,11,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yè)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yè)享有該技術成果。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當
13、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xù)技術成果的權屬和分享辦法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法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12,
14、技術開發(fā)合同——成果歸屬,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
15、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13,技術開發(fā)合同——成果分享,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即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
16、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14,技術合同條款(九),七、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標準既可以是技術合同標的所約定的各項內容,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或者其他驗收標準。技術合同的驗收方法,可以采用技術鑒定會、專家論證會等方法驗收,也可以是由委托方或者受讓方單方認可即為驗收的方法。最終,應當由驗收方出具驗收證明或者文件,
17、作為合同驗收通過的依據?;隍炇諘r的方法及認知水平導致質量缺陷未產生或被發(fā)現,驗收不能視為客戶對項目或設備的內在質量缺陷不持異議,只能視為產品達到當時的檢驗標準。但如果驗收(合理)期限內,接收方未通知對方驗收,則視為產品質量合格。,15,技術合同條款(十),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考慮的因素:(1)技術商品的轉讓次數;(2)技術商品的研究開發(fā)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3)技術商品的成熟程度;(4)技術商品的使用期限
18、;(5)技術商品價款等費用的支付方式;(6)技術商品的經濟效益;(7)技術商品的使用范圍、風險責任大小、技術后續(xù)改進回授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guī)定,對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對于技術開發(fā)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根據有關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fā)成本、先進性、實施轉化和應用的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以及技術成
19、果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二)對于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有關咨詢服務工作的技術含量、質量和數量,以及已經產生和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技術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16,技術合同條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
20、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17,技術合同條款(十二),九、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不能顯失公平。 一般情況下,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不再計算和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合同特別約定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害超過違約金
21、時,應當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除外。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應當根據違約方的違約情況及其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實際損失。十、爭議解決的辦法:1、協商;2、仲裁;3、訴訟。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對合同涉及的重要概念、關鍵用語和定義、不特定的表述進行特別的界定,確保當事人準確實施技術合同。十二、合同附件:包括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
22、、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表格、數據和照片等。,18,案例:普華中心訴華效公司 技術合同糾紛,基本案情: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為“一種中低溫余熱蒸汽/熱水閃蒸復合發(fā)電裝置”,專利權人普華中心。2001年至2002年,普華中心與華效公司約定,以華效公司的名義經營項目工程,普華中心作為技術負責單位,共同對外開展業(yè)務;合作期限與涉案專利有效期限相一致。2003年1月16日,華效公司向普華中心支付了8萬元技術
23、服務費。2004年3月4日,普華中心與華效公司就華豐項目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華效公司承擔項目實施工作,雙方進行技術合作,華效公司使用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普華中心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華效公司分五期向普華中心支付對價260萬元。合同簽訂后,普華中心根據華效公司提交的華豐項目的余熱參數出具了6套《優(yōu)化設計方案》供專家評審,最終專家及業(yè)主同意實施優(yōu)化方案1。然而,該優(yōu)化方案實施后該機組的發(fā)電功率未達到性能保證要求,且未能達到設計發(fā)電
24、量。華效公司已向普華中心實際支付了98萬元合同款項。,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根據該合同的約定,普華中心是在給定熱源參數條件下,確保該系統(tǒng)達到優(yōu)化設計中所確定的發(fā)電功率及相關技術性能指標。 優(yōu)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fā)電量,主要責任在于華效公司確定的余熱參數不準確,普華中心對此不應承擔責任。但是,普華中心在《優(yōu)化設計方案》中未詳細闡述和分析六套設計方案的利弊,可能誤導專家對優(yōu)化方案的評審和確定,普華中心出具
25、的《優(yōu)化設計方案》存在明顯瑕疵。 因此,根據公平原則,普華中心和華效公司對涉案項目的失敗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普華中心主張華效公司支付尚欠的技術服務費162萬元應予支持,但對其有關華效公司應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技術服務合同》約定,余熱發(fā)電系統(tǒng)熱源的參數應經華效公司與普華中心共同認可,故優(yōu)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fā)電量,雙方應共同承擔責任。從雙方關系來看,華效公司主要負責技術的市場推廣工作,普華中心
26、主要負責技術工作,故作為技術提供方的普華中心推薦的優(yōu)化方案1對該方案最終被采用具有重大影響,其對優(yōu)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fā)電量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審法院有關優(yōu)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fā)電量的主要責任在于華效公司確定的余熱參數的不準確 。)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目的未最終完全實現負有同等法律責任,華效公司應向普華中心支付合同總價款260萬元的一半。鑒于華效公司已向普華中心實際支付了98萬元的合同價款,故華效公司應繼續(xù)向普華中心支付32萬元
