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探討.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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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利用互聯(lián)網傳播作品并因此獲得報酬,是法律賦予作者的一種新的財產權利,互聯(lián)網絡的經營者和廣大網絡用戶應當尊重作者的這項權利。1996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了“關于版權與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制訂了主要適應互聯(lián)網等新傳播技術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簡稱 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簡稱WPPT), WCT規(guī)定了作者通過互聯(lián)網傳播作品的專有權以及保障此項權利得以行使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措施。WPP

2、T則規(guī)定了藝術表演者、錄音制作者通過互聯(lián)網向大眾提供己錄制的表演與錄音制品的專有權以及保障此項權利得以行使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措施。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互聯(lián)網引起的版權與鄰接權問題也作了規(guī)定。并在第十條第2款中增加了一項新的著作權,即“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該法的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已經于2006年5月10日在國務院第13

3、5次常務會議上得以通過,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確立開創(chuàng)了一項新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并迅速成為法律界理論研究的熱點。
  本文首先對前段時間鬧得紛紛揚揚的“五大唱片公司訴百度案”以及“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中國案”進行了分析,通過對兩案的比較并結合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這部條例進行探討。
  本論文除引言外共分三大部分,共約一萬八千余字。
  第一部分主要介紹了“

4、五大唱片公司訴百度案”以及“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中國案”的案件背景,介紹了案件的發(fā)展始末,并結合案件的判決,對兩大名案進行了對比分析。
  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主要介紹了網絡信息傳播權的內涵和特征,并結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發(fā)展歷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進行論述,并引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問題”。
  第三部分是針對我國現(xiàn)階段的具體情況,集中闡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問題,從司法保護和私立救濟兩方面展開,最后,結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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