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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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我國保險產業(yè)的迅猛發(fā)展,保險法學也日臻完善,隨著《<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出臺,更多的保險實務問題得以在法律層面上解決。但是,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保險實務的復雜多樣性,許多重要的保險法律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第一,關于保險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所以保險合同至少不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但實務中卻經常默認將保險合同作為要式合同來處理,甚至保險人在簽發(fā)保險單時對投保單的實質變更在司法裁判中會認為是有效的條款,導致法律規(guī)定

2、和實務脫節(jié),引發(fā)爭議;第二,保險單在法律上是一種“憑證”,證明保險合同的存在,但是實務當中,往往將保險單視為保險合同,而不考量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也不辨別保險單所載條款的效力;第三,保費的繳納在保險合同從訂立到終止過程中究竟扮演怎樣的角色,理論和實務中未進行清晰的界定;第四,保險合同的效力形態(tài)有哪些,特別是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下,保險人可否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關于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撤銷或者變更合同。

3、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就遑論建立完備的保險法律制度,引導保險產業(yè)良性發(fā)展。
  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第一,明確保險合同的性質,即保險合同不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不以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志,除非合同當事人約定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第二,明確保險單的性質,即在一般情形下,保險單不宜作為保險合同來處理,保險單上的條款特別是實質變更條款,不宜認定其合同效力,除非合同當事人對這些實質變更條款重新達成合

4、意。第三,明確保費繳納在保險合同的各個階段所扮演的角色,即可能是投保人履行合同義務;也可能是預繳保費情形下,合同成立后該行為轉化為投保人履行合同義;也可能是保險合同生效所附條件;建立預繳保費情形下,在“空白期”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責任追溯至繳納保費時的制度。第四,明確保險合同的幾種效力形態(tài),特別是明確界定在投保人欺詐投保的情況下,保險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在《保險法》未作出修訂,司法解釋也未出臺的情形下,應當認定保險人有依據《合同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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