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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東高院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疑難問題山東高院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疑難問題(20082008)山東高院: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疑難問題(2008)原文出處《山東審判》2008.3.34~38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為加強對商事審判中疑難問題的研究,統(tǒng)一認識,2008年3月25日至26日,山東省法院商事審判研究小組在濟南召開2008年第一次會議。省法院李勇副院長出席會議并講話,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冷紹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
2、民三庭、民四庭、審監(jiān)庭、研究室(審委辦)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長、商事審判庭庭長及部分基層法院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針對商事審判中有關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和破產法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討論和交流,統(tǒng)一了對大部分問題的認識和處理意見,現將本次會議上有關合同法的問題及處理意見整理刊載如下,供讀者參考。一、有關合同主體資格問題(一)機關內部的事業(yè)單位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判斷機關內部的事業(yè)單位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應依照其是
3、否進行了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比羝浼阂勒铡妒聵I(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了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的,性質上屬于事業(yè)法人,具有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僅經過機關內部人事管理部門決定或者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在機關內部設立的事業(yè)性質的機構,未辦理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的,按照機關內設機構處理;應認定其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其行為后果由設立該機構的機關單位承擔。(二)如何確認民辦學校的主體資格根據民政部民函(2005)237號《關于民
4、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辦學校的登記形式有三種:個體、合伙和法人。民辦學校在性質上屬于非企(五)是否只有合同之債才能行使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l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代位權,但對于債權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的債權是否都是基于合同產生,即是否均為合同之債,并沒有作出限定。因此,代位權的行使并不僅僅限制在合同之債的范圍內。但《合同法》第73條第1款同時作
5、出規(guī)定,對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限制,對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六)人民法院應債務人的申請查封了次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還能否提起代位權訴訟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且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在債務人己經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并申請人民法院查封了次債務人的財產時,說明債務人在積極行使自己的債權,不符合《合同法》第73條關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規(guī)定,因此,此情形下,債權人行
6、使代位權不符合條件。(七)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到期債權過程中,被執(zhí)行的第三人提出異議,債權人能否提起代位權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61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zhí)行人或者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向第三從發(fā)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同時,該《規(guī)定》第63條規(guī)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zhí)行。因此,在被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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