27、合同價款。,22,實體審理——主體資格,技術成果的持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定技術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前提。審核權屬證據,確定簽約方是否有能力開發(fā)技術或者有權處分技術成果,從而確定簽約雙方與合同標的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審核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注意:技術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與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并非同一概念,能夠簽署知識產權合同的當事人未必能夠成為訴訟主體。技術合同的主體特點:一方必然是擁有技術成果或者具備
28、技術開發(fā)、服務和接受咨詢能力的權利人或被許可人;另一方基本沒有限制,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新藥技術轉讓,轉讓方必須為持有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yè),受讓方則必須為符合法定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yè)。,22,23,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所謂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fā)、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科研組織所簽合
29、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訴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授權或者追認的,由該科研組織共同承擔責任,訴訟主體應為科研組所有成員。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受益可成為訴訟主體。,23,24,案 例,A公司研發(fā)部與B公司簽署技術開發(fā)合同,約定研發(fā)部為B公司開發(fā)應用系統(tǒng),后應用系統(tǒng)出現故障經催告未能排除,B公司應該起訴研發(fā)部。本案的被告應該是A公司,研發(fā)部無獨立
30、財產,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研發(fā)部不能作為本案訴訟主體。如果研發(fā)部是A公司下屬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則研發(fā)部與A公司應該作為共同被告。目前,只有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的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單獨參加訴訟(最高院司法解釋)。,24,職務技術成果——概念,《合同法》第326條規(guī)定,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31、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326條第2款所稱“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fā)任務;(二)離職后一年內繼續(xù)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fā)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從約定。,25,職務技術成果——概念,最高法院《
32、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326條第2款所稱“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326條第2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fā)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
33、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26,職務技術成果——歸屬,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單位有權就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其使用、轉讓的收益歸單位。
34、根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落實知識作為要素參與分配的政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從使用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所獲得的收益中提取合理的比例作為給予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的獎勵和報酬。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zhí)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
35、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27,非職務技術成果,非職務技術成果是個人利用自己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合同法》第327條規(guī)定,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28,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概念,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
36、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326條、第327條所稱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包括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人民法院在對創(chuàng)造性貢獻進行認定時,應當分解所涉及技術成果的實質性技術構成。提出實質性技術構成并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2
37、9,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權利,精神權利——身份權和榮譽權,即表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的權利。技術成果完成者對技術成果擁有的身份權、榮譽權等,不因成果轉讓而轉讓,也不因他人侵犯而喪失;經濟權利——取得獎勵的權利。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或者報酬。優(yōu)先受讓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
38、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30,技術成果的權屬及利益分配,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yè)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yè)享有該技術成果。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
39、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xù)技術成果的權屬和分享辦法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法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31,32,實體審理——合同效力,審查合同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無效合同;,32,33,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
40、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當事人只能要求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33,34,案 例:王正鉉訴加拿大亨通國際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國內辦
