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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53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發(f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長徐紹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guī)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fā)但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fā)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第三條第三條閑
3、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遵循依法依規(guī)、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四條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調查和認定調查和認定第五條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fā)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出《閑置土
4、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fā)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第六條第六條《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第七條第七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
5、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guī)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fā)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定其他處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外,動工開發(fā)時間按照新約定、規(guī)定的時間重新起算。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
6、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guī)定的方式處置。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第十四條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fā)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
7、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fā)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第十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
8、部門在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依法組織聽證。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四)
9、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guī)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
10、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據國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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