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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新增的一個罪名。生效實施后,“醉酒駕駛機動車”這一行為的罪行認定發(fā)生較大的爭議與分歧,由此也引發(fā)了社會的廣泛探討。本文針對“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以下幾個部分進行了探究。
引言部分主要介紹了醉酒駕駛機動車入刑的背景以及引發(fā)的爭議問題。
第一章主要介紹醉駕入刑的立法背景及原因。從國內立法而言,刑法修訂前一般將醉駕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中的情節(jié)予以
2、處罰,無法有效預防與遏制醉駕行為。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則是在諸多情況易導致罪刑失衡。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行作為一種新罪名以適應社會發(fā)展。從國外立法而言,美國、英國、德國、芬蘭、日本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qū)均不同程度對醉駕行為予以了刑法規(guī)制。醉駕入刑填補了法律空白,順應了社會的發(fā)展趨勢,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切身利益及社會的進步發(fā)展。
第二章主要論述醉酒駕駛成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素、認定和處罰。醉酒駕駛所屬的“危險駕駛罪”
3、所侵犯的客體是道路公共安全;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機動車駕駛人員;主觀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應當同一些類似罪名相區(qū)分。因醉酒駕駛而構成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qū)別在于主觀上的故意與過失。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主要是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對醉酒駕駛而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罰幅度是以罪刑相適應原則為指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與國際經(jīng)驗的結果。
第三章主要論述醉駕入刑的實體問題及應對。醉駕入刑的適用應
4、當擴展到非道路的公共場所。在認定醉駕駛時應該區(qū)分自愿性醉酒還是非自愿性醉酒。醉駕入刑不需要附條件,對醉駕入刑的新規(guī)定與刑法原則是相適應的。農村地區(qū)醉駕問題具有特殊性,宜加強配套措施。
第四章主要論述醉駕入刑衍生的程序問題及應對。醉駕行為是現(xiàn)行犯不存在適用追訴時效與否的問題。在司法鑒定上應當以血液檢測鑒定和呼氣檢測鑒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宜成立或授權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對醉駕行為人宜采取刑事拘留的訴訟強制措施。在程序設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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