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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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3年聯(lián)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并在其第54條第1款第3項中明確規(guī)定了未定罪案件的刑事沒收程序,此后各國相繼在各自的法律制度中規(guī)定了該程序。我國亦借修訂《刑事訴訟法》之機,從我國實際出發(fā),結合我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并借鑒外國有關該制度的有益經驗,設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然目前新《刑事訴訟法》對該程序的規(guī)定僅有四條,內容較粗超,在程序設計上較為抽象和原則。雖然公檢法三機關均對此出臺了相應的適

2、用解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許多內容在適用上還存在困難,本文試圖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進而提出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措施。
  除了引言和結語外,正文分為三個部分,共約三萬余字。
  第一部分主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概述。在本部分中,先對設立該程序的必要性和現(xiàn)實意義進行深入闡述。并

3、在此基礎上,從程序自身出發(fā),探討該程序具有的特點,即不以刑事定罪為沒收的前提條件、判決前財產具有特殊性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將對人和對物的處分分離,同時進一步指出該程序的性質是一種對物的非刑罰性質沒收和一種權力對權力的控權模式。
  第二部分集中探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基本內容。本部分立足于新《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分析該程序與缺席審判制度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異同,并指出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具體內

4、容。在具體內容上,按照訴訟的進程將其分為審前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救濟途徑、程序回轉四個階段來分別論述。文章認為,作為一個新生事物,該程序在實踐當中運行尤其要注意保權和控權,通過保權和控權的博弈,在實踐中要做到公正與效率的平衡、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
  第三部分是基于上文的分析,探討該特殊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首先指出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存在的問題,分別是與刑事實體法與民

5、事實體法雜糅、救濟途徑單一,利害關系人財產保護嚴重不足、監(jiān)督機制缺失。其次針對以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完善該特殊沒收程序的設想,具體而言:針對現(xiàn)有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抽象不利于實踐當中的運用這一問題,需要通過細化法律條文,增強其可操作性來予以解決;由于該特殊沒收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不能適用普通程序的證明標準和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宜采用優(yōu)勢證明標準,在特殊情形下設置舉證責任倒置;設立利害關系人善意取得制度,即在訴訟過程中善意第三人若提出合法有效

6、的證據證明對擬沒收的財物善意取得則終止審查;擴大人民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權,即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應當予以沒收的財物而不提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時,人民檢察院要求其遞交仍然不遞交的,則人民檢察院可自行偵查;完善救濟途徑——賦予相關權利主體申請抗訴權以及再審權,即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定,若相關主體發(fā)現(xiàn)裁定確有錯誤,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不歸案的,那么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和利害關系人申請抗訴或再審的權利;調整對沒收財產的處分——優(yōu)先返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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