41、事處利用專利權人急于促成交易的心理,先簽署所謂的合作意向書,然后以報國外公司審批為名要求專利權人支付相關費用(至少二、三萬元)在其指定的公司進行一系列鑒定、審計活動,最終以專利未通過國外企業(yè)考察為名拒絕締約,導致專利權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王正鉉以收購意向書主張對方賠償。法院:收購意向書不具備合同要件,以締約過失為名判令對方承擔王正鉉的部分經濟損失。,34,案例:楊某、王某訴禾馬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甲方(禾馬公司)與乙方
42、(楊、王)簽字確認的《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建設運營商務平臺及相關平臺,乙方作為甲方電子商務項目的創(chuàng)業(yè)團隊及核心管理團隊成員,并持有甲方該項目5%的股份;乙方同意將自身持有的www.gogoo.net、www.ucctv.com等五個域名所有權益轉歸甲方永久性擁有(其永久性指:不受中止條款限制的包括但不限雙方合作期限的永久使用權),域名一經轉讓,其所有權益的歸屬均歸甲方永久性擁有,乙方不再擁有其任何歸屬權;甲乙雙方利用自己資源優(yōu)勢共同
43、建設、推廣以上述域名為站點的商業(yè)服務網站。乙方作為甲方的電子商務項目董事會成員享有甲方該項目其他董事應享有的所有法定權益;該項目將由甲方投資成立項目公司,獨立核算,乙方的項目股份將自動轉為該項目公司的公司股份。,35,案例:楊某、王某訴禾馬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一審法院:合同標的、數量、價款等是合同的必要條款,當事人對上述條款未達成合意,合同不成立。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未就合作成立商務平臺等項目及后續(xù)成立的公司的業(yè)務范圍、
44、投資數額、成立期限等相關內容進行約定。審理過程中,雙方仍無法就上述內容達成合意,故認定合同未成立。二審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為已經成立。根據合同的約定,楊、王的主要義務系將涉案域名轉讓于禾馬公司,禾馬公司的主要義務系成立電子商務項目,并將其5%的股份轉讓于楊、王,合同的標的已經能夠予以確定。雖然合同中未就合作成立商務平臺等項
45、目及后續(xù)成立的公司的具體事宜進行約定,但上述內容并非合同的必備條款,其欠缺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因此,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能夠確定合同的當事人和標的,且雙方當事人均已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就合同條款的意思表示亦達成一致,故該合同應認定為已經成立。,36,合同 生效(一),一般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具備的要件,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具體為:合同當事人具有
46、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 生效(二),法定生效的特別要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例如,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
47、,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已經辦理批準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 生效(三),約定生效要件附生效條件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
48、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未生效是指合同已成立,但因某些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未成就而暫時不能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即生效。而無效是指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40,案 例,原告陳某訴北京市紅星線材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合同所附生效條件為“先交付五萬元,本合同生效”,表明合同成立,但未
49、生效,且被告未實際履行合同,因此,本院認定合同未生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蘇某訴北京志恒達科技有限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原告主張撤銷合同,本院認為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未成就,合同并未生效,且合同內容無顯失公平之處,也無脅迫行為,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40,案例:匯源公司訴中醇公司 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基本案情:2006年4月3日,匯源公司、王汝琳與中醇公司簽訂《專利收購協議》,約定中醇公司以中國醇油集團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股票1
50、25萬股(原始股價值6美元/股)出資購買匯源公司和王汝琳共同擁有的名稱為“煤炭地下氣化工藝”的第97100204.5號發(fā)明專利技術 。 2006年4月5日,中國醇油集團在美國內華達州申請創(chuàng)辦。經公證認證的文件表明中國醇油集團是內華達州一家經營良好企業(yè)。2006年11月15日/2007年7月25日,中國醇油集團總裁簽發(fā)向賀廣祥、陳靜分別出具的股份證書/股份證書(粉單),載明賀、陳分別為中國醇油集團87500股、12500股(共100萬
51、股)已經實繳全部股本的普通股份所有人;該股份可以在本人或者其正式授權的代理人上交經適當背書的本證書后通過公司的指令記錄本進行過戶;每股面值0.001美元。,案例:匯源公司訴中醇公司 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2006年12月13日,匯源公司、王汝琳和賀廣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變更專利權人協議》,約定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由匯源公司和王汝琳變更為匯源公司和賀廣祥。2006年12月18日,賀廣祥聲明放棄涉案專利權。2007年1月5日,國家知
52、識產權局核準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中醇公司。2007年2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中醇公司發(fā)送《繳費通知書》,要求其繳納涉案專利第11年年費4000元及滯納金。2月9日,中醇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了上述費用。,雙方訴求,匯源公司 :中醇公司欺詐,用不具上市交易屬性的虛假股票以交換我方專利,致使我公司在長達4年的時間里未獲得收益,尚欠費用1077萬余元。涉案專利已由中醇公司占用4年,中醇公司利用涉案專利為其宣傳獲取了巨額利益,而涉案專
53、利的再轉讓價值已不及4年前,至少損失2000萬元。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專利收購協議》;2、中醇公司返還涉案專利權;3、中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中醇公司 :我公司交付匯源公司的股票是在粉單市場上市并且可以流通的,并非虛假股票,中國醇油集團主體也存在。股票價值并非一成不變的,匯源公司應自行承擔股票價值減損所帶來的后果。請求法院應駁回匯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專利收購協議》有效。中國醇油集團簽約后才在美國內華
54、達州申請創(chuàng)辦,中國醇油集團總裁向匯源公司指定持股人簽發(fā)的股份證書時間已經超過協議中約定的交付股票期限。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中醇公司向匯源公司交付的股票與《專利收購協議》中約定的股票價值相符。中醇公司逾期履行且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致使匯源公司始終無法獲得轉讓涉案專利權的對價,從而無法實現其所簽《專利收購協議》的合同目的。一審結論:1、解除協議 ;2、匯源公司應將其指定陳靜和賀廣祥持有的所謂中國醇油集團股份證書返還中醇公司。股份證書返
55、還事宜需要辦理的相關必要手續(xù)所產生的相應費用,中醇公司理應承擔。3、考慮中醇公司占有涉案專利權的實際持續(xù)時間、涉案專利權的應用領域、中醇公司收購涉案專利權的支付對價、涉案專利權被收購時的權利期限情況、匯源公司因本案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全額支持匯源公司主張的1000萬經濟損失。,二審法院認為,匯源公司、王汝琳與中醇公司于2006年4月3日簽訂的《專利收購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
56、行。 依據協議,中醇公司以向匯源公司支付股票的形式作為獲得涉案專利權的對價,但是中醇公司應支付的股票有一個相對確定的參考價值。事實上,中醇公司交付的股票價值與《專利收購協議》中約定的股票價值相差懸殊。中醇公司主張股票價值通常會隨股市行情波動,但其并未舉證證明交付給匯源公司的股票曾達到或接近過《專利收購協議》中約定的價值,據此,中醇公司未依約完成給付獲得涉案專利權對價的主要合同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二審結論:駁回上訴,維持原
57、判。,46,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權利人明示承認才能生效。如果權利人僅承認部分合同條款,相對人也表示同意,可使合同部分有效,而其余部分確認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按如下情形區(qū)別處理:單方民事行為當然無效,如拋棄財產。雙方民事行為,如與他人訂立合同,則相對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58、催告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后不予追認,則該民事行為無效。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如接受贈予,46,案 例,貧困山區(qū)12周歲小學生甲接受乙捐贈的5000元助學款。甲的老師丙將其中的2000元轉贈給另一個小學生,并寫信將此事告知了乙,乙表示贊同。甲接受贈與的行為有效,雖然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贈予合同為純利益合同,無需其法定代理
59、人追認。丙的轉贈行為無效,其無權處理甲受贈的助學款。(原則上,未經交付或未履行的贈予合同 可以撤銷。但是,贈予合同的標的物是為了救災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為了扶貧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48,效力待定合同(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權處分的合同:未得到權利人
60、的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在合同成立后沒有取得處分權,除法律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情形外,合同應被宣告無效。在追認和取得權利以前,如果買受人得知出賣人無處分權,則應當催告真正的權利人作出是否承認的意思表示,而不應當實際履行合同。否則,買受人將構成惡意。關注:買受人具有惡意是否影響該買賣合同的效力?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事后取得權利,合同有效,不受惡意影響。 無權處分的合同已履行,買受人的惡意將影響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買受人簽約前或履約
61、前存在惡意,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知識產權領域基本不適用善意取得,僅技術秘密的善意取得有相應的司法解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也存在不同看法。,48,49,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與撤銷,針對效力待定合同的第1、2種情形,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和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相對人催告權利人追認的催告期為1個月。權利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2、。案例:楊某訴龍和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龍和公司并非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轉讓涉案專利亦未取得專利權人的同意,該合同亦未取得專利權人的追認,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專利權轉讓合同無效。,49,50,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的對象包括:
63、合同性質;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物種類;合同標的物質量,足以影響合同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50,51,案 例,甲與乙公司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乙公司向甲支付了專利許可使用費,但因專利產品銷量不好,乙公司認為吃虧了,以對專利產品行情有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分析:訂立合同時,雙方意思表
64、示真實,不存在誤解。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前景做了錯誤判斷,這是正常的商業(yè)風險,乙公司不得以此為借口請求撤銷或變更合同。但是,如果乙公司支付的專利使用費遠遠高于其實際價值,則可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51,52,案 例,林某訴A公司特許經營糾紛案《代理合同》約定,林某為A公司的山西省某縣級市的代理商,經銷自熱盒飯,運費林某負擔,A公司代辦托運。合同未約定盒飯價格、運費價格。簽約后,林某支付代理費,A公司贈送12件
65、盒飯產品,運費730余元。林某為現役軍人,其認為運費高于A公司承諾價款,構成欺詐,要求撤銷合同。雙方訴訟中認可盒飯價格為8元。一審法院:欺詐不構成,但認為林某對價格、運費存在重大誤解,故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二審法院:欺詐不構成,原審法院未就重大誤解的問題予以釋明,且合同不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發(fā)回重審。,52,5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
66、利的合同。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如出租車司機借搶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提高十倍的車價,此種即屬于乘人之危的行為。,53,5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三),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欺詐大都表現為故意陳
67、述虛偽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構成欺詐?認定沉默是否構成欺詐,關鍵在于確定一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向另一方陳述某種事實真相。陳述義務:法定的陳述義務。如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guī)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義務。,54,可變更可撤
68、銷的技術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fā)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fā)合同收取研究開發(fā)費用的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同一研究開發(fā)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fā)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fā)費用的技術合同,55,56,表見代理合同,表見代理合同 